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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等,现就2020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年报)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一)编报范围。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全部国有资产情况。
(二)编报内容。资产年报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三部分组成。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包括单户表和汇总表。单户表由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存量情况、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以及土地、房屋、车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重要资产情况;汇总表由各单位、各部门、各地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行政区划)或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汇总编报,反映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量、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
2.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填报口径、审核情况、数据差异情况以及其他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
3.分析报告是按照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以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情况,资产管理保障单位运转、支持事业发展、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情况,当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的分析、总结。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中央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0日,省级财政部门资产年报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0日。
(二)报送内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包括:
1.纸质材料。中央部门以部发文、省级财政部门以财政厅发文的形式向财政部报送资产年报,附件包括资产年报汇总表及填报说明、分析报告,并装订成册后加盖印章。
2.电子材料。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均报送纸质材料的电子版和所有独立核算单位单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中央部门还需报送所有单位资产卡片。涉密单位仅需要报送汇总表。
(三)报送方式。资产年报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的文件格式导出电子文件报送财政部,并保证数据可以导入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组织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资产年报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综合反映,是落实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重要举措,编报资产年报对于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高质量发展,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地方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布置,安排专人负责资产年报工作,扎实推进资产年报培训、编制、审核等各项工作开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规范会计核算,做好年终盘点,完善资产卡片,为编报资产年报打好基础。要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全面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核算和管理范围,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比对分析,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类资产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各部门、各地方要结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以及审计、巡视意见,对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未转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核算不全面等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
(三)强化审核,提高质量。各部门、各地方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地区资产年报数据审核力度,建立、完善审核机制,保障同口径资产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财政部将加强资产年报审核工作,对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资产年报质量及报送情况等进行通报。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审核批复工作。
(四)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落实相关安全保密要求,重视上报资产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定密”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信息是否涉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凡单位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
你要去的单位可能是国资委,岗位可能是在建项目管理。也可能是财政局,基本建设管理岗位。要求具备工程经济、项目管理、项目评价的基本知识。如果是财政局,要求高一些。国资委的要求低一点。考试不会深,要求比较广...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全文 如下,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以下简称行政单 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 位占有、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 (公共 )财产。具体包括: (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 (存货 )、暂付 款(应收及预付款项 )、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
推动信息化建设助力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改造的思考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迭代,数字政务、智慧政务不断走进政府机关,如何让目前已初具规模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地助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为摆在各级政府、财政及单位面临的新课题。山东国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多年深耕国有资产管理经验,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主流技术,剖析当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软件存在的问题,对痛点及难点进行深入思考,不断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助力国有资产管理更上一个台阶。
吉建法〔202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林园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根据住建部法规司《关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数据的函》和“三项制度”工作要求,请各部门报送2020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此次报送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两大类数据。 附表1中省级的行政处罚数据由厅相关处室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谁下达、谁统计”的原则进行统计,附表2中省级的行政许可数据由厅审批办负责统计。 附表1中“市级”的行政处罚数据为市本级(不包含区级)的数据累加;“市、县级”的行政处罚数据、行政许可数据为市本级、所辖区级、所辖县级相关部门的数据累加。请市(州)各部门组织所辖区县相关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工作。 二、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 请市(州)各部门、厅相关处室于3月25日前,填写附表1、2,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扫描后发送电子邮箱:jlsjstfgc@163.com或微信群:吉林省建设法制工作群、吉林省住建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厅法规处负责全省数据汇总,向住建部报送。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加大案卷自查评查力度,以此次报送执法数据为契机,规范存量和新增执法案卷归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填报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郝根根 联系方式:0431-82752355、17390026502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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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
国农办[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有关政策规定,现就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本目标,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农业转型升级为着力点,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优化布局,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1-2020年)》;支持生态综合整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绿色屏障;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逐步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国家粮食安全的支撑区、现代农业的示范区、机制创新的样板区。
二、项目类型及政策规定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1.选项条件。耕地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区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较高。重点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地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000亩。如果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3.投入标准。以省份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浙江、福建、海南、西藏等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提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兵团(总局)加权平均,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100元。允许将已建15年以上的老项目区,重新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进行更新提质改造,具体投入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自定。各省可以在国家农发办规定投入标准的基础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投资等,适当提高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1.投入比例。各省要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将生态综合治理资金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倾斜,适当兼顾有一定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能力的区域,支持其加强生态建设,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比例,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15%以内,非粮食主产省应控制在30%以内(国家农发办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个项目治理面积。天然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建设项目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项目不低于5000亩。
3.投入标准。单个项目的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
三、创新试点项目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新部署、新要求,鼓励各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抓手,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为方向,采取创新投融资模式、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不同形式,引入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社会化,推动其建设、管理、运营、管护机制一体化。
(一)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财政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印发的《关于创新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要求,鼓励各省大力推进该项试点。省级农发机构可会同相关银行,根据本省实际,对扶持对象资质、项目立项条件、简易工作流程等做出具体规定。
2.合作银行范围。除上述三家银行外,有条件的省,可以将合作银行扩大至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3.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1.总体要求。按照关于开展新型经营主体直接申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要求,继续推进该项试点,努力探索高标准农田建、管、护一体化的新机制。用于试点的资金比例,由各省自行确定。
2.扶持对象。申报项目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须经当地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登记;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须在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可持续经营能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单个项目治理面积。适当降低试点项目的治理面积要求。由各省结合区域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个试点项目的连片治理面积申报下限。在同等条件下,对连片面积较大的项目,应予优先扶持。
4.自筹资金。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申报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20%;涉农企业申报承建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总额。
5.建设内容。在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前提下,可适当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如良种育苗、仓库晒场、农机具及配套库房、粮食晾晒烘干设备等纳入建设内容,并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积极总结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试点成效和经验,以园区为平台,推动土地治理和产业化发展项目有机结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今后,是否继续立项实施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各省自定。
四、有关标准和费用
(一)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委颁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中的相关规定。
(二)分措施投入比例。
在坚持以农田水利为重点,实行水利、农业、林业等措施综合治理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田间道路(机耕路)建设的投入比例不得超过40%。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用于农机具、良种购置等生产性资料补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中用于上述建设内容的支出,以自筹资金为主,确需财政补助的,应确保不与其他渠道财政资金重复安排。
(三)自筹资金标准。
对治理面积大、受益农民多的土地治理项目,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投劳进行投入。各省要把自筹资金(包括农民筹资、投劳投物折资,以及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筹集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并纳入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四)计提费用。
科技推广费、工程管护费、监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执行国家农发办相关政策规定。
五、计划管理及备案
(一)加强项目储备。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发挥项目库的基础支撑作用,超前谋划和储备项目,扎实深入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二)加快项目计划编制。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按照职责权限,加快项目评审。对可行的拟扶持项目,按程序及时予以立项。省级农发机构应根据全省项目立项及其初步设计审定(备案)情况,及时组织编制、汇总形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三)严格项目计划备案制度。
在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财政部门下达拨付资金后,由省级农发机构尽快批复完成本省的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国家农发办备案(报备材料的格式提纲见附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创新投融资模式建设高标准农田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立项一个,由省级农发机构单独批复项目计划,并及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推动项目“上图入库”。
按照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统一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的“上图入库”工作。从2017年前起,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注意测绘、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地块的位置、拐点坐标、面积以及主要工程措施座落位置等基本信息,为“上图入库”奠定基础。有条件的省,可以加强与国土等部门合作,利用其信息系统先行开展项目“上图入库”。
(五)支持配合涉农资金整合。
要树立大局意识,凡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省,应在项目计划备案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单作说明:一是农业综合开发统筹整合其他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需说明整合其他渠道资金数额、建设高标准农田面积等情况(包括其中由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的面积);二是被统筹整合用于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需说明被统筹整合资金的数额,不用说明资金整合用途。
(六)依法行政、秉公用权。
各级农发机构要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依法依规行使项目审批权,把好立项关。对违规违纪问题,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违反、谁担责”原则,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罚处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立法工作。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条例》。《条例》以改革为引领、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