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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通知简介

2022/07/16225 作者:佚名
导读: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560号)和《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开发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通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扩权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560号)和《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通知》(冀建市【2010】641号),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已开发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设区市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做好平台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平台运行正常。各地最迟应于2013年3月31日前启用平台,评价结果使用范围按照冀建市【2010】641号文件确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至20%之间,评价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招标投标制度,更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指导招标人利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编制招标文件。

二、省驻外建管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以及本省企业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来自其他区域的进冀建筑业企业直接通过平台录入的信用信息以及本省企业在其他外埠市场开拓的信用综合评价由省厅负责管理。

三、设区市主管部门和省驻外建管处,应当认真履行信用信息审核职责,按照信息记录范围、计分标准和规定时限,完成企业录入信用信息的审核、公示和上传工作。省厅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传信息的复核。

四、新设立企业初始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新进冀企业初始信用得分,为该企业注册资本、科技创新、工程质量获奖、文明工地评价得分与交易及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监督评价基准分之和。

五、加强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记录管理。设区市清欠办应当在查实企业恶意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违法行为信息交由同级建设监察机构,记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六、平台信用得分的汇总时间为每天的0-8点,按总得分排名,在河北建设网站、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平台生成的企业信用数据由省厅信息中心每天备份,长期保存。

七、企业应当对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故意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驻外建管处一经核实,倒扣其该项评价内容得分,评价有效期不变。

八、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虚假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省厅在信用信息复核工作中,发现有设区市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九、各市、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信息化,尽早实现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管理联动。

各地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如遇问题或有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信息中心反馈。

联系人:李智 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李斌 省厅信息中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9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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