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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0日以第9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8年5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及使用管理,保证轨道交通项目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第四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条延伸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轨道交通线路建设,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承担项目建设投资及今后运营费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
第八条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市财政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情况报市督办督查部门。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拒缴、缓缴、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减免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利用轨道专项资金支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以及采用“轨道 物业”模式实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的《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9号令调整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标准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5号),为利用好轨道交通的升值带动效应,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已签订PPP项目(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下同)特许经营协议的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二期项目及采用PPP模式新建的3号线一期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修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提高轨道交通专项资金计提标准十分必要。
(一)修改依据。
1.《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20)的请示的通知》(发改基础﹝2010﹞2024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2022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6﹞1494号)
3.《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域快速铁路和城市轻轨交通项目建设的通知》(筑委厅字﹝2010﹞35号)
4.《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7次﹝2018﹞第8号)
5.《关于研究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工作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筑府专议﹝2018﹞116号)
6.《贵阳市PPP项目化运作工作综合办公室关于修改贵阳市人民政府9号令调整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标准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5号)的签批意见
(二)修改过程。
为利用好轨道交通的升值带动效应,做好资金筹措,确保已签订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二期项目及采用PPP模式新建的3号线一期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的可持续开展,根据市政府2018年立法安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7次﹝2018﹞5号)要求,由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办法》修改的起草工作。在修改的起始阶段,市政府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召开了系列会议,3月7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召开研究利用轨道专项资金实施市轨道项目专题会议,3月13日,钟汰甬副市长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提取轨道交通专项资金用于支撑项目建设与运营的方案,3月21日,钟汰甬副市长再次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关于提高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用以支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会议,4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利用轨道专项资金支撑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以及采用“轨道 物业”模式实施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请示》(筑城轨PPP运办报字〔2018〕4号)。起草过程中,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常州、南宁等城市的立法经验与做法,经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市法制局收到送审稿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修改形成修改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阳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轨道建设与运营指挥部、城乡“三变”改革办和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呈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办法(修改草案)》,已经2018年5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一)关于轨道交通项目范围的调整。
根据国家住建部于2007年颁布的《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可以分为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及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根据我市实际建设情况,将 第二条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定义修改为“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增加使用范围的问题。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采用传统的政府资本金 银团贷款方式运作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一系列文件出台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轨道交通在建的2号线一期、二期项目以及拟建的3号线一期项目均采用PPP模式运作。同时结合我市轨道交通PPP模式运作标准,由市轨道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投资人按一定的股份共同设立SPV公司(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融资、投资、建设、更新改造及运营管理。SPV公司获取项目范围内的票务收入、非票务收入和相应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投资补助,政府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定期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市政府。因此将第四条中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增加“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
(三)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轨道建设周期长,为保障轨道建设的持续发展,需对轨道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实行统筹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轨道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此,《办法》第六条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标准。
根据市轨道交通PPP项目化运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轨道公司、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储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了多轮反复测算,在确保贵阳市市、区两级偿债平稳度过的前提下,结合轨道交通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分析,提出计提标准:
1.对于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一期、二期)以及即将建设的3号线一期项目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以及双龙新区辖区,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时,从《办法(修改草案)》公布实施后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如下表:
年 份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2026年及以后 |
轨道专项基金计提标准(元/平米) |
500.0 |
550.0 |
605.0 |
665.5 |
732.1 |
951.7 |
1237.2 |
1608.3 |
2000.0 |
2.对于规划有轨道交通S2线一期北段和G1线经过的清镇市,考虑其房屋销售价格水平及可承受土地价格低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其计提增幅、年限以及土地范围均与贵阳市中心城区一致,按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如下表:
年 份 |
2018 |
2019 |
2020 |
2021 |
2022 |
2023 |
2024 |
2025 |
2026年及以后 |
轨道专项基金计提标准(元/平米) |
250.0 |
275.0 |
302.5 |
332.8 |
366.0 |
475.8 |
618.6 |
804.2 |
1000.0 |
3.对于市域快铁经过的开阳县,故其计提标准维持为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计提。
4.对于市域快铁及轨道交通均未覆盖的息烽县、修文县,其计提标准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计提。
在本办法实施后,三县一市的市域快铁和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如有调整,则按照相同情况的县(市)计提标准执行。
(五)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归集、划拨的工作程序。
为了提高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运转的工作效率,结合本市体制管理的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时限,因此将《办法》第十条修改作为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市域快速铁路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从本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
二、第三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全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
三、第四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融资还本付息以及轨道交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存续期的可行性缺口补贴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负责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对轨道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划拨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棚改、发展改革、督办督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五、第七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服务业、旅游、居住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标准如下:
1.轨道交通经过的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10%;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计提标准逐年在上年计提基数上增长30%;2026年1月1日起,按2000元/平方米计提。
2.轨道交通经过的清镇市,按照前目规定的对应年度计提数额减半计提。
3.轨道交通经过的开阳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
4.轨道交通未经过的修文县、息烽县,按其使用权出让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不设置增幅;轨道交通线路经过时,参照开阳县标准执行。
(二)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部分或者协议出让的低效用地和协议出让的安置房用地,按本办法计提专项资金。
(三)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按50元/平方米分配给市域快速铁路项目,其余部分分配给其他轨道交通项目。”
六、删除第八条,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第九条修改为:“市级出让地块相关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季进行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基金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自行出让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的,由其财政部门按季清算,并将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轨道交通项目。”
八、第十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提、划拨的工作程序:
(一)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季度统计本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数量,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统计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出让数量汇总的结果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
(三)市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根据年度预算将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依法核拨。
(四)区(市、县)、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划入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指挥部指定的账户。”
九、第十一条修改为:“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依法使用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部门对轨道交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和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工作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管理。
市财政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于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域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的计提、归集、划拨情况报市督办督查部门。”
十一、将第十三条中的“违规”修改为“违反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贵阳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通过市政府审批,并于10月1日开始施行。施行后,我市将在轨道交通经过的区(市、县)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我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和还本付息等。
根据《暂行办法》,在轨道交通项目经过的各区(市、县),我市将在商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娱乐业等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出让的土地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计提费用支持轨道项目建设。同时,我市城中村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进行商业开发的经营性土地,也要计提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
在资金分配方面,计提的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将由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5:5比例分配。据市轨道公司估算,预计每年可以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筹集建设、运营资金3亿元。
目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资金构成主要由市财政投入和市轨道公司融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市轨道公司融资的资金比例占总建设资金的75%。《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进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运营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www.51wf.com 网址: http://www.51wf.com - 1 -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财政局 2010-09-08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 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 为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 高效使用,规范我市轨 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管理, 现将《北京市轨道交通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项目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管理、保证轨道交通固定资产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特点,制定本办法。 问法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措施及建议
当前轨道交通建设发展迅速,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优化刻不容缓。本文针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探讨了加强资金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文新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