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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JG007-2009)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河北省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JG007―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特种设备安全动态监管的需要,增强在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有效性,加强对重点设备的监督管理,统一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模式和使用登记手续,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锅炉;
二、压力容器(不含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压力管道;
四、气瓶;
五、电梯;
六、起重机械;
七、厂内机动车辆;
八、大型游乐设施;
九、客运索道。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本办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所需求的资源条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数量较多的单位应当安装《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全监察管理网络的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第六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10)后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有效;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检验有效期内有效。
第八条 设备应当严格按照使用登记时核定的工作参数使用,严禁超过使用登记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用途运行。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的重要操作应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
第十条 在用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应提前一个月报检验单位。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检验机构应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及时制订计划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或者是确认,并出具文字性材料同检验报告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检验单位在对设备进行技术检验时,应当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照使用登记核定的工作参数运行的设备或者是没有按照要求操作的,应当立刻制止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未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的特种设备,不得进行设备定期检验。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事故管理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
第三章 使用登记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市级或者是委托、授权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投入正常使用前需要进行调试的设备,可在投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车用气瓶的登记手续由车辆牌照发放机关所在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手续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省内跨设区市的长输管道使用登记手续,按场、站分段由场、站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场、站之间的管道使用登记手续由介质入口端所在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由产权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办理,气瓶由充装单位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鉴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二、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质量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的随机文件;
四、监督检验报告(已实行监督检验制度的设备);
五、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进口设备);
六、压力管道管理单元划分说明及单元管道示意图。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用设备可按照冀质监局函[2006]151号《关于在用特种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设备各环节应当满足当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的压力管道。
第十五条 新装、移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均应办理或者是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设备改变用途或者是主要技术参数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报废和异地安装及过户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当车用气瓶产权或车牌照号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手续时,应当认真按照工艺系统的需要核定设备的许用压力和出口温度。
蒸汽锅炉的许用压力应当按照用热系统或者是装置的最高工作压力进行核定。
有机热载体炉的出口温度应当按照用热系统或者是装置的最高工作压力下的饱和温度进行核定。
当压力容器的压力源压力超过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时,应当装设减压装置,防止压力容器的实际工作压力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当压力容器的热源温度有可能致使压力容器超过最高工作压力时,应当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的实际工作压力超过最高工作压力。
安全装置工作参数的整定值不得超过设备及关联系统的最高整定值。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按照管理单元(划分方法见附件11)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由承担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定;在用压力管道,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机构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管道由安全评定单位确定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方法见附件12)。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包括整改和安全使用监控措施的压力管道使用申请,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新压力容器由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评定(已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由检验机构评定);在用压力容器由检验机构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说明》(见附件13)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安全状况等级为1、2、3级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只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得继续使用,经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监控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予以注销,解体后报废。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供设备的随机文件及资料,利用上报数据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不需要填报其他申请手续(不包括所要审查的资料)。车用气瓶应提交《河北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一式一份(见附件14)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登记机关应当将设备的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
设备的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由办理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编写。气瓶使用登记代码和气瓶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同一个号,车用气瓶编号方法:QP 车牌照号 ─ 5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其它气瓶编号方法:QP 单位代码(缩写) 6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单位代码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充装站确定的“四位汉字”标识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
移装及过户的设备,原设备的注册代码不变。
符合使用登记要求的设备应及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证可使用《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车用气瓶在发放《河北省气瓶使用登记证》的同时发放《河北省车用气瓶合格标志》(见附件15),并将标志置于汽车挡风玻璃上。
设备的随机文件及资料,在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后由使用单位统一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车用气瓶和400升以上大容积危险化学品气瓶(如液氯、液氨气瓶等)实行逐只登记;对同一规格、同一制造单位、同一制造批次的气瓶可以按批量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河北省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特种设备实行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现场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设备是否存在超压力、温度、能力运行等现象。
二、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三、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四、设备的重要参数,如许用压力、工作温度、许用速度、最大起重量,索道张力,水位、液位等是否明确,相关工作参数核定是否准确,相关显示仪表是否用红颜色标识出上、下限或者是限制区;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时工作压力波动较大的,应当用绿颜色标识出压力的正常波动范围,用红颜色标识出最高工作压力限。
五、安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了定期检查和试验。
六、在使用中频繁操作的部件或者是部位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工艺,使用操作是否正确。
七、使用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包括设备档案管理情况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八、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缺陷处理情况。
九、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水平。
十、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巡回检查情况。
十一、督促使用单位制订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和设备技术检验计划,确定重点检查内容和检查项目。
十二、督促使用单位对技术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计划,对不是严重危及设备安全的一般性问题或者是缺陷,容许使用单位按照整改计划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
十三、对严重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应当在设备的使用现场进行。对于设备安全管理较好的单位,安全检查可以两年进行一次或者是由企业自查安全监察机构抽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使用《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审查表》(附件16),每单位一份;《河北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表》(附件17),每台设备一份。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检查按照《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现场安全检查任务由设备所在地设区市级和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完成,有关工作由各设区市局统一规划和安排。经现场安全检查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在设备或者是设备覆盖区明显位置悬挂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标志(附件18),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设备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
第五章 重点特种设备监管
第二十五条 重点设备包括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和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破坏力强和损失严重的特种设备)。
重点设备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公共场所、重要、重大活动场所、人口人员密集区(如:大型宾馆、饭店、会堂、会馆、会展、商厦、车站、学校、医院、影院、娱乐)等场所使用的下列特种设备。
1、蒸汽锅炉;
2、二、三类压力容器;
3、容积≥50升且盛装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
4、乘客密度较大的电梯;
5、乘客位置高度超过5米或者乘客运动的线速度超过5m/s的游乐设施。
二、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1、20吨及以上蒸汽锅炉;
2、三类压力容器;
3、高速电梯;
4、客运索道;
5、最大起重能力在100吨以上的起重机械。
第二十六条 重点设备由承担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由各设区市局明确监管单位。监管单位要建立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制度,建立重点设备台帐,明确监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依据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每年对责任区内的重点设备进行一次现场安全检查,有关信息录入《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重点设备使用单位(下称使用单位)是重点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重点设备的安全管理。并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重点设备安全管理台帐,并建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必须合法使用,包括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定期检验,安全管理、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等。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备应有制定相应的监控措施。重点设备不得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的,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要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限期消除。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重点设备进行安全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重点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必须主动报检。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技术检验机构对责任范围内的重点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进行技术检验,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检验周期,随意增减检验项目(如不进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等)。检验机构应按照用户所要求的时限完成重点设备检验任务,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跟踪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省局印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办法》(JG007--2008)、《河北省压力管道安全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和《河北省重点危险源特种设备管理办法》(2004年)即行废止。
附件1(厂车)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
所在地点 |
单位编号 |
||
设备类别 |
额定载荷 |
kg |
|
车辆名称 |
许用速度 |
m/s |
|
车辆型号 |
出厂编号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电梯)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
设备类别 |
单位编号 |
||
所在地点 |
许用速度 |
m/s |
|
电梯名称 |
额定载荷 |
人/Kg |
|
设备型号 |
出厂编号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锅炉)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
所在地点 |
单位编号 |
||
锅炉名称 |
许用压力 |
MPa |
|
锅炉用途 |
出口温度 |
℃ |
|
锅炉种类 |
额定出力 |
t/h(MW) |
|
设备型号 |
出厂编号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起重机械)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
所在地点 |
单位编号 |
||
设备种类 |
提升高度 |
m |
|
设备名称 |
起重力矩 |
kg.m |
|
工作半径 |
m |
起重重量 |
t |
设备型号 |
出厂编号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5(容器)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单位编号 |
||
所在地点 |
介质温度(壳/管) |
/ ℃ |
|
容器名称 |
设计压力(壳/管) |
/ MPa |
|
容器类别 |
最高工作压力(壳/管) |
/ MPa |
|
容器种类 |
工作介质(壳/管) |
/ |
|
设备型号 |
出厂编号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6(游乐设施)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
所在地点 |
单位编号 |
||
设备种类 |
高 度 |
m |
|
设施名称 |
线 速 度 |
m/min |
|
管理分级 |
乘客人数 |
人 |
|
设备型号 |
出厂编号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7(客运索道)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
设备种类 |
单位编号 |
||
所在地点 |
索道长度 |
m |
|
安装单位 |
运载车辆 |
||
设备型号 |
投入日期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8(压力管道)
河 北 省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注册代码:
使用单位 |
单位编号 |
||
所在地点 |
管道单元名称 |
||
管道类别 |
设计压力 |
MPa |
|
设计温度 |
℃ |
工作压力 |
MPa |
工作温度 |
℃ |
介质 |
|
安装单位 |
安装日期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9(气瓶)
河 北 省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该设备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检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发证编号: 单位标识:
使用单位 |
登记代码 |
||
设备品种 |
充装介质 |
||
制造单位 |
制造年月 |
||
公称压力 |
MPa |
设计壁厚 |
mm |
气瓶总数 |
公称容积 |
升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0(车用气瓶)
河 北 省 气 瓶 使 用
登 记 证
该气瓶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在检验有效期内,准予使用。
使用证编号:
车 主 名 称 |
|||
气瓶制造单位 |
气 瓶 种 类 |
||
气瓶安装单位 |
气瓶安装日期 |
||
气 瓶 直 径 |
mm |
公 称 压 力 |
MPa |
设 计 壁 厚 |
mm |
容 积 |
L |
充 装 介 质 |
出 厂 编 号 |
||
车 牌 照 号 |
发 动 机 号 |
X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章)
XXXX年XX月XX日
现场安全检查记录(使用登记证背面)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20 年度 (专用章) 20 年 月 日 |
现场安全检查专用章式样
附件11
压力管道管理单元划分方法
一、 工艺系统划分。对于同一工艺系统中压力管道的工作压力、
温度、介质等主要参数相近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管理单元,差别较大的应按照主要参数相近的原则划分为多个管理单元。
二、 装置划分。对于同一装置中压力管道的工作压力、温度、介
质等主要参数相近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管理单元,差别较大的应按照主要参数相近的原则划分为多个管理单元。
三、 按场、站划分。两个场、站之间的压力管道的工作压力、温度、介质等主要参数相近的,同一流向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管理单元,差别较大的应按照主要参数相近的原则划分为多个管理单元。
四、 按区域划分。按照上述原则不能划分或划分后剩余的压力管道,可以按照区域的方法,将主要参数相近的压力管道划分为一个或多个管理单元。
介质流向。考虑到管道介质的流向不同,参数差别较大,故将划分方法统一为:管道介质流出或远离管理单元(系统、装置,场、站)的压力管道,属于该管理单元的压力管道;流入管理单元(系统、装置,场、站)的压力管道,属另一管理单元。
界限划分。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附件12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划分为四个等级(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划分方法如下:
1级:压力管道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2级:压力管道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
3级:压力管道存在严重缺陷,经有资格的单位全面检验或安全评定后认为采取一定的监护措施,在限定条件下可以继续使用的;
4级: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被评定为3级的。
附件13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及说明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将新压力容器划分为1、2、3级三个等级,在用压力容器划分为2、3、4、5四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原则如下:
1级: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不易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1)新压力容器:出厂技术资料基本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使用单位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设计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料、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造时存在的某些不符合法规和标准的问题或缺陷,焊缝存在超标的体积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发展或扩大;其检验报告确定在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主体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明,或虽属选用正确,但已有老化倾向;主体结构有较严重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缺陷,强度经校核尚能满足要求;焊接质量存在线性缺陷;根据检验报告,未发现缺陷由于使用因素而发展或扩大;使用过程中产生了腐蚀、磨损、损伤、变形等缺陷,其检验报告确定为不能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或在正常的检验周期内安全使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提高安全状况等级,否则只能在限定的条件下短期监控使用。
5级:无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无法证明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缺陷严重、无法修复或难于修复、无返修价值或修复后仍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压力容器,应予以判废,不得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
注: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制造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的,按有关规定由原制造单位或检验单位经过检验验证后补全技术资料,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可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无法确定原制造单位具备制造资格的,不得通过检验验证补充技术资料。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确认其具备最严重之一者,既可按其性质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附件14 河北省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签章): 车牌照号: 发动机号:
气瓶制 造单位 |
气瓶安 装单位 |
气瓶安 装日期 |
20 年 月 日 |
|||||
序号 |
公称工作压力 (MPa) |
气瓶直径 (mm) |
设计壁厚 (mm) |
容积 (L) |
充装介质 |
气瓶制造日期 |
气瓶出厂编号 |
使用登记证号 |
1 |
20 年 月 日 |
|||||||
2 |
20 年 月 日 |
|||||||
3 |
20 年 月 日 |
|||||||
4 |
20 年 月 日 |
|||||||
5 |
20 年 月 日 |
|||||||
6 |
20 年 月 日 |
|||||||
申请单位 |
经办人(签名): 20 年 月 日 |
安全监察机构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盖章) 2 0 年 月 日 |
注:每车一表,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交。
附件15 河北省车用气瓶合格标志
一、标志式样
二、标志说明
(一)标志正面的4位阿拉伯数字标识(如“2012”)为气瓶的应检年份;标志背面最下方的日期为发证机构办理使用标志的日期。
(二)车用气瓶登记代码和使用证编号相同,编号方法为:QP 车牌照号 ─ 序列号;如:“QP冀A99999─00001”,其中序列号(全市车用气瓶安装数量流水号)为5位数。
(三)标志底色按GB/T 3181 规定的颜色编号、名称,每5年设定为一个循环周期〔2009年为淡蓝色(PB 06)、2010年为淡绿(G 02)、2011年为淡黄(Y 06)、2012年为铁红(R 01)、2013年粉红色(RP01),依次循环〕,漆膜色卡按GSB G51001要求执行;字体的颜色为白色。标志大小和颜色见图注及色卡。
附件16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审查表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设备情况 |
锅炉: 台 压力容器: 台 压力管道: 单元 气瓶: 只 电 梯: 台 起重机械: 台 场车: 台 游乐设施: 台 客运索道: 条 |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 |
|
设备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
|
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安全操作水平评价 |
|
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和定期巡回检查情况 |
|
设备安全管理情况和设备缺陷处理情况 |
|
设备及重要操作、频繁操作是否有操作规程 |
|
检验计划制订与报检情况 |
|
综合结论 |
现场检查人员: 20 年 月 日 企业人员: 20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在现场安全检查时填写,每单位一份。
附件17 河北省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表
被查单位: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单位编号: 使用证号:
序号 |
项 目 |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
整改情况 |
1 |
设备的注册和使用登记 |
是否有使用证: 是□否□ 是否进行过注册: 是□否□ |
|
2 |
作业人员 |
是否持证上岗: 是□ 否□ |
|
3 |
是否存在超限现象 |
是否超压力:是□否□;是否超温度:是□否□ 是否超能力:是□否□;是否超速度:是□否□ 是否超重量:是□否□;是否超员: 是□否□ 其它: |
|
4 |
安全附件安装、数量、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 |
压力表:是□ 否□; 温度表:是□ 否□ 安全阀:是□ 否□; 爆破片:是□ 否□ 水位计(液面计):是□ 否□ 其它: |
|
5 |
安全保护、防护装置参数设定和工作情况 |
安全阀开启压力是否正确: 是□ 否□ 压力表、温度表是否经计量检定: 是□ 否□ 防护保护装置工作参数是否正确: 是□ 否□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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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限标识 |
压力表是否用红色标识出最高限: 是□ 否□ 温度表是否用红色标识出最高限: 是□ 否□ 水位表是否用红色标识出上、下限:是□ 否□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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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频繁操作部件安全管理情况 |
使用操作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是否有操作工艺: 有□ 无□ 是否有专人安管: 有□ 无□ 主要部件联接、紧固情况是否正常: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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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术检验 安全附件 |
是否按期检验: 是□ 否□ 是否按期校验: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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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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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人员: 20 年 月 日 |
企业人员: 20 年 月 日 |
本表在现场检查后填写,每台设备一份。
附件18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式样)
说明:标志中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安全检查合格有效期年份
主题词:特种设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
抄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安委会 |
抄送:各检验机构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3日印 |
(共印45份)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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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1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 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 法》(国发〔 1985〕124 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财 政 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省国土资源厅对《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17日
各设区市安监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并经省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日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市)建设系统各部门: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4日第九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