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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承包管理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承包的企业,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尚无标准的,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出卖户头。

第十六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承包的企业,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规范及标准。国家、行业和地方尚无标准的,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专业性较强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禁止无证、越级、超范围挂户承包,禁止倒手转包建设工程和出卖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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