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6日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录入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监理企业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五)监理企业存在陪标、串标或者以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等市场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有关信息;
(二)信息确认。录入违法信息前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三)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列入,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申诉。“黑名单”公布后,相关企业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到期后企业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低企业和列入“黑名单”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依法限制其投标;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0版)
附件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0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
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3.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4.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计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级、省级奖项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信息,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弄虚作假行为信息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1.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等信息使用时效6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2.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3.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4.国家级奖项使用时效三年(36个月),省级奖项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正式发文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信用评价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满分为120分,按加减累计计算,详见附表1、附表2。
1.基本信息分值。设置为100分,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2.良好信息分值(20分,加分制)
国家级、省级奖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0分,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详见附表2。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荣获国家级专业和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3.不良信息分值(减分制,不设上限)
行政处罚(处理)。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通报的,每次减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附表1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 值 | |
1 | 基本信息 | 100 | |
2 | 良好 信用 信息 | 国家级、省级奖项及表彰 (基本分0分,加分制) | 20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行政处罚(处理)及违法违规通报 (减分制) |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
附表2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目录(2020版)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 分值 限制 | 评价 时效 | 设定依据 | 录入部门 | 信息发布部门 | |||
类别 | 行为描述 | |||||||
基本信息 | 基础分值,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 100分 | / | / | / | / | ||
良好信用信息 | 表彰 奖励 | 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 |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 20分 | 36个月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建部及国家级行业协会 |
荣获国家级专业奖项或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 | 24个月 | 国家级行业协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 ||||||
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受到省住房建设建厅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分。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不良 信用信息 | 行政 处罚 (处理) |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的,每次减2分。 |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通报为准 |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 6个月 | 日常管理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3分。 | 24个月 | |||||||
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 24个月 | 相关法律法规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为准 | 至从“黑名单”中移出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
1.本表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表所指获奖工程和受表彰工程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河北省监理企业在外埠监理工程获奖或受到表彰的,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可列入良好信用信息。
3.国家级综合奖项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专业奖项指全国绿色 建筑创新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省级综合奖项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省级专业奖项是指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奖、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等。
4.同一项目、事件进行多次计分的,仅计算最高分值一次,不重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