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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计算标准目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计算标准目录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问题

1.哪些机关有权实施房屋征收"para" label-module="para">

2.法院有权对“征收个人住宅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进行认定吗"para" label-module="para">

3.房屋征收机关是否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征收行为"para" label-module="para">

4.参与房屋征收程序的主体有哪些"para" label-module="para">

5.在拆除被征收房屋时引发的环境问题由谁负责"para" label-module="para">

6.拆房产生的垃圾无人清理,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7.运输拆房垃圾的车不封闭导致满路垃圾,有没有人管"para" label-module="para">

8.征收人占用大面积小区空地实施拆除和重建工作,是否合理"para" label-module="para">

9.新旧条例关于征收中强制手段的规定有什么区别"para" label-module="para">

10.征收单位能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强迫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吗"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房屋征收决定的做出及实施流程

1.从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到实施拆除,需要经过哪些步骤"para" label-module="para">

2.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应该考虑哪些因素"para" label-module="para">

3.征收决定的实施必须具备哪些前提条件"para" label-module="para">

4.在没有确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决定可以直接公告吗"para" label-module="para">

5.做出征收补偿方案有哪些必经流程

6.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7.房屋征收的补偿金如何确定"para" label-module="para">

8.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另一方可采取哪些救济"para" label-module="para">

9.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para" label-module="para">

10.房屋征收过程中出现纠纷后,被征收人可寻求哪些救济"para" label-module="para">

11.法院对被征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是怎么处理的"para" label-module="para">

12.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13.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补偿协议能寻求救济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4.被征收人对征收人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攻略

1.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para" label-module="para">

2.征收人是否可以单方面确定评估机构"para" label-module="para">

3.评估房屋价值时,房屋性质该如何确定"para" label-module="para">

4.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是否应该包含装饰装修补偿款等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5.如何确定估价时点"para" label-module="para">

6.征收人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para" label-module="para">

7.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或征收人是否可以剥夺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的选择权"para" label-module="para">

8.房屋共有人在选择补偿方式上发生矛盾,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9.实行产权调换的,对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有何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10.被征收入可获得的征收补偿的内容有哪些"para" label-module="para">

11.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无效"para" label-module="para">

12.补偿安置协议遗漏应予补偿的房屋面积的,被征收人是否可"para" label-module="para">

13.在房屋性质、面积难以确定时,以什么为标准"para" label-module="para">

14.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如何补偿"para" label-module="para">

15.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房产证上的面积不一致时,征收补偿以哪个为标准"para" label-module="para">

16.怎么评估房屋的市场价格"para" label-module="para">

17.搬家补助费如何发放"para" label-module="para">

18.对于被法院强制搬迁的被征收人,是否有权领取搬家补助费"para" label-module="para">

19.如何发放提前搬家奖励费"para" label-module="para">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公式

1.房屋征收过程中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para" label-module="para">

2.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费用如何补偿"para" label-module="para">

3.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不一致时,征收补偿以哪个为标准"para" label-module="para">

4.户口本上有多人,征收款如何分配"para" label-module="para">

5.政府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价格与类似房地产实际交易价格悬殊的,征地补偿估价应该以什么为准"para" label-module="para">

6.房屋置换时,如何确定补偿差价的数额"para" label-module="para">

7.被征收房屋与置换房屋不在同一地段的情形下,该怎么补偿"para" label-module="para">

8.个人住宅房屋置换时差价补偿该怎么计算"para" label-module="para">

9.征收人给予我的补偿款是否合适"para" label-module="para">

10.房屋置换产生的产权证费用该由谁承担"para" label-module="para">

1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para" label-module="para">

12.如何确定停产、停业补偿的具体数额"para" label-module="para">

13.对于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偿是否以造成实际损失为标准"para" label-module="para">

14.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应当由哪个部门制定标准"para" label-module="para">

15.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要求的拆迁安置费该怎么算"para" label-module="para">

16.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什么为标准确定"para" label-module="para">

附录1 名词解释

附录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19)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节录)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节录)

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节录).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节录)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附录8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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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计算标准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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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计算标准内容简介

《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特色:重点突出,注重细节,重点梳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核心知识点,解决要点难点问题。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流程和补偿标准、计算公式详细归纳,方便查阅和使用。以实例的形式详解操作流程、技巧,展示计算方法,帮助具体掌握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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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计算标准目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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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速查速用手册:征收流程与补偿计算标准目录文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逐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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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2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 2011年 1月 19日国务 院第 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 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豪才律师】 本条规定了立法宗旨。 新条例的制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的决定》及《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被依法废止,本条较旧条例有如下重大转 变: 一、将《拆迁条例》第一条中“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改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 行政行为,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执政理念的重大转变, 说明规范公权和 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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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2011 年 1 月 19 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 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政策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湖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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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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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附注提要

法律培训教材。 内容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附录三部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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