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是贵阳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17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资质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按隶属关系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初审,经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其建筑经营范围,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办资质等级初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拟定的法定代表人;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有专业职称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

(三)企业资本金证明;

(四)资质申请表。

第八条 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禁止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或取消其资质等级。

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等级证书无效。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智慧农贸市场管理系统

  • 市场管理系统、商户管理、设备管理、物业管理、消防管理、广告
  • 1套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10-28
查看价格

建筑管理

  • 建筑分区、建筑树层级管理,可以支持5层管理;
  • 1项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18
查看价格

建筑能源管理平台

  • 1、B/S架构,应用于园区或单栋建筑,通过浏览器即可访问;2、以能耗数据采集器为采集设备的系统;3、主要用于计费和简单能耗查看;功能:1、能耗支路分析:单仪表状态值、用量值的分析图表;2、区域能耗
  • 1套
  • 3
  • -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4-23
查看价格

建筑管理系统温控面板

  • (1)名称:建筑管理系统温控面板(2)满足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
  • 1个
  • 3
  • 参考深圳市南山工务署品牌库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7-20
查看价格

各地级人力资源市场流动信息

  • 各地级人力资源市场流动信息
  • 1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1-07
查看价格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发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登记制度。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按《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执行,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程项目管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代理;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发包,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资金经有关部门审查,已经落实,来源正当;

(三)征地、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不得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发包,不得指定承包者。

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和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对本市建筑市场实行管理。

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其管理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工商、物价、劳动、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禁止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索引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6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档案。

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须报法定的检测机构抽样检查合格。质量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其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责任内的问题,承包方应当保修或者承担保修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附 则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建筑经营活动中,承包、发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国家和本省制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可以按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合同工期,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工期定额缺项的,可参照同类工程工期定额,由合同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计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和调价通知,不得任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拖欠工程价款。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或者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可按协议增加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应当由承建单位按设计要求统一采购,并对其质量全面负责。按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承建单位有权拒绝接受。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承包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承包的企业,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尚无标准的,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出卖户头。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一)无《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

(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不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按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出卖、出租、转让、伪造、涂改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实行招标、议标发包工程的;

(三)将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建设监理手续的;

(五)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发包建设工程的;

(六)越级、超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情节严重的,按资质管理权限报请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一)挂户、出卖户头、倒手转包建设工程的;

(二)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

(三)在建筑经营活动中采取行贿索贿等不正当手段的。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经营中介服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因设计、施工不按标准执行,造成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建筑市场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人员、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质量检验与测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查看详情

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文献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9页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2003年 11月 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第 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 12月 1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监察、规划、房地产、安全生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原 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当

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KB

页数: 26页

麻城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 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工程建设经营活动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 结合我市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经营活动 和实施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构配件生产、商品混凝 土供应以及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等建筑经营活动及场所。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土木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 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 争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 场的统一管理

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琼建管〔2017〕1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第一批信用主体诚信评分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有关单位、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水平,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我厅制定了如下诚信管理办法和第一批诚信主体的评分标准:1.《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第一批诚信主体评价标准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单位,即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造价咨询5个专业;二类是作为自然人的从业人员,即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2个专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65330431,6532802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参与建筑工程建设或管理的施工图审查其他单位(规划编制企业、风景园林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租赁供应单位等)和招投标评标专家的诚信行为评价,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是指以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四条 诚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的管理指导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的统一采集标准、统一评价标准和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和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档案手册;采集记录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汇总和发布本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结果并实施差别化管理。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息采集、审核、记录;健全诚信档案手册管理工作;汇总和发布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依据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六条 行业协会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诚信行为信息发布和诚信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推进诚信信息公开,加强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主体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八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第九条 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

(二)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情况;

(三)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等情况;

(四)业绩信息;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或从业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我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奖励、表彰、表扬;或创建示范项目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我省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或从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规范,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构查实或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二条 基本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采集”、“谁备案、谁采集”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企业(人员)资质(资格)审批、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以及质量安全报监、竣工验收等备案登记过程中即时采集录入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信息按照“谁表彰,谁采集”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在决定正式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表彰决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罚),谁采集”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包括招投标监管、市场监管、质量安全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负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为依据。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记录:

(一)凡是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作出部门须在处罚(处理)文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集记录;

(二)凡是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作出的整改通知书(告知书),作出部门必须在整改通知书(告知书)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集记录;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等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记录;

第十六条 以整改通知书(告知书)为依据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应收集和留存证据资料,一并采集录入信息平台。整改通知书(告知书)须由2名以上现场执法人员签字、加盖本单位印章,并经受检单位现场参检人员签字确认。受检单位恶意拒绝签字确认,不配合检查逃避监管的,直接降低诚信等级。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良好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尚在公布期内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采集录入信用信息时,应将所依据的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一并录入信息平台。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公布”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在采集录入信息平台的同时予以公布。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名称、良好行为编号和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授予文件、记录部门和公布期限;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名称、不良行为编号和内容、行政处理或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和文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和编号、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和编号、记录部门和公布期限。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结果和评定等级由诚信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形成,并即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公布:

(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未注销前,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

(二)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记录在信用主体诚信档案手册中,其公布期自该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诚信评价管理系统并参与诚信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公布期限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诚信评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自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采集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用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诚信评价计分。信用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第五章 诚信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诚信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不同权重汇总计算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综合得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管理实行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相结合的诚信评价方法:

一、实时评价。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按照诚信评价标准对诚信分值进行加减,以确定每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每天实时评价得分。

二、阶段评价。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诚信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价分值总和的平均值计算所得,按照得分高低自动形成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

(一)A(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前10%(含10%);

(二)B(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10%-50%(含50%);

(三)C(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50%-90%(含90%);

(四)D(较差):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10%后。

第二十八条 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等级分为四星(优秀)、三星(良好)、二星(一般)、一星(较差)四个等级。

(一)四星(优秀):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前15%(含15%);

(二)三星(良好):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15%-50%(含50%);

(三)二星(一般):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50%-90%(含90%);

(四)一星(较差):所在信用主体类别诚信分排名在10%后。

第二十九条 对首次进入我省建筑市场或阶段评价节点前三年内无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不参与诚信评分,企业诚信等级直接定为C级、从业人员诚信等级为二星。

第六章 诚信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诚信等级按照我省评标办法给予一定分值的奖励或扣分;在其阶段评价诚信等级公布期间,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诚信等级为A(优秀)

1.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各类创先评优中有优先权;

3.免于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直接判定为合格

4.在评标过程中作为良好行为记录按我省评标办法加分;

5.在承发包工程时,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免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二)诚信等级为B(良好)

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诚信等级为C(一般)

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诚信等级为D(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本单位及其参建项目半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3.在评标过程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我省评标办法扣减一定分值;

4.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D级企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规定标准双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的诚信等级可按照我省评标办法给予一定分值的奖励或扣分;在其阶段评价诚信等级公布期间,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诚信等级为四星(优秀)

1.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各类创先评优中有优先权;

3.在培训、学习优先安排权和参与重大、重要项目编审权;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二)诚信等级为三星(良好)

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诚信等级为二星(一般)

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诚信等级为一星(较差)

1.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本人及其主持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3.在评标过程中作为不良行为记录按我省评标办法扣减一定分值;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筑工程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混凝土生产、质量检测等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和诚信等级,优先选择诚信优良企业。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按照法律法规及我省评标办法,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投标评审加分或扣分的重要内容。

对选用诚信D级企业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施工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2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章 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不参与诚信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

第三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列入诚信 “黑名单”,公布期限一年:

(一) 建设单位

1.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拒不整改的;

2.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拒不整改的;

3.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 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事件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6.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 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将工程转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的;

2. 不履行主体责任,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 不履行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围标串标的;

5.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克隆、伪造企业相关证书、印章、签名或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6. 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7.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偿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三)质量检测机构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3.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

1.使用海砂、坡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2. 未按国家和地方技术、质量标准或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生产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3.代替工程项目制作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

4.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五)造价咨询机构

1.企业出借、借用评价等级证照或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咨询业务的;

2.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定值,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的;

3.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

1.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串通围标串标的;

3. 不按照诚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4.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类执业注册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列入诚信 “黑名单”,公布期限一年:

1. 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克隆、伪造个人资格(岗位)证书、印章、签名或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个人资格(岗位)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2. 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资格(岗位)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3.不履行职责,致使项目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 不履行职责,致使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在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中作为直接责任人的;

6.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 对在公布期限内的诚信“黑名单”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依法暂停其预售和售房网签;

2.依法限制其1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发新的项目;

3.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房地产资质升级;

4.本单位及其承建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5.其承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实行严格监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发包手续和质量安全情况,每3个月将监管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在省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发布“黑名单”,予以曝光,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在公布期限内的诚信“黑名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依法限制其1年内不得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任务;

2.本单位及其参建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3.对本省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资格)升级和增项申请,对外省企业和从业人员,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其参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实行严格监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情况,每3个月将监管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在省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发布“黑名单”,予以曝光,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黑名单”公布期届满后,按照其即时诚信分值排名确定诚信等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应当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有虚报、瞒报信用信息、不建立诚信档案手册和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降低一级诚信评价等级。

第四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诚信评价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用信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予以全省通报;造成严重诚信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用信息记录和公布采取“谁记录,谁负责”、“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诚信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认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诚信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和公布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海南省发布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海南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近日我省发布《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状况建立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用于建筑市场工程全过程管理活动。

根据办法规定,要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息进行采集,采集内容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大类,按照三大类综合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的结果和评定等级由诚信评价管理系统自动形成,并即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其中,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布,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我省要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让企业今天的行为决定它明天的市场。各级住建部门会把企业信用信息和诚信评价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诚信“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不参与诚信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

查看详情

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修改决定1

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 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第十六条修改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建设工程开工前”修改为“依法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并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二款,“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删除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5.第三十六条中“治安处罚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