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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简介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4.4元。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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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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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献

2012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府通知 2012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府通知

2012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府通知

格式:pdf

大小:6KB

页数: 2页

1 / 2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苏人社发〔 2012〕2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 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现通知如 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 吴江市、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 1140元 /月调整为 1370元 / 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 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 9.2元/ 小时调整为 11.5元 /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 条件下的津贴; 2 /

2016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资料 2016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资料

2016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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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5页

2016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统计表 省 份 城市 月最低工 资标准 时工 资 (全 日 制) 时工资 (非全 日制) 实施日期 北 京 市 北京 1720 18.7 2015.4.1 上 海 市 上海 2190 / 19 2016.4.1 天 津 市 天津 1950 18.5 2016.7.1 浙 江 省 杭州市区、余杭区、宁波市六区 (含老三区、鄞州、北仑、镇海) 和四新区(保税、大榭、高新、 东钱湖)(宁波不同行政区域的最 低工资标准是不一样 )、温州市区 1860 / 17 2015.11.1 萧山区、富阳市、余姚市、慈溪 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 乐清市、瑞安市、湖州市区、绍 兴市区、诸暨市、上虞市、嵊州 市、绍兴县、新昌县、金华市区、 义乌市、永康市、东阳市、台州 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 1660 / 15.2 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永嘉 县、洞头县、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简介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4〕56号)要求,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我市各县(市)、区划分为三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三类行政区域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三险一金”。

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的1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向劳动者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本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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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类标准

适用地区:广州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适用地区:深圳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二类标准

适用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三类标准

适用地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3元/小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四类标准

适用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1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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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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