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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发展主题,着力争先创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组织程度和办事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是市政府围绕经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分解细化,组织实施,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管理手段,对实施目标进行有效激励和控制;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推进工作、抓好落实的有效抓手。
第三条 成立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市目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农林局、市外经贸局、市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其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工作目标方案,组织编制全市年度重点目标和市政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
(二)对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汇总分析和考核评比,对全市目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提出和汇总编制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督促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下达
第四条 政府工作目标分为全市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两大类,目标设置注重科学发展,注重结构调整,注重真抓实干,围绕集约利用土地,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强化品牌意识等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突出先进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为便于考核,所有目标应尽可能量化。
(一)重点目标:体现市政府年度工作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并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衔接。全市重点目标由重点责任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两部分组成。重点责任目标主要包括全市重点工作目标、重点项目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目标等内容;辖市、区调控目标由反映地区发展状况的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组成。
(二)部门(地区)目标:是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序列的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围绕全市年度重点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地区)实际而确定的部门(地区)年度工作任务。部门目标(地区)是全市重点目标的具体体现和基本保证。
第五条 年度目标的制定程序
(一)全市重点目标由市目标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进行编制分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二)部门(地区)目标由市各有关部门和各所辖市、区政府制订并报经市目标办审核同意后,列入全市目标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和一般的竞争性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目标管理。
第六条 全市重点目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七条 重点目标、部门(地区)目标确定之后,由市目标办汇编成“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下达全市,并据此跟踪、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三章 目标执行和检查
第八条 建立工作网络。各部门、各地区均应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同时,各部门、各地区要指派一名中层干部作为目标管理联络员负责目标执行情况的信息沟通。
第九条 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按时向市目标办报送本部门、本地区所承担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按各位副市长分工,实行目标管理归口制度,确定各归口召集单位,负责本归口目标管理的有关召集联络工作。市目标办会同各归口召集单位定期分片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不定期组织对全市重点目标任务进行检查督促,促进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条 建立重点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并实行重点项目目标月报制度,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辖市、区调控目标季报制度、部门(地区)目标半年报制度等。全市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目标办每季向市政府报告一次,每半年向全市发布。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评比实行半年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为列入“常州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蓝皮书)的各项工作,考核对象为各责任部门和地区。
第十二条 半年度考核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由各归口召集单位组织并向市目标办报送目标进展情况。市目标办组织抽查,并根据考核结果,分阶段发放全市目标管理基本奖。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设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和目标管理特别奖6个奖项。
(一)开拓争先奖授予全面完成调控目标,积极完成市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开拓争先成绩突出的辖市、区,奖励名额为3名;
(二)组织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开创工作新局面,在组织实施全市重点目标中成绩显著,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部门,奖励名额为15名;
(三)支持服务奖授予全面完成地方政府设置的重点目标,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支持配合地方经济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或省属在常单位,奖励名额为5名;
(四)优秀项目奖授予列入当年重点项目目标,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质量优良,技术先进,效益良好的竣工项目,奖励名额为10名;
(五)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授予完成情况突出,群众反映较好的为民办实事项目,奖励名额为3名。
(六)目标管理特别奖授予在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招商引资、科技投入、新兴产业、服务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工作开始前实行参评资格审查。
在年度考核开始前,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向市目标办提供发生“一票否决” 问题单位的名单。由市统计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职责范围对各单位年度指标和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凡经审核年度发生“一票否决”问题或未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得作为目标管理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单位。
各辖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等四个指标中,如有2个及2个以上指标增长速度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不得参加开拓争先奖的评选。市有关部门未能完成引荐外资目标的,不得参加组织服务奖的评选。
第十五条 年终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各奖项候选对象推荐产生阶段。
采取“分口推荐”与“全市互评”相结合的方法推荐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的候选对象。“分口推荐”占40分,“全市互评”占60分。
“分口推荐”由各归口召集单位组织归口内各单位,对照目标要求进行归口评议,对归口内所有单位分“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进行推荐投票。各召集单位将归口内所有单位的得票折算成相应分值后,报市目标办汇总。计算公式为:
各单位“分口推荐”得分=40× 40×80%× 40×60%×
“全市互评”由符合参评条件的单位向市目标办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市目标办组织所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辖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参评条件并提交申报材料的单位和项目进行无记名推荐投票。推荐出5个开拓争先奖候选单位、24个组织服务奖候选单位、8个支持服务奖候选单位,并将各单位推荐得票折算成相应分值。
市目标办将各单位“分口推荐”与“全市互评”所得的相应分值相加,按得分多少和规定名额,提出参加第二阶段考评的候选对象。
15个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4个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候选项目由市目标办组织所有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的单位对符合参评条件并提交申报材料的考评项目进行无记名推荐投票,按得票多少和规定名额提出候选对象。
目标管理特别奖由市目标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考评初步结果。
(二)第二阶段为对各候选对象综合测评阶段。
由市目标办分别组织各位副市长、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各辖市、区政府负责人,在参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投票。推荐出3个开拓争先奖单位、15个组织服务奖部门、5个支持服务奖部门、10个优秀项目奖项目、3个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得实绩分100分,副市长考核35分,辖市、区测评35分,领导小组考核30分。
(三)第三阶段为确定考评结果阶段。
市目标办汇总考核测评结果,各候选对象最后得分取整数。按照得分高低和规定名额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同时将汇总的特别奖考评结果一并经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分为四类,分别是目标管理基本奖、目标管理考核奖、目标管理先进奖和目标管理特别奖。
(一)目标管理基本奖标准为在职人员人均5000元/年,分阶段于半年度和年终考核工作结束后发放。
(二)目标管理考核奖奖给完成全市重点目标的市属责任部门在职人员,由市目标办会同市财政、人事部门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建议,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目标管理考核奖应根据当年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和财政状况适当浮动,在每年度全市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后按确定的基数和在职人员数发放。
(三)目标管理优秀奖奖给评为开拓争先奖、组织服务奖、支持服务奖、优秀项目奖的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开拓争先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5万元,其中20%奖给党政一把手;组织服务奖和支持服务奖每个获奖单位奖10万元,其中30%奖给领导班子;获得优秀项目奖和为民办实事优秀项目奖的责任单位每个项目奖2万元,项目实施单位可另外自筹发放奖金2万元,自筹发放部分由市目标办开具发放通知,不占用部门奖金控制指标。
(四)目标管理特别奖奖给在开发区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招商引资、科技投入、新兴产业、服务业、品牌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有关单位和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
开发区投资强度按该开发区成立以来每亩开发面积累计完成投资比上年累计完成投资增加数考核,每增加20万元,奖励5000元;开发区产出密度按当年每亩开发面积内完成的业务总收入比上年增加数考核,每增加30万元,奖励5000元;
招商引资对辖市、区按当年实际到帐外资占全市实际到帐外资的比重进行考核,比上年每提高0.5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对市有关部门按当年引荐外资目标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的部门,按在职人员人均1000元给予奖励,对超额完成部分,按照超额比例给予奖励;对未承担引资目标的部门引荐外资参照此标准给予奖励。另外,对引进外资大项目的有功人员也给予特别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帐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实际到帐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实际到帐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实际到帐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科技投入按当年辖市、区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新兴产业按当年辖市、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考核,每提高0.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服务业按当年辖市、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考核,高于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每高出2个百分点,奖励5000元;
品牌建设按当年新增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及江苏省著名商标考核,每新增1个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奖励2万元,每新增1个江苏省著名商标,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 对年度发生“一票否决”或未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部门,在职人员不发放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
第十八条 在全市目标管理年终考核的同时,由市目标办、市人事局组织评选全市目标管理优秀联络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年度目标管理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含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名义开展的各专项考核和表彰奖励内容已纳入全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各部门系统内的工作考核,市财政不再安排奖励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8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附件二:2005年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归口管理单位名单
附件一:
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名单
辖市、区(7个):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区。
政府部门(46个):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发改委(信息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林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人口与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物价局、粮食局、机关事务局、民族宗教局、信访局、人防办、外事办、法制办、台办、侨办、行政服务中心、供销社、地震局、安监局、国资委。
国家或省属在常部门(17个):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检局、海关、药品监督局、安全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烟草局、气象局、盐务局、海事处、人行常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 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19-21F电话:(0519)85688188
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周志轩所撰写。本书以浅显易懂的文字,配合幽默有趣的漫画插图,对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复杂内容,进行了简洁生动、实用的介绍,对于期待全面提升管理水平的中国企业人士而言,这是一本非常及时和...
目标管理:MBO (Management by Objective)定义:目标管理是以目标为导向,以人为中心,以成果为标准,而使组织和个人取得最佳业绩的现代管理方法。目标管理亦称“成果管理”,俗称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财预[2015]88号2015年5月21日为了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2015年11月10日)沪府发〔2015〕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 政府文件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2月2日省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切实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重大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
三、省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包括: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省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或其他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七、省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八、省政府及组成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九、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十、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十一、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
十二、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十三、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四、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省性会议制度。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确定,或由副省长、有关部门提出,报省长确定;上会审议的会议文件由省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批印。
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组成人员,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的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六、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向国务院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通过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次至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七、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
十八、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同意、报省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管理,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省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省长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十九、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须向省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十、召开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一、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省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二十二、规范办文流程。省政府办公厅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公文和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省长阅批。凡送省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
二十三、严格签发程序。省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省长签署。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副省长、秘书长审核后,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省长或副省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省政府领导签发,重要的报省长同意。
二十四、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凡涉及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省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及办公厅认真审核把关后,报省长审定。
二十五、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市、县(市、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省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超过5000字,其他文件不超过3500字。
二十六、加强合法性审查。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省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二十七、提高办理时效。对省政府批办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期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紧急公文以省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二十八、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设区市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市、县(市、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设区市任职的省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二十九、省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外办、商务厅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省长批准。省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省长出访,经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副省长出访,经省长同意后报省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访,按程序报省长审批。
第七章 督促检查
三十、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一、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督查落实工作制度,坚持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程跟踪的工作原则,形成建立台账、专人盯办,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调研督查、现场核实的闭环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不折不扣落到实处。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落实情况月报告制度,优化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巩固提升文件落实时效和质量,切实做到高效率办理、高质量落实。
三十二、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查工作机制,健全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以及督查结论的运用等制度,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省政府所属部门未经省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三十三、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优化完善省政府电子督查督办系统和省12345在线平台国务院“互联网 督查”留言办理系统,构建抓在平时、督在日常、实时跟踪、全面覆盖的大督查格局和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办理机制。大力推行暗访式、调研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完善督查激励措施,加大督查激励力度,提高督查激励效果。
第八章 自身建设
三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本领,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三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具体办法》,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三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省长外出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省长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报省委办公厅。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报告。
三十八、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省政府领导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个月。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安排。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2100433B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实施楼宇照明建设对于进一步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楼宇照明建设工作的开展,现将《常州市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营造良好的市容景观环境,现就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常州市户外广告及夜景照明规划与设计》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为指导思想,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为原则,全面倡导绿色照明新理念,全力打造我市夜景新形象。
二、组织机构
常州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楼宇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沿街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建设任务
根据我市夜景照明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2003、2004年度实施的“一线”、“三圈”地带的楼宇照明建设,重点突出火车站广场节点及兰园广场节点的楼宇照明建设,同时完成与之相配套的监控中心的建设任务;2005年计划完成24栋楼宇的照明建设任务(详见附件:《2005年楼宇照明建设任务一览表》)。
四、资金补贴政策及资金的管理
1.楼宇照明工程是政府和业主共同受益的“民心工程”,其建设费由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原则上各承担一半:其中高层建筑(8层及8层以上)政府出资以20万元为限;多层建筑(8层以下)政府出资以10万元为限。
2.楼宇照明工程纳入常州市夜景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后可享受政府的电费补贴:业主承担民用电单价(0.52元/度)部分,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楼宇照明建设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核算和管理。为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灯光办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并对建设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控。市灯光办应按各个楼宇项目分别进行核算,分别于工程开工后、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部分补贴资金,审计结束后按政策以审计价为准以多退少补的方式与业主进行最终结算。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由政府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参加的动员会,明确各单位建设任务、建设周期、管理要求及各项政策。
2.业主单位自行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常州市户外广告及夜景照明规划与设计》要求,并经市灯光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效果图、施工图须报送市灯光办备案。
(二)实施阶段
1.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自行组织施工,市灯光办负责督促检查,保证所有项目的整体进度。列为2005年建设任务的照明工程必须于2005年9月15日前全部完成。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须报经市灯光办同意,
2.市灯光办委托审计事务所对所有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3.同步完成监控中心的建设,实现各个终端的程控对接。
(三)检查验收、总结表彰阶段
1.由整治办、业主会同规划、质监等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2.由市整治办统一组织评比,对实施好的单位给予奖励。
武进区、新北区的楼宇照明建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100433B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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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