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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批准:
(一)申请书;
(二)投资者各方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合资出口采购中心还需提供企业合资合同);
(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商务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批复。
第七条 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采购国内货物出口业务、与出口有关的仓储、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二)进口原辅材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并复出口。
(三)进口采购出口所需的样品。样品进口的数量和价值应符合海关关于进口样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采购出口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配额、许可证;国家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商品,采购出口前须按照有关出口商品招标的规定参加出口商品的招标。
第九条 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开设外汇账户,进行外汇收支,应当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设在保税区外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比照外商投资性公司出口国内产品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设在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按现行有关保税区内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从事进口委托加工复出口业务,应比照合资外贸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产品须全部出口,一般不得内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口需要内销的,应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转内销手续,报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并签发内销批件;同时,报商务部备案。涉及进口许可证件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件,需报商务部审核批准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海关对上述内销产品凭相应的内销批件和有效进口许可证件办理内销补税和验放手续。
第十二条 除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地区投资设立出口采购中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和吸引外商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国投资及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采购中心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外国投资者,应拥有跨国营销网络,具备出口采购能力。
以合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采购中心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外投资者出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出口采购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属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部门规章,因为部门符合部门规章法律形式的要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
建筑材料管理办法 第四章 材料采购管理 4.1 材料实行分类管理 4.1.1 按采购材料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材料(A类)、一般材料(B类)、辅助材料(C类)三类。 ⑴ A类材料,即关键的少数材料...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而言,采购工作无疑都是生产的第一步。同时,通用电气公司(GE)前CEO杰克韦尔奇说:“采购和销售是公司唯一能‘挣钱’的部门,其他任何部门发生的都是管理费用!”。诚然,采购管理作为企业管...
采购管理办法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明确采购的审批流程,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公司采购行为的公正、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因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目标的达成或客户 服务的需要,对符合给定标准要求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确定、规范、严格的 办法和程序进行购买、租赁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行政管理部、审计部、信息 技术部等部门的项目采购。如国家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管理公司项目采购的领导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成立, 并由公司总经理室直接领导, 按照公司董事会和 总经理室办公会的决议决策开展工作, 具有对公司采购项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附英文 )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 , 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 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 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 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 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 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成片开发应确定明确的开发目标,应有明确意向的利用开发后土地的建设 项目。 第三条 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应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成片开发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 。 使用耕地一千亩以下、其他土地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下称《条例》)于1998年10月27日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是中国第一部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
2012年3月1日,经过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全市将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
“推行采购官制度”一说颇令人注意,,“采购官”一词容易让人理解为只是针对政府官员,但为避免引发歧义,“采购官”一词将不再出现,以“采购专员”称之。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由市、区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报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申请;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由中方投资者申请。
申请立项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其中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有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的,所呈报文件还应经其主管部门或公司股东会审查同意。
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及齐备的文件、资料后,应于7日内决定是否立项,并通知申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