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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煤炭管理体制是煤炭行业发展的关键。当前我省煤炭管理体制存在行政干预过多、审批事项繁杂;部门多头管理、监管方式落后;市场机制不完善、权力监督不健全;政企政事不分,权力设租寻租,甚至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我省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省发展全局。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我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基本信息

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简介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能源革命的重要论述,坚持市场取向、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开展煤炭领域反腐败斗争,全面推进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推动煤炭行业向市场主导型、清洁低碳型、集约高效型、延伸循环型、生态环保型、安全保障型转型发展,努力为“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山西形象、促进富民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2.改革目标。

到2017年基本实现煤炭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要素流动、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用市场倒逼、优胜劣汰机制,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促进煤炭产业集约发展、科学发展。

----政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依法规范行政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干预市场主体竞争,更多地关注煤炭领域发展规划、宏观调控、行业监管、生态保护、社会民生等,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企业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尊重。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使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权力运行得到有效制约和严格监管。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煤炭领域的腐败行为,坚决铲除权力寻租、官商勾结、利益输送、滋生腐败的土壤,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煤炭管理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完善涉煤法律法规体系,厘清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依法规范权力边界,发挥各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管理效率最优化。

二、加快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改革

3. 完善煤炭规划科学管理的新模式。资源配置要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建立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之间有机衔接、协调配合的管理新模式。

对国家已批复规划矿区内的多个主体矿业权,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一个开发主体、一个开发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积极探索在企业自愿、市场主导的基础上进行集约化开发利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认真研究妥善处理设立或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勘查、开采区与区内已设置矿业权的关系问题。

4.保障煤炭资源的可持续供给。探索煤炭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保持相对平衡的有效办法。根据目前煤炭市场的供求状况,2020年前我省原则上不再新配置煤炭资源。加强煤炭地质勘查,建立勘查补偿机制,完善煤炭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共同找矿的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力量找矿。

5.全面推进煤炭资源一级市场招拍挂。新设煤炭矿业权初次配置煤炭资源(即一级市场)时,要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以拍卖方式为主。要规范固化程序,严格准入门槛,防止暗箱操作,严惩徇私舞弊,做到信息公开、评估科学,实现资源收益最大和全民共享。要研究制订对原无偿划拨老旧矿山企业的保有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

6.积极推行共伴生矿业权一体配置。对新设立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查、一体配置和综合开采。对已有矿业权人申请综合勘查、开发共伴生资源的,积极探索有偿取得其他共伴生资源矿业权的管理办法。

7.强化矿业权二级市场的调控监管。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在二级市场(即一级市场之后的交易行为)依法流转,以出售、作价出资等形式公开竞价转让。严格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完善矿业权交易平台,严格交易主体准入和交易程序,交易主体一方为国有企业的,必须实行招拍挂。积极探索对二级市场超额收益或市场暴利进行合理抑制和科学调节的办法。

三、深化行政审批管理改革

8.精简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对现有涉煤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一律下放。省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以下人民政府自行设定的类似行政审批、申报的备案事项、登记、认证以及前置审批事项等,都要在2015年6月底前清理取消。

9.公布权力清单。省直各涉煤部门都要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涉煤权力清单,列出明确的行政审批和许可事项,规范权力界限,今后需调整和增加涉煤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时必须履行严格的报批程序。

深化煤炭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理顺与主管部门的关系,剥离其原承担的行政性职能,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10.优化审批流程。坚持效率优先、权责统一,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只对口一个行政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内部各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并联审批。积极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改革,合并有关专篇审批和专项验收,做到既不降低标准,又能减轻企业负担。

11.改革煤炭监管证照。煤矿企业依法申领的证照由“六证”减为“四证”。取消原由省煤炭厅发放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矿长资格证》,保留由国土资源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山西煤监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工商局发放的《营业执照》以及省煤炭厅发放的矿长《安全资格证》。证照办理要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办结时限要短于法定期限。

四、规范煤矿建设和生产秩序

12. 严格控制煤炭产能。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煤矿产能由省煤炭厅审核公告后,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监管部门对企业超能力生产行为要予以严厉处罚,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2020年前,全省要严格控制煤炭产能。除目前在建矿井投产新增产能,以及对现有少数生产条件好的矿井重新科学核定产能外,一律不再增加新的产能。严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核增产能。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含露天矿),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

13.理顺建设管理职能。将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的煤矿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事项移交省煤炭厅,将省煤炭基本建设局承担的相关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职能划回省煤炭厅,实现从初步设计、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安全监管等由省煤炭厅统一归口管理。

14.禁止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查处未批先建等违规项目,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严禁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

五、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和生态恢复治理

15.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新建项目必须实行高标准的环境保护。对已造成环境生态破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政府监督相关责任人实施环境恢复治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16.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环境损害、环境污染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大力推动煤矿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充分反映资源完全成本,企业要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社会责任。政府要统筹建立生态恢复、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主要解决资源开发主体灭失或急迫性的灾害治理以及跨区域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在2017年前基本解决现有采煤沉陷区受灾群众的安居问题。

六、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17.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煤矿安全要始终作为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的重中之重来抓,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并落实好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现行安全监管体制和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市县长安全助理、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等监管作用,增强监管力量,强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煤矿建设、生产全过程的监管责任。

18.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精干高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隐患排查整改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炭企业安全水平。大型煤炭集团要精简安全生产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强化管理层对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研究制订由事故单位承担抢险救援费用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

七、创新销售服务体制

19.改革煤焦运销管理体制。全部取消相关企业代行的煤炭焦炭公路运销管理行政授权,全部取消煤炭焦炭公路运销票据,全部撤销省内煤炭焦炭管理站、营业站、公路检查站和稽查点。取消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由企业直接向铁路部门申报运输需求。

20.建立煤炭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集煤炭生产、运输、销售、库存、价格等综合信息为一体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形成数据传输和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对信息的汇总、整理、分析,为政府产能监督、产量调控、运销监管、税费征收等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提供服务。该信息平台由省煤炭厅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确保于2015年年底前启动运行。在此之前,省煤炭厅要全力做好日常监管。

八、构建煤炭现代市场体系

21.创新交易方式。进一步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通过市场化手段,吸引省内外煤炭供需双方和物流企业进入交易平台,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积极完善现货交易,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并执行大用户长期协议。在国家指导下推进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同时探索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期货交易。

22.健全物流体系。完善物流规划,构建服务网络,鼓励大型煤炭生产、消费企业整合资源,积极发展现代化、专业化煤炭物流企业,形成集公路、铁路、港口、航运于一体的大物流服务体系。坚决取消生产、加工、交易、运输和消费等各节点设置的行政管理“关卡”,实现货畅其流。

23.探索建立煤炭战略储备制度。探索建立资源储备、产能储备和现货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煤炭战略储备体系。通过政府适当补贴、企业专业化运作的方式,选择煤炭重要集散地、运输关键枢纽地和大型煤炭集团现有仓储地等,建立煤炭储备库,发挥季节调峰、价格调节和应急保障作用。

24.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拓展证券化运作渠道,加快推进国有煤炭企业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创新煤炭金融产品,鼓励煤炭企业债务重组,支持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和国有产权跨区域流转。

25.探索价格发现和传导机制。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使煤炭价格充分体现资源稀缺、安全生产投入和生态环境补偿等各种因素,实现煤炭成本合理化。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进行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煤电价格传导机制改革试点。

九、积极推进煤炭企业改革发展

26.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深化企业人事、用工、分配等制度改革,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和外部董事制度。改进国有煤炭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推进薪酬制度改革。继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变“招工”为“招生”和职(执)业资格证等制度,提升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依法规范国有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27.推进股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国有煤炭企业改革。积极推动老旧矿井实现转型发展。

加快调整优化煤炭产业布局,在企业自主自愿的基础上,鼓励煤炭企业集团通过收购、出让、参股、兼并等方式实现办矿主体进一步集中。同时要积极稳妥解决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的后续问题。

28.继续推进煤电一体化深度融合。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以产权为纽带,因地制宜地采取“煤参电”、“电参煤”、“煤电互参”、“煤控电”、“组建新公司”等多样化的煤电合作模式,构建和谐煤电关系。鼓励省内煤炭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交换股份、赎买等方式参股、控股电力企业,大力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

十、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管制度

29.加强煤炭领域清费立税工作。进一步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巩固涉煤清费成果,建立收费清单和标准公示制度,公示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费,对不按规定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全面落实资源税改革政策,完善省市县三级税收共享格局。强化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

30.革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在资源配置、项目审批、矿业权转让、证照办理、设备采购、工程招标等煤炭项目建设生产各环节和全过程,都要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从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方面,逐项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防控措施。

要清理规范相关涉煤机构,对无实质性任务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一律予以撤销。省直涉煤厅局都要限期取消所属企事业单位依托权力影响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和强制性服务。

31.切断利益输送渠道。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向企业索要钱物和服务,不得违规指定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依托行政权力强行要求企业做无实际意义的各种前置性评估报告、中介服务和检验检查,不得强行组织企业培训、要求企业捐资赞助。坚决查处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入股分红、充当保护伞等攫取非法利益行为,坚决查处打着各种旗号或通过暗箱操作要求企业进行各种名目利益输送的行为,始终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32.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对煤炭领域的公权力运行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督,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形成常态化监督制度,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格执行《省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加强煤炭行业法治建设

33.全面清理涉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应煤炭产业发展的新常态和进入现代化大矿时代的新形势,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涉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告。

34.修订完善煤炭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快修订《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抓紧制定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交易、生产能力管理、煤矿标准化建设、煤炭经营监管、压覆资源管理、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和村矿利益调节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煤炭领域改革发展法制体系。

十二、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35.加强组织领导,整体推进改革。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掌握工作动态,加强跟踪督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要搞好改革政策的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增进社会共识,赢得广泛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和舆论环境。

36.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推进机制。各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责任,就相应的改革事项牵头制订细化的工作推进方案。各配合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统一协调,结合各自职责,主动协作配合,形成推动合力,确保我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凡要求在2015年度完成的事项,各牵头和配合单位要在今年(2015年)3月底前拿出工作方案;凡要求在2017年前完成的事项,也要在今年(2015年)6月底前拿出工作方案。方案统一报送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煤炭管理体制改革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全省上下要进一步凝心聚力、攻坚克难,锐意进取、狠抓落实,全力打赢煤炭管理体制改革这场硬仗,走出一条“革命兴煤”之路,促进山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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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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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文献

关于公开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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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公开征求对《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 2006 年立法计划的要求,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部起草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6 日。 请将意见寄送到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北京三里河路 9 号,邮政编码: 100835),或发送电 子邮件至 jshbfgch@sina.com ,或传真至 010-58933742。 附件: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政策法规司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六日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 提高能源利

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安排部署,山西省拟于近期出台《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现将《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敬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15年6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sxmttzgg@163.com,也可将书面意见寄至省政府办公厅综合研究室,地址:太原市府东街101号6号楼337房间(信封上请注明“煤炭行政审批改革”字样),邮编:030072。

详情请登录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hanxigov.cn/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

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煤炭产业实现“六型”转变意义重大。现行审批制度弊端突出、饱受诟病,主要是审批事项环节多、手续繁,审批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权力监督约束有缺失,甚至出现设租寻租、滋生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晋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权责统一、优化服务、完善监管的原则,全面深化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六权治本”,实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有机统一,加快建立和完善设计科学、流程规范、运行高效、公开透明、弊革风清的煤炭行政审批制度。

二、改革审批事项

本《方案》主要对现行煤炭行政审批和证照办理进行全面改革。适用主体为我省已确定的各煤矿主体企业和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在我省新开办煤矿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主体企业)。煤矿主体企业均应符合《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等级标准》(晋煤规发〔2012〕501号)的有关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按审批流程的四个阶段划分,审批事项原有63项,这次改革精简合并25项(14项为非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行政许可事项,1项为核准性备案),改革后保留38项(均为行政许可事项,其中8项属前置条件)。具体改革内容为:

(一)前期准备(俗称“路条”)阶段。

凡申请开展前期工作的煤矿建设项目均需满足5项条件,即矿区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煤炭工业专项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对年产120万吨以下的煤矿,省级不再保留开展前期工作批复事项。

前期准备阶段的审批事项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煤炭资源探矿权、煤炭资源勘探地质报告3项。

(二)项目核准阶段。

安全核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在省级层面不再作为煤矿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下放至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和转型综改试点县;在省级层面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自行组织编制、论证、审核;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资源整合改造矿井项目核准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项目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划定矿区范围、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报告、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意见(文物)、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项目核准批复、企业核准登记(营业执照)共12项。

(三)开工建设阶段。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原由省煤炭厅负责的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将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有:采矿许可证(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征用征收(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开工报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共15项。

(四)竣工验收阶段。

对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不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省级层面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宜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包括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

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共8项。

(五)证照申领。

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与此同时,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通过后领取《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须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三、规范审批行为

(一)界定审批权力边界。按照晋发〔2015〕3号文件精神,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本《方案》适用国家有关部委审批项目在省级层面的配套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本《方案》精神纳入新的审批流程运行。

本《方案》重点对省级煤炭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坚持放管结合、规范运作,属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

依照规定应由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并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分离,凡属于技术标准范畴的都要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统一按该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把关。

(二)清理涉煤审批事项。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全面清理本级、本部门现有的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合并、下放、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纳入部门日常监管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对涉煤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全部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要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决定服务价格。

(四)搞好改革衔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和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同时对市、县两级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提出本行业、本系统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意见。及时将本部门的改革进展情况分别报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备案。

(五)科学细化审批流程。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行“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部门内部要实行内设机构集中审批。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共享共用企业的申报材料,避免重复报送,减轻企业负担。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死角”。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七)落实市县属地责任。对于煤矿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迁避让、环保安全等需要与乡(镇)、村及居民协商处置的具体事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具体权益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确保为项目建设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八)注重各方协作配合。铁路、电力、油气、金融等央企驻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料,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至关重要。上述各相关机构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立足山西实际全力配合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切实支持项目建设,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实行阳光运作

(一)公布审批事项清单。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涉煤审批事项清单,包括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并建立完善与涉煤审批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

(二)加强审批平台建设。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建设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坚持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平台同步建设,发挥好政务公开栏等载体的作用,公开办事指南,畅通审批服务渠道,加快推进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控、投诉等“一站式”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只对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窗口。

(三)优化审批服务环境。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有关部门要完善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和听证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环境。

(四)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坚持涉煤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煤矿主体企业申请办矿、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等环节都必须进行公示。对有举报内容的,都要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落实,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煤炭行政审批电子平台。凡承担服务项目的中介组织都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承担责任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监督制约

认真吸取山西煤焦领域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深刻教训,在煤炭行政审批和证照核发工作中,建立完善严密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对涉煤审批服务实现全过程监察,实行全程监督、全程留痕,把涉煤审批事项统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完善责任体系。所有涉煤审批部门要按本《方案》要求,对涉煤审批建立全过程系统严密的履职、尽责、追责体系。制定涉煤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逐项细化明确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涉煤审批和责任监管同步运行。要参照《涉煤审批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示意图》,查找本部门承担审批事项运行环节的廉政风险点,逐项编制廉政风险防控图,明确预警防控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配套措施,提高审批服务能力和权力监管水平。

(二)严明工作纪律。要维护涉煤行政审批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的严肃性。今后凡需新增审批事项的,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设定;需要调整完善审批流程的,要按省统一规划进行。对已经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明放暗不放”,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私自转移审批权,不得指定交由相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等变相行使审批权。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从事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实行严格的考核考评监督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要通过现场评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媒体曝光、微信微博等渠道,采取无记名评价等方式,广泛征集对相关审批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评议和举报。凡存在懒政怠政、吃拿卡要、态度恶劣、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大力宣传改革经验和改革成果。

各级、各部门要搞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技术衔接,加强协作,统一步调,确保全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整体推进、运转顺畅、监督有力,使政府科学监管、市场有效调控、企业自主经营实现有机统一,释放更多改革红利,促进全省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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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全区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2年4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122563946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对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大厦A座1401(邮编830002),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请将有关意见传真至:0991-889312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30日

附件:关于加强自治区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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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意见稿特别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类优惠范围。根据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指出,环保税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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