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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14年08月22日。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简介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强化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水平,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我厅开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使用监管系统的重要性,通过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及时掌握企业和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运行状况,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今后,项目安全监督备案、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报送、文明工地考评等业务全部依托监管系统开展。

二、监管系统使用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市)主管部门要为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执法人员配备满足监管系统使用要求的执法终端,开通“建工通套餐”,安装“建工通”执法版软件,用于开展施工现场勘验、安全监督检查、项目信息查询等业务。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安装使用“建工通”企业版软件,用于查询项目信息、记录施工日志等业务。项目备案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手机要开通“建工通套餐”,用于采集管理人员现场到岗情况,项目竣工后,功能将关闭。

三、为保证监管系统在全省顺利推行,决定在廊坊、唐山、保定、邢台、定州5个市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试点运行。试点市要积极组织监管系统推广宣传动员工作,对在建工程相关企业进行培训。9月20日前完成数据补录审核工作,并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开通建工通业务。11月底,我厅将对试点市使用情况进行摸底总结。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向省安监办或省建设信息中心反馈。

四、其他设区市(省直管市)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使用。凡是监管系统正式使用之前备案的在建工程,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在2015年3月20日前做好数据补录审核工作;监管系统正式使用之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须通过本系统开展安全监督各项业务。我厅将通过监管系统提取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作为统计分析、工作考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各设区市(省直管市)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系统推进工作方案,建立监管系统使用推进机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进度和措施,落实责任人,并指定1名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掌握监管系统应用。各单位将推进方案和推进机构表(见附件)于2014年8月31日前反馈省安监办,以便适时指导。

联系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2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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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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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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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格式:pdf

大小:356KB

页数: 2页

建筑业较低的安全水平已成为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也阻碍了建筑业的发展。发展我国的安全管理具有重大的积极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适合我国建筑安全的对策和建议。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356KB

页数: 18页

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文件名

关于启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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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560号)和《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开发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平台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平台运行正常。各地最迟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启用平台,评价结果使用范围按照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招标投标制度,更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二、省驻外建管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及本省企业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来自其他区域的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以及本省企业在其他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厅负责管理。

三、设区市主管部门和省驻外建管处,应当认真履行信用信息审核职责,按照信息记录范围、计分标准和规定时限,完成企业录入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上传工作。省厅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传信息的复核。

四、新设立企业初始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新进冀企业初始信用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科技创新、工程质量获奖、文明工地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五、加强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记录管理。设区市清欠办应当在查实企业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交由同级建设监察机构,记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平台信用得分的汇总时间为每天的0-8点,按总得分排名,在河北建设网站、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平台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由省厅信息中心每天备份,长期保存。

七、企业应当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驻外建管处一经核实,倒扣其该项评价内容得分,评价有效期不变。

八、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厅在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中,发现有设区市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化,尽早实现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管理联动。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李智 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李斌 省厅信息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9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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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 《建筑工程概算等定额宣贯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等定额宣贯材料的通知》(冀建价建〔2019〕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自行组织学习。

唐山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2019年2月28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发布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等定额宣贯材料的通知

冀建价建〔201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和掌握概算定额计算规则和相关内容,规范定额的使用和管理,合理和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投资,依据《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我站组织编写了宣贯材料,现予发布,请你们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宣贯落实。

附件:1. 《河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宣贯材料》

2. 《河北省安装工程概算定额宣贯材料》

3. 《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宣贯材料》

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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