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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生效日期】1992-10-05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内容纪要

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建设[1992]6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建筑总公司,有关直属设计单位:

为推进我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建立,现将《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希望根据纪要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和实施注册制度的有关准备工作。有何建议与问题请与我部注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一: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

附件二:建设部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建设部信息中心

1992年10月5日

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附件一

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

6月11日至12日,建设部组织召开了关于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建设部侯捷部长、叶如棠副部长、许溶烈总工程师和人事部张汉夫副部长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委、人事部、经贸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及新闻单位的代表。侯捷部长和叶如棠副部长就建立注册制度问题分别作了专题讲话。与会代表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提出我国设计行业要实行注册制度的几年中,建设主管部门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听取意见,对实行注册制度的意义、步骤与计划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构想。当前,在全国认真贯彻中央2号文件及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改革力度之际,结合我国国情和设计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会后,叶如棠副部长召集注册领导小组会议,就研讨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分析归纳,形成本纪要。

一、实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

1.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公众社会利益,必须实行注册制度以强化建筑师、工程师的法律责任。建筑物的设计与监造需要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由国家认可其职业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从事涉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众社会利益的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等职业都制定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注册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其中对建筑师、土木工程师实行注册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获准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才能负责设计工作的关键岗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处理工程事故以及解决由工程设计引起的民事纠纷无法可依的状况、促进设计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从而确保设计质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公众社会利益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也相应地提高了注册建筑师、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师)的社会地位。

2.注册制度是深化设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我国工程设计资格管理实行的是单位资格,主要是依照具有某种等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来判定,这种办法虽然从总体上管住了单位的资格,但对于单位内设计人员的设计能力与水平缺乏定量、有效的评定,加上单位内部技术责任制不够明确,对工程设计项目主持人或主要设计人的资格、水平并未能控制住。实行单位设计资格与个人注册资格的有机结合,便于对一个单位的资格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评定。由注册师负责本单位设计工作的关键岗位,将有利于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与水平,同时,各级建筑设计行政主管部门,也将过去重点管理设计单位的作法逐步转向对注册师实行重点管理与监督的作法上来,并通过颁布注册法规,对注册师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我国建筑设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注册制度是对外开放和适应国际设计市场变化的需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和国外设计同行的业务往来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尚没有注册制度,我国建筑师、工程师在承揽国外建筑业务时首先遇到的就是注册资格的障碍;也由于同样的原因,国外在华投资的大部分建设项目被国外的注册师所承接,即使是国内具有高水平的设计人员,也只能从事配角工作,严重地挫伤了建筑设计人员的创作热情,同时也影响了我国建筑设计行业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随着当前国际设计市场的开放,一些国家正在酝酿对注册法规进行修改。美国已在两年前与二十多个国家进行了接触,研究建立国际工程师注册制度。欧共体及西北欧十八国也已成立了专门委员会,研究在实现“政治一体化”之后实行统一注册资格,互相开放建筑设计市场。日本的建筑市场也正逐渐向世界各国开放。为使我国设计行业尽快适应改革开放和国际设计市场的变化,必须在实行注册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尽可能向国际惯用的体制靠拢,使我国能尽早跻身于各国相互承认注册资格的行列中,为我国工程设计走向世界创造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在对等条件下,将外国建筑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建筑技术引入中国的建设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工程设计水平的提高。

4.注册制度是不断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的一种激励机制

设计工作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良好的人员素质,而从业前的专业技术教育,从业后的工程实践和继续教育是提高设计人员业务素质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设计队伍整体素质与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设计人员培养和从业的全过程中,缺乏能动性的、自我激励的机制。确定专业人员技术职称采用的是以软标准评议为主的办法,难以避免论资排辈、职称与岗位脱节等弊病。特别是这种职称终生有效,与继续教育脱钩,所以起不到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作用。实行注册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对大学本科教育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毕业生从事设计工作后,要接受设计全过程的实践训练,并通过注册考试方能取得注册资格,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在设计工作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才能在设计岗位上享有相应的权力和注册师的待遇并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将激励工程技术人员从大学教育开始就不懈地努力,以尽快成为一名注册师作为自己奋斗进取的目标,从而有利于加速人才的培养。为取得注册资格而设立的考试除要求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技能外,还要熟悉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常识,熟悉工程建设有关的行政、技术法规与规范标准。同时,注册不是终身制,随着建筑科学和技术理论的发展,标准、规范和相关法规的不断更新与完善,设计人员在获得注册资格后,还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定期复核。这就要求注册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使其技术水平和从业能力始终保持在一个较高层次上。这对提高设计人员业务水平和队伍整体素质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二、关于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总体构想与计划安排

1.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总体构想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涉及到专业教育、立法、考试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总体构想是:

首先,在国务院学位办和国家教委的指导下,吸收国外的先进教学经验,配合我国教育制度的改革,建立我国建筑工程类学科专业的教育评估制度和专业学位制度,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使其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建筑行业对人才的需求,为在我国建立注册制度并为我国建筑工程类专业学位在与其他国家间的相互承认打下基础。

第二,制订有关的注册法规明确注册制度的目的,参加考试和注册的条件,注册师的权力和义务等。与注册法规有关的注册师职业道德准则、注册师管理办法等也要随之出台,使对注册人员的管理成为设计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纳入法制的轨道。同时要研究现有工程技术人员的注册问题,力求比较平稳地实现新旧体制的过渡。

第三,参考国外注册考试标准和内容,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研究制订注册考试标准、考试大纲,建立考题库,制订考试办法。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将建立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以使我国的注册制度在建立之始即向国际标准靠拢。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我国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学术团体与国外对口部门、学术团体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及时掌握世界各国在建筑教育评估、考试和注册制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动向,探讨关于相互承认专业学位和注册资格,相互开放建筑市场的途径,以使我国的注册制度成为我国建筑设计市场对外开放和加强与各国建筑界交流与合作的桥梁。

2.关于注册建筑师制度先行的有关问题

在我国实施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工作从无到有刚刚起步,既要坚持高标准,又要尽快出台,工作量大,难度更大,如果所有专业一齐铺开,势必顾此失彼,影响工作质量。因此,与会人员建议:建筑师注册制度与工程师注册制度采取“同步规划、分步实施”的步骤,在注册建筑师制度先行一步的条件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现行土建工程技术系列里,工程师涵盖了土木、结构、暖通、给排水和电气等若干专业。对这些专业的人员如何进行注册,是实行注册制度总体构想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在国外、实行注册制度的国家对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人员注册是有区别的,一般对从事房屋建筑设计的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工程师实施注册办法的较多,我们也要根据我国土建工程各专业的专业教育和设计单位的特点,认真研究、确定我国的工程师注册制度。

3.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计划安排。

(l)教育评估工作

1985年,建设部受国家教委委托对暖通专业本科教育质量进行了评估试点。1989年起又完成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办法的制订,并对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进行了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学专业评估文件并制订专业基本规格,同时草拟房屋建筑类结构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拟在1993年进行第二批建筑学专业的教育评估申报受理工作、第一批评估院校的复查,并草拟或修订相关设备专业教育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1994年进行第―批结构工程专业教育评估的申报受理工作和着手第一批评估试点,同时进行第一批相关设备专业的教育评估申报受理工作。1995年组织第三批建筑学专业、第二批结构工程专业和第一批相关设备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与此同时,积极配合国务院学位办做好建筑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将专业教育评估与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紧密结合,配套进行。

(2)注册制度立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暂定名)及其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已开始,力争在1993年上半年完成报批稿。特许注册建筑师审批办法和结构工程师注册办法的制定工作安排在1993年进行。1994年内完成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准则、现有建筑设计人员申报注册的有关规定。此外,实行注册制度还需要对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审核制度、图纸签字权限、技术责任范围等做相应调整。

(3)注册考试工作

参考国外注册师考试内容与水平,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抓紧注册考试的准备工作。拟在1992年完成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初稿,研究确定主要考试内容并着手设置考试题库。1993年开始进行结构工程师注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进行注册建筑师考试培训工作。1994年着手进行相关设备专业工程师注册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进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培训和注册建筑师考试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考试办法进一步完善。1995年开始在全国进行注册建筑师的首批考试,同时进行与结构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考试的有关准备。

(4)继续教育工作

现有设计人员凡具备申请注册条件者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有关的准备工作,将从1993年开始进行。注册制度实施之后,还要制订注册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大纲。

(5)对外联系

加强与国外政府、民间有关注册制度管理机构的联系,于1992年8月邀请英国皇家建筑师协会(RIBA)组织专家来我国举办讲座,1993年举办建筑师注册考试及职业培训的国际研讨会,争取在1994年我国能有一批建筑师成为外国建筑学会的海外会员,并在若干年内实现与部分国家、地区达成相互承认专业学位和建筑师注册资格。

三、实施注册制度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处理好注册制度与深化设计体制改革的关系

从1979年以来,我国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日益增强,各设计单位活跃在初具雏形的设计市场上,并在竞争中不断强化内部机制的改革。实行注册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增强设计单位的活力,提高设计水平和设计人员素质,并为全面推行市场机制创造条件。所以从根本上讲,实行注册制度是深化设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且又相互促进。需要指出的是,实行注册制度既要向外国学习,博采众长。面向未来;又要结合国情,从实际出发,不急于求成;实行注册制度不是对现有设计体制的完全否定,而是要把它作为深化设计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起既具高标准又有中国特色的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

2.注册师个人设计资格与单位资格的关系

注册制度要赋予注册师一定的权力,如何处理好个人设计资格与单位资格的关系是关系到建立注册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之一。讨论中大家认为: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注册师个人资格要与注册人员所在单位的设计资格相结合,要使这两种资格成为制约职业资格、规范市场的有效措施。作为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必须要有注册师,一定数量的注册师又是衡量其所在单位设计资格的重要条件之一。注册师的签字权也要与设计单位的出图权相结合,以刘于加强建筑设计市场的管理,减少或杜绝无证设计等违法行为,同时充分体现注册制度的权威性。

3.实行注册制度与现有工程设计人员职务职称的关系

在我国设计行业中,有一大批具有丰富设计经验,为我国建设事业做出过贡献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建筑师、工程师。实施注册制度要妥善解决好新老体制、办法的衔接,尽量做到平稳过渡。为此,在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制度全面推开之前,拟通过“特许注册师办法”使一批有名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建筑师、工程师成为首批注册师。对其余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现有设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职称、学历和从业年限,将分别采取培训考核、部分免考或统一考试的办法实现注册。

原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师、工程师由于各种原因也不可能全部成为注册师。因此,在注册制度实施后的一个时期内,会出现注册师资格与原有技术职称二者并存的情况,为此需解决好在设计单位内责权利交叉的问题。

4.申报注册考试的资格

申报资格按学历、学制的不同,所在学校是否通过评估,注册级别等因素来确定。初步考虑,申报注册建筑师考试的基准资格为通过评估的五年制建筑院系本科毕业生并经过不少于三年工程实践,其它情况将参照本基准作出具体规定。

5.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考虑注册制度的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包含建筑、建筑结构、建筑设备等多种专业。建立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的过程中,要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参考国际惯例来确定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和进行教育评估的专业,不搞一刀切。考试及注册办法也要体现各专业特点,其在设计中的责权利也要在法规中有所区别。

6.有关建筑师注册制度的几个具体问题

(1)注册师的分级问题

讨论中,关于注册师的分级多数建议按两级设置,一级对外,二级对内。这种认识是基于:第一,为保证我国大、中型民用建筑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的提高,为便于今后国际间相互承认注册建筑师资格和我国建筑师走向世界,需要一批具有丰富设计经验的高水平建筑师。这一档次可称为一级建筑师,其注册标准不能降低,人数比例只能逐步增大。我国建筑专业设计人员的现有水平不一,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于普遍取得一级建筑师注册资格,且现在我国建筑设计人才资源相对匾乏,一般民用建筑设计、小城镇住宅设计及部分村镇建筑设计急需大量的中、初级设计人员。为此,需要设置相对低一些的档次,来确认一批能承担相应责任的二级建筑师。此外,两级考试、两级注册的制度,为不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建筑设计的人员(包括自学成才者)的进取提供了可能。

(2)建筑师考试、注册与责权的有关问题

两级注册师都要通过相应的注册考试后才能申报注册,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注册人员应是从事建筑设计业务者,即非建筑设计人员不予注册。考虑到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实行专业学位制度后,教学与设计实践将有更紧密的联系,对于建筑学专业有关的任课教师的注册申报资格将另作研究、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我国注册师的权力与责任应在以往实行的建筑设计范围的前后两个方向延伸,即前期可从事可行性研究和技术咨询,后期可从事建设监理,这样才能在建造的整个过程中保证设计质量并发挥注册师的作用。

(3)注册建筑师与技术职务、单位职务和工资待遇关系的问题

经与人事部初步协商,拟将建筑师注册制度纳入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轨道,作为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认定制度改革的试点。所以,即将实行的注册建筑师与技术职务是直接挂钩的,由注册而获得的名号既明确了本人的职业资格,同时也是国家认定的一种技术职务。注册建筑师的技术职务与单位职务不直接挂钩,注册建筑师可受聘于一个设计单位,并只能在应聘岗位上行使注册师的权力。注册师的工资待遇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注册建筑师技术职务系列另行制定。

(4)注册制度与个人开业问题

在1995年全面实行注册制度之后,注册师从业的岗位主要仍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关于注册师个人开业(组建私营设计事务所)的问题,将在提请国务院审批注册条例时再定。

四、建立注册制度需要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一些工作

在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与各方面的改革相配套,需要得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通力合作,才能保证这项工作按计划进行。与会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办的同志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和支持。建立注册制度涉及各部门的工作有:

1.随着注册制度的实施,对有关各专业的高等教育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开展积极有效的教育评估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委能加速进行有关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和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的工作,同时给予有关业务部门授予专业学位的权限。

2.实行注册制度与我国工程技术职务认定制度采取“以考代评”的改革思路是一致的。希望人事部将注册制度中有关资格认定、相应的技术职务系列、业务范围和待遇问题尽快列入工程技术职务认定制度改革的实施计划,并在制订有关办法时充分考虑实行注册制度的特殊性,单独制订实施办法。协助我部进行注册考试的试点工作,研究确定实行注册制度后设计行业的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和与现有技术人员的逐步并轨问题。

3.注册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给予确定,要依照一整套的法规运行。希望“注册条例”的立法工作能得到各有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请国务院法制局考虑将“注册条例”的立法工作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4.建立注册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外资工程设计和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我国设计单位的权益和提高设计人员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工程设计领域的国际交流,在对等的条件下走出去、请进来。这方面的工作需要得到经贸部的支持,结合注册制度共同研究、修订国外设计机构承担国内工程的办法,并制定有利于国内注册师走向国际市场的政策法规。

实行注册制度在我国建筑设计行业中是一次新的尝试,需要对其意义、作用进行广泛的宣传,使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注册制度的要求、实施内容、实施目的等方面有较深的理解,还要积极争取各有关管理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以保证我国注册制度的建立能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适应国内、国际两大市场的需要,为振兴我国的建筑业作出应有贡献。

关于印发《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纪要》的通知附件二

建设部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组长: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中国建筑学会理事长)

副组长:许溶烈(建设部总工程师,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

吴奕良(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司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成员:张钦楠(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

张启成(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司长,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秘书长)

秦兰仪(建设部教育司司长,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

董 克(建设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

王德楼(建设部人事劳资司副司长)

窦以德(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建筑学会常务理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窦以德

副主任:张钟声(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建筑设计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设计管理司建筑设计处内,办公室成员由有关司、局同志参加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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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在京召开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 建设部在京召开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

建设部在京召开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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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至12日,建设部组织召开了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研讨会。侯捷、叶如棠、许溶烈和人事部副部长张汉夫同志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办的同志和部体改法规司、教育司、人事司、设计司、国际合作司、建筑学会、土木学会的领导以及部分

全国将实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 全国将实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

全国将实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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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设计改革与国际设计行业接轨,建设部拟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中逐步推行建筑师、工程师注册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为取得一定成绩的人才确认其职业资格,从而保证和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保障社会成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建筑师的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并逐步实现与发达国家工程设计管理体制接轨,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将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属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人事部“三定”方案,注册建筑师制度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领导组织实施。

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大纲、命题及评分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考前培训,协助实施考务及评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两部有关业务主管司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项任务。

三、成立由建设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有关负责同志、专家等组成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两部的领导下,负责有关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

四、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定于一九九五年三季度举行。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必要的经验,经两部研究决定,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进行注册建筑师试点考试。试点工作由辽宁省建设厅、人事厅共同负责实施。

五、在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实施之前,为使注册建筑师制度顺利开展,经两部研究决定,对部分已达到注册建筑师标准的建筑设计人员通过特许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该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条件和办法将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建设部、人事部审核同意后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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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制度建设框架的通知制度

水权制度是界定、配置、调整、保护和行使水权,明确政府之间、政府和用水户之间以及用水户之间的权、责、利关系的规则,是从法制、体制、机制等方面对水权进行规范和保障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水权制度体系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流转制度三部分内容组成。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

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推行水资源宏观布局、省际水量分配、跨流域调水以及水污染防治等多方面工作,都涉及到省际之间的利益分配,必须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并服从国家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的宏观管理。国家对水资源进行区域分配,是在国家宏观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特定额度水资源和水域进行配置、管理和保护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责任,而不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分割。

水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突出国家的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度

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内涵。制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管理办法。

2.全国水资源规划制度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基础。编制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配置方案、水功能区划、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等,建立编制水资源配置方案和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的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分配的协商机制

包括中央政府调控,流域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参加的协商制度。

4.区域用水矛盾的协调仲裁机制

5.水资源价值核算制度

包括对水资源的经济、环境和生态价值进行评估的制度,对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对水资源可利用量估算,对水资源演变情势分析等制度。

6.跨流域调水项目的论证和管理制度

7.水资源管理体制

规范水资源的国家宏观管理体制、流域管理体制和区域水管理体制,规范水资源配置统一决策、监管的体制和机制。

(二)水资源使用权制度

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水权分配机制、对各类水使用权分配的规范以及水量分配方案。根据水法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规定,确定各类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量,为分配水权奠定基础。水权分配首先要遵循优先原则,保障人的基本生活用水,优先权的确定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水情变化而有所变化,同时在不同地区要根据当地特殊需要,确定优先次序。

要做到科学、合理分配水权,必须建立两套指标,即水资源的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体系。根据全国、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量和可利用量确定控制指标,通过定额核定区域用水总量,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对各省级区域进行水量分配。各行政区域再按管理权限向下一级行政区域分配水量。根据水权理论和经济发展制定分行业、分地区的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定额指标体系,以逐步接近国际平均水平为总目标,加强管理,完善法制,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通过建立微观定额体系,制定出各行政区域的行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定额,并以各行各业的用水定额为主要依据核算用水总量,在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量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水量分配。

水资源使用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水权分配

(1)建立流域水资源分配机制,制定分配原则,明确分配的条件、机制和程序。重点工作是研究区域水资源额度的界定,包括水资源量的配置额度和水环境容量的配置额度。

(2)建立用水总量宏观控制指标体系。对各省级区域进行水量分配,进而再向下一级行政区域分配水量,流域机构和区域负责向用水户配置水资源。区域配置的水资源总量不超过区域宏观控制指标,流域内各区域配置的水资源总量不超过流域可配置总量。

(3)建立用水定额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户的用水量,为向社会用水户分配水权奠定基础。制定各行政区域的行业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定额,并以各行各业的用水定额为主要依据核算用水总量,依据宏观控制指标,科学地进行水量分配。

(4)建立水权的登记及管理制度。对用水户的初始水权进行登记和确认,保证初始水权的基本稳定,并对初始水权的调整、流转和终止进行规范。

(5)制定水权分配的协商制度。建立利益相关者利益表达如听证等机制,实现政府调控和用水户参与相结合的水权分配的协商制度。

(6)建立对各类水使用权分配的规范。建立和完善水能、水温、水体、水面及水运使用权的配置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配置的行为。

(7)完善大型用水户和公共取水权的配水机制。建立配水方案制定、调整以及相关用水户参与的相关制度。

(8)建立公共事业用水管理制度,保障救灾、医疗、公共安全以及涉及卫生、生态、环境等突发事件的公共用水。

(9)建立生态用水管理制度,强化生态用水的管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

(10)制定干旱期动态配水管理制度、紧急状态用水调度制度。规定特殊条件下水量分配办法,对特殊条件和年份(如干旱年)各类用水水量进行调整和分配。

2.取水管理

(1)修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2)制定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对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水的使用目的、水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制定国际边界河流和国际跨界河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对于向国际边界河流和国际跨界河流申请取水的行为进行许可管理,包括取水限额、取水河段、水质要求等。

(4)制定取水权终止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取水权的使用期限和终止时间。

(5)建立健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尽快出台全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法规。为了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应制定出台全国性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法规,各地据此修订地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3.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

建立水权制度的核心之一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有效保护水资源。应尽快完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制度,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1)制定全国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节水型社会指标体系。

(2)保护水环境,加强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制度建设。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功能区划管理及保护制度,建立并实施生态用水和河道基流保障制度以及区域水环境容量分配制度。

(3)完善控制排污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排污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边界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污染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制度以及其他各项排污管理制度。

(4)完善地下水管理及保护制度。为保护地下水资源,要充分考虑代际公平原则,不能破坏地下水平衡。要完善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监测、开采总量控制、限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及管理、超采区地下水回补等方面的制度。

4.权利保护

根据国家有关物权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和用户、用户和用户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权益,保护水权拥有者权利。

(三)水权流转制度

水权流转即水资源使用权的流转,目前主要为取水权的流转。水权流转不是目的,而是利用市场机制对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手段,由于与市场行为有关,它的实施必须有配套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水权流转制度包括水权转让资格审定、水权转让的程序及审批、水权转让的公告制度、水权转让的利益补偿机制以及水市场的监管制度等。影响范围和程度较小的商品水交易更多地由市场主体自主安排,政府进行市场秩序的监管。

1.水权转让方面

(1)制定水权转让管理办法。对水权转让的条件、审批程序、权益和责任转移以及对水权转让与其他市场行为关系的规定,包括不同类别水权的范围、转让条件和程序、内容、方式、期限、水权计量方法、水权交易规则和交易价格、审批部门等方面的规定。

(2)规范水权转让合同文本。统一水权转让合同文本格式和内容。

(3)建立水权转让协商制度。水权转让是水权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民主协商机制。政府是水权转让的监管者。

(4)建立水权转让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明确水权转让对周边地区、其他用水户及环境等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补偿的办法。

(5)实行水权转让公告制度。水权转让主体对自己拥有的多余水权进行公告,有利于水权转让的公开、公平和效率的提高,公告制度要规定公告的时间、水量水质、期限、公告方式、转让条件等内容。

2.水市场建设方面

水市场是通过市场交换取得水权的机制或场所。水市场的建立需要有法律法规的保障。在我国,水市场还是新生事物,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培育。水市场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约束和规范。

(1)国家出台水市场建设指导意见。明确水市场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机构,建立水市场运行规则和相关管理、仲裁机制以及包括价格监管等交易行为监管机制。

(2)探索水银行机制。借鉴国外经验,用银行机制对水权进行市场化配置。探索建立水银行,制定水银行试行办法,通过水银行调蓄、流转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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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等允许取得监理注册资格的通知

关于征求《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人:杨国强 马丛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电子邮箱:jlc623@126.com

附件:《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0月30日

 

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允许具各一定条件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执业资格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2、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实践经验;

3、担任过两个以上项目(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4、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完成8学时监理业务培训,一级建造师完成4学时监理业务培训;

5、无执业行为不良记录。

三、注册工作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应提供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聘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执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的注册工作程序。

四、其他

监理业务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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