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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9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原文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素质和监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审核工作。

省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实施其相关专业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7、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7、监理过二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八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丙级核定,并设一年暂定期,其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理应具有工程技术与管理中级及其以上专业职称和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

(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且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培训结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0%;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一)由发起人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监理企业申请文件;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企业经理在内全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一览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专业、职称及证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监理培训证号、身份证号;

6、上述人员按顺序排列的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

7、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原工作单位不在职证明及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经公证或人事代理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

8、办公场地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审查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审核”印章及审核人的签字。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监理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正式发文批准设立并核发资质证书,其中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征得其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程序与甲级资质相同。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按14个工程类别可以申请一项

工程类别或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以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监理企业申报主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业绩数量,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且业绩应与主项资质专业一致。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需各增加填写一份《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增项资质的,其增项资质的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增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一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任职条件的,可分别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个。

第十三条 增项资质可以与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及所列资料申报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及复印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所需附件材料中,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采用复印件。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的公章和签字无效。

第十六条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专业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七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及范围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九)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制度。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监理企业及外省进冀监理企业的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审核工作,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各专业部门配合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初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评定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作质量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和综合评定后作出考核结论。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信息管理、监理工作实绩等内容。

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75分(含75分)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及取得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监理业绩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60分(含60分)以上,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质量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和河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数量、监理业绩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三)考核内容中量化指标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质量考核结果,进行监理企业资质年检:

(一) 工作质量考核合格,资质年检定为合格;

(二) 工作质量考核基本合格,资质年检定为基本合

格;

(三) 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资质年检定为不合格;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限期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业务),整顿期满仍不合格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调整监理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变更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 工程类别及等级的划分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2号令)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20日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设立、资质核定及定级、升级管理办法》(冀建监[1997]152号)、《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质量考核和资质年检管理办法》(冀建监[1996]263号)同时废止。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建筑市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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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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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经第八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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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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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献

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28KB

页数: 19页

辽宁省建设 厅 辽建发 [2003]3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 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0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 [2001]229 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02号,以下简称《规 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意见》(建市 [2001]229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企业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 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 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28KB

页数: 3页

吉林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质字 [2002]5 号 2002年 2月 8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 102号令《工程建 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吉林省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 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从业应遵守《资质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属地市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报申请 报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应符合《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同时还应提供: (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监理人员的监理培训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 (四)注册资本金审计证明。 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乙级以上 (

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通知发布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代理失信惩戒机制,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我委制定了《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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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件发布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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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6日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录入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监理企业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五)监理企业存在陪标、串标或者以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等市场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有关信息; 

(二)信息确认。录入违法信息前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三)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列入,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申诉。“黑名单”公布后,相关企业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到期后企业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低企业和列入“黑名单”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依法限制其投标;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0版) 

附件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0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 

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3.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4.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计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级、省级奖项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信息,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弄虚作假行为信息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1.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等信息使用时效6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2.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3.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4.国家级奖项使用时效三年(36个月),省级奖项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正式发文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信用评价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满分为120分,按加减累计计算,详见附表1、附表2。 

1.基本信息分值。设置为100分,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2.良好信息分值(20分,加分制) 

国家级、省级奖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0分,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详见附表2。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荣获国家级专业和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3.不良信息分值(减分制,不设上限) 

行政处罚(处理)。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通报的,每次减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附表1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 

序号 

评价内容 

分  值 

基本信息 

100 

良好 

信用 

信息 

国家级、省级奖项及表彰 

(基本分0分,加分制) 

20 

不良 

信用 

信息 

行政处罚(处理)及违法违规通报 

(减分制)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附表2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目录(2020版)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分值 

限制 

评价 

时效 

设定依据 

录入部门 

信息发布部门 

类别 

行为描述 

基本信息 

基础分值,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100分 

良好信用信息 

表彰 

奖励 

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20分 

36个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建部及国家级行业协会 

荣获国家级专业奖项或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 

24个月 

国家级行业协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 

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受到省住房建设建厅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分。 

24个月 

住房城乡建设厅 

不良 

信用信息 

行政 

处罚 

(处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的,每次减2分。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通报为准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6个月 

日常管理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3分。 

24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24个月 

相关法律法规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为准 

至从“黑名单”中移出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

1.本表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表所指获奖工程和受表彰工程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河北省监理企业在外埠监理工程获奖或受到表彰的,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可列入良好信用信息。 

3.国家级综合奖项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专业奖项指全国绿色 建筑创新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省级综合奖项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省级专业奖项是指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奖、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等。 

4.同一项目、事件进行多次计分的,仅计算最高分值一次,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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