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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1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发展,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质量,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及出版发行。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组织,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翻译出版工作,可由标准的批准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开展。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出版,应当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资助、发行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应与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牵头成立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有关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规划;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翻译出版办公室)。翻译出版办公室设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翻译出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翻译出版的日常工作,包括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和报批;组织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翻译出版有关具体事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应明确具体人员作为翻译出版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条 根据翻译年度计划,组建相应的翻译组、审核组。翻译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工作。审核组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计划,应按照实际需要、配套完善、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建设标准优先列入翻译计划: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需要的重要标准;
(三)与以上标准相配套的标准。
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列入翻译计划:
(一)未正式批准的工程建设标准;
(二)已废止的工程建设标准;
(三)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四)其他不应翻译的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翻译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翻译出版办公室在征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翻译计划项目草案。
(二)领导小组对翻译计划项目草案进行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批准。
(三)各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向翻译出版办公室通报。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必须忠于原文,并符合完整、准确、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翻译计划,落实翻译单位和人员,组建翻译组。翻译组原则上应有该标准编制组的成员参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笔译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任务书。任务书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工作内容、翻译人员组成、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等。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的翻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译文应当完整。标准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均应全文翻译,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二)标准译文应当准确,术语和符号应当统一,确保外文译本内容与中文版本一致。
(三)强制性条文译文必须采用黑体字。
(四)对我国特有、直译较难的词、句的翻译,可加译注。
(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翻译组完成翻译工作后,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翻译稿2份及其电子文本1份;
(二)翻译人员名单。
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组建审核组,落实审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
(二)有独立的审核能力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实行主审负责制。由多人组成的审核组,应明确一名主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审核会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审核任务书由翻译出版办公室下达。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译文是否完整;
(二)内容是否准确,术语和符号是否统一;
(三)语法和修辞是否正确,用语是否恰当;
(四)译注是否贴切;
(五)译文格式、标点符号是否符合惯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的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准原文和翻译稿应对照审核。
(二)对数值、公式、图表、计量单位、强制性条文应重点审核。
(三)审核修改意见应标记明显,以示区别。
第二十八条 审核工作完成后,审核组应向翻译出版办公室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主审人员签字的审核意见书;
(二)带审核标记的工程建设标准翻译稿或带审核修订标注的电子文本。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
第二十九条 翻译组根据审核组的审核意见,对翻译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翻译文本。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经翻译小组组长签字后,连同其他报批文件报送翻译出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报批文件应包括翻译文本、工作报告、审核意见各一式两份,以及电子文本一份。
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的批准公告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由其中文版的批准部门批准公告。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计划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批准公告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批准后,其公告由批准部门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八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发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其他语种可参照《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出版印刷。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文本应当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统一组织出版发行。由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自行组织的翻译文本,可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组织出版发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出版应选择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正式出版单位出版。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版权归该外文版标准的批准部门所有。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和发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
第九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中文版修订或局部修订后,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也应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除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修订后,应及时出版发行。
(二)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局部修订后,应在政府公报及指定媒体上公布修订内容。该标准外文版再版时,应将局部修订内容及时纳入并在封面或文本中予以标注。
第十章 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条 翻译出版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搜集、汇总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出版信息。
(二)根据中文版的修订情况,及时组织相应标准外文版的修订或局部修订。
(三)处理外文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搜集、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与国外有关标准化机构标准文本的交流与合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样书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应当从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版发行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翻译出版专项经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持续开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翻译细则(试行)》、《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出版印刷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根据内容划分: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
? 哪个地区 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23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国际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
建标[2016]166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现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9日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过60余年发展,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已达7000余项,形成了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标准体系,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技术更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仍存在着标准供给不足、缺失滞后,部分标准老化陈旧、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加大标准供给侧改革,完善标准体制机制,建立新型标准体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等有关要求,借鉴国际成熟经验,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标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推荐性标准,为经济社会发展“兜底线、保基本”。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搞活企业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引导创新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完善标准体系框架,做好各领域、各建设环节标准编制,满足各方需求。加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各层级标准间的衔接配套和协调管理。
坚持国际视野。完善标准内容和技术措施,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广中国标准,服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产品、装备、技术和服务输出。
(三)总体目标。
标准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标准管理制度完善、运行高效,标准体系协调统一、支撑有力。按照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政府推荐性标准得到有效精简,团体标准具有一定规模。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标准有效性、先进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进一步提升。
二、任务要求
(一)改革强制性标准。
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新制定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社会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强制性标准项目名称统称为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分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工程项目类规范,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总量规模、规划布局,以及项目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类规范,是以技术专业为对象,以规划、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强制性标准。
(二)构建强制性标准体系。
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应覆盖各类工程项目和建设环节,实行动态更新维护。体系框架由框架图、项目表和项目说明组成。框架图应细化到具体标准项目,项目表应明确标准的状态和编号,项目说明应包括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未有的项目,行业、地方根据特点和需求,可以编制补充性标准体系框架,并制定相应的行业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体系框架中尚未编制国家标准的项目,可先行编制行业或地方标准。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行业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补充条款均没有规定的内容,地方标准可制定补充条款。
制定强制性标准和补充条款时,通过严格论证,可以引用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被引用内容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鼓励地方采用国家和行业更高水平的推荐性标准,在本地区强制执行。
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得重复其规定。
(三)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体系要形成有机整体,合理界定各领域、各层级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要清理现行标准,缩减推荐性标准数量和规模,逐步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重点制定基础性、通用性和重大影响的专用标准,突出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推荐性行业标准重点制定本行业的基础性、通用性和重要的专用标准,推动产业政策、战略规划贯彻实施。推荐性地方标准重点制定具有地域特点的标准,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推荐性标准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四)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改变标准由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对团体标准制定不设行政审批。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和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主动承接政府转移的标准,制定新技术和市场缺失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团体标准要与政府标准相配套和衔接,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工作模式。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要严格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相关责任。
团体标准经合同相关方协商选用后,可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鼓励政府标准引用团体标准。
(五)全面提升标准水平。
增强能源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长远发展意识,妥善处理好标准水平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更加注重标准先进性和前瞻性,适度提高标准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
要建立倒逼机制,鼓励创新,淘汰落后。通过标准水平提升,促进城乡发展模式转变,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发展。
要跟踪科技创新和新成果应用,缩短标准复审周期,加快标准修订节奏。要处理好标准编制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规范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程序。要加强标准重要技术和关键性指标研究,强化标准与科研互动。
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可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推荐性标准,鼓励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以及具有创新性和竞争性的高水平团体标准。鼓励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自主制定更加细化、更加先进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不需报政府备案管理。
(六)强化标准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
要加强标准编制管理,改进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机制,完善政策性、协调性审核制度,规范工作规则和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避免标准内容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做规定的,行业标准要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要严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标准制修订信息共享,加大标准立项、专利技术采用等标准编制工作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标准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强化社会监督,保证标准内容及相关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完善已发布标准的信息公开机制,除公开出版外,要提供网上免费查询。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必须在政府官方网站全文公开。推荐性行业标准逐步实现网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要及时公开相关标准信息。
(七)推进标准国际化。
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借鉴国外先进技术,跟踪国际标准发展变化,结合国情和经济技术可行性,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差距。标准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要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完善标准翻译、审核、发布和宣传推广工作机制,鼓励重要标准与制修订同步翻译。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与主要贸易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标准互认、版权互换。
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加强与国际有关标准化组织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制定,承担国际标准和区域标准制定,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实际,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改革发展规划。要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作用,创新标准化管理模式。要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部门、各地方要做好相关文件清理,有计划、有重点地调整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政策与前瞻性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积极配合《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进一步明确标准法律地位,明确标准管理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力度,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
(三)加大资金保障。
各部门、各地方要加大对强制性和基础通用标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标准编制服务管理模式,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积极拓展标准化资金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标准化工作,在保证标准公正性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合理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标准编制经费。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鲁建标字[2011]8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保证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标准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积极推广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标准的编制工作。标准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在我省范围内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要求负责实施标准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标准编制管理工作一般包括立项、准备、编制、送审、报批等五个阶段。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六条 标准拟编单位一般应在每年度第二、四季度提出立项申请报告,并必须填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的电子文本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经省标准定额站研究批准后纳入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年度(季度)计划。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申报表",可登陆"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www.gczj.sd.cn)"(以下简称"省标准造价网")下载。 第七条 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标准项目名称,立项的目的和意义,目前省内外技术应用情况,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现有工作基础和需解决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主要起草人的学术及技术水平和主编单位的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拟参编单位名单,编制进度计划,编制经费计划等。 第八条 立项申请受理后2-4周内,由省标准定额站组织研究论证,确定是否立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调研。 第九条 标准立项除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外,一般须考虑以下因素: 1、该项技术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2、该项技术的推广符合国家技术产业政策,能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3、该项技术应用在我省范围具有一定规模; 4、该项技术应用须经过一个使用周期或1年以上的实践,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经研究拟确定立项的标准,须在"省标准造价网"上进行公示2周以上。公示期满后,若无反馈意见或异常情况,由省标准定额站在申报表中填写意见并下达标准编制工作计划。 第三章 准备阶段 第十一条 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应包括筹建编制组、确定编制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参编单位和筹建编制组。编制组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编制组成员应包括与标准内容的应用、科研、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其成员并具备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人数不得少于6名。 2、主要起草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该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主持过与该技术内容有关的应用和科研活动或参与与技术内容相关标准的编制或审查工作。 3、编制人员必须参加各个阶段的编制工作会议,缺席次数达到50%以上的取消编制资格。 标准编制过程中,如对编制单位及其人员进行调整应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主编单位负责起草编制工作大纲。编制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编制依据和原则、主要章节内容、需进行的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项目、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进度计划、明确召集人、经费落实等。 第十四条 由省标准定额站或委托主编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标准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之前,编制组应向省标准定额站通报标准编制的准备情况、提报编制工作大纲等相关资料,经省标准定额站同意后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编制组成立和第一次工作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宣布编制组成立及其成员,明确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2、编制组成员学习标准化工作有关文件等; 3、讨论、修改并确定标准编制工作大纲中的各项内容; 4、商定其他有关事宜。 会议结束后一周内,由主编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并印发至各编制单位。 第四章 编制阶段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阶段应由主编单位按照批准计划实施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稿(含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对标准中的政策问题、重大技术问题或当有分歧的技术问题难以取得统一意见时,编制组应组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当需要就某些技术内容开展测试验证时,应当制定测试项目的工作大纲,明确测试验证方法,必要时应当对测试验证的结果进行鉴定或论证。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编制工作大纲,并结合专题研究、测试验证等工作进行编写,其内容形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 182号)要求。标准条文与其条文说明应当同步编写。征求意见稿须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稿经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方可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与定向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在"省标准造价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定向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采用座谈会、定向走访或函询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送审阶段 第二十一条 送审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征求意见的收集与处理、试应用、完成送审稿和送审文件整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组应将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采纳、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应意见说明具体依据和理由。对于有重大分歧意见的条款应进一步调研论证后,重新确定后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当标准需要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按标准的送审稿要求组织试应用。 第二十四条 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经编制组会议讨论通过形成。 第二十五条 送审文件一般包括送审报告、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专题研究论证报告、试应用报告等。 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关键技术要求等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审查会上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 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送审文件报送省标准定额站审核同意后,确定标准审查方式。标准的审查形式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查会议通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在审查会至少7天前,会议通知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发至审查会议代表。 审查会议的代表选择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一般应包括:标准管理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标准审查会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标准审查会议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一般不少于9人,均应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家审查委员会推举,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后产生。 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持标准的评审。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按标准不同内容设立若干评审小组。 第二十九条 审查标准时应先由主要起草人介绍标准起草情况后,再对标准的技术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逐章审查。 审查会上应有2/3(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上专家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应由主编单位组织编制组充分研究论证修改后,依据审查程序再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审查会上应形成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意见,并由审查专家签字。专家评审意见主要包括:对标准编制过程及送审文件的评述、对标准的技术水平评价和主要技术内容的审查修改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审查会后由主编单位形成审查会议纪要并印发至标准各编制单位。 第六章 报批阶段 第三十二条 标准经审查通过后,主编单位应完成标准报批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报批报告、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专家委员会审查的修改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审查会议纪要,专题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编写或整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报批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编制过程的主要工作、强制性条文等重点技术内容的说明、专家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分析、标准实施后的效益预测等。 第三十四条 编制组应当按照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必要时标准报批稿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确认。 第三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后2个月内,将标准报批资料报省标准定额站审核。 第三十六条 省标准定额站对报批资料审核完毕后,按规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由正式出版社印刷发行。 第三十八条 标准批准发布后1个月内,由省标准定额站将该标准全部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号归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1、立项申报表; 2、各次会议通知及其会议纪要,会议代表名单及签到表; 3、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 4、报批资料; 5、报批文件; 6、备案申请报告及备案批准文件等; 7、标准发行样本3套。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8-000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文秘工作 |
发文机关: |
国务院 |
成文日期: |
2018年06月25日 |
标 题: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国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07月02日 |
主 题 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