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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用不超过10年的时间,基本解决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让符合条件、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基本住房,最低收入家庭能够住上廉租住房。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
(一)合理控制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总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安排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计划,对城镇年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总量控制。
(二)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面积20亩,分期建设,第一期建设面积约0.6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70套,廉租住房30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位于德安县第三小学旁,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户型设计为二室二厅和一室一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75平方米以下控制。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按45平方米以下控制。
(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采取以下方式建设:
由县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建设质量和小区环境上不低于同期上市普通商品房建设的标准,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价格标准和供应对象
(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由物价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项目进行核实后向社会公布。根据我县中低收入家庭8至10年努力的实际购买能力能够买得起75平方米住房的要求,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760元/平方米。
(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征中小学基建附加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政设施配套费、环保费、余土费、自来水验审费、白蚁防治费、防雷设施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本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1.县城镇户籍满5年并在当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960元(含3960元);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条件:
1.县城镇户籍满5年并在当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400元;
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
家庭中的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劳动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先供应。
(十)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
1.已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的;
3.从外地调入,在调出地已参加房改购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5.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出售、出租。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办法和廉租住房分配办法。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廉租住房分配按照“个人如实申
请、社会群众评议、房产部门管理、政府严格审核、逐级张榜公示、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纠”的原则,采取“四道程序、三道把关、三榜公示”方式供应。
四道程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道把关:社区把好初审关、乡(镇)人民政府把好复审关、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把好审定关。
申请人到社区领取申请登记表,并携带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他的由社区负责出具),向社区申请,由社区组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审、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榜公示:
1.第一榜公示:在社区初审完毕后,以社区为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社区组织调查。
2.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度有效),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乡(镇)政府组织调查。
3.第三榜公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予以确定,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或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对有异议者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
公开摇号时邀请公证人员、申请代表参加。同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受理信件投诉,全过程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监督管理
(十二)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次,已购买经济适应住房的,原居住公有住房由政府统一收回用于廉租住房。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收购,用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十五)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严禁用于商业性经营、仓储等非居住性用途和出租,一经查实,由政府原价收回。
(十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购买、租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书和土地用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标准的违法行为,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的,由当地政府责令限期收回,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十七)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者,经查实,立即取消住房资格,政府
追回已购(已租)住房,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由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八)对审核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十九)成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十)县监察局、县房管局、县发改委、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蒲亭镇、宝塔乡、河东乡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工作。
一、凡在城市内建设各类工程需要房屋拆迁安置的建设单位,均须持上级批准的建设计划,报请各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建设地点,划定拆迁范围,方可进行拆迁。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户口...
安置房也叫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
您好,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地址如下: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中心 地址:中国南宁市 凯隆区 经济区 58号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
某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某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项目名称 XX廉租住房建设项目(XX新区51#地块16#~18#楼工程) 建设地点 XX 建设规模 16#楼建筑面积:5456.27平方米 ; 17#楼建筑面积:3845.83平方米 ;18#楼建筑面积:3610.5平方米。框架七层 承包方式 包...
贵阳市廉租住房建设设施及装饰装修标准
贵阳市廉租住房建设设施及装饰装修标准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建设设施及装饰装修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设施及装饰装修标准规 范如下: 一、廉租房建设单套建筑面积不能大于 50 ㎡。 二、房屋层高:不低于 2.7m。 三、室外装修标准:外墙采用水泥砂浆清光刷水性涂料。 四、室内装修标准: (一)门:分户门采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夹板门; (二)窗:内、外窗采用塑钢窗或普通铝合金窗; (三)地面: 1.室内地面:卧室地面、阳台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清光刷涂料; 2.厕所、卫生间地面:采用普通地砖。 (四)内墙: 1.内墙、卧室墙面、天棚面采用水泥清光刷涂料; 2.厨房、卫生间墙面:采用普通墙砖。 (五)其他:厨房采用砖砌水泥清光灶台、洗涤池用砖砌水泥清光和普通水龙头;卫生 间设蹲便器。 五、结构形式: (一) 一般采用多层砌体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1〕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咸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 咸阳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省上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指导性计划及项目储备情况,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集资、合作建房也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中、省驻咸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或变相搞其他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八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商业银行在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时不得上浮。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管理,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不得在城市中心小规模、零星分散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由市政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第十三条 参与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 信誉;自有资本金占投标项目总额35%以上。
第十四条 在新征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套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的廉租房,无偿交于市政府,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并按市政府《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分配给社会特困户,其建设资金用经济适用住房规定的3%的利润解决。
第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组织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开发建设,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建房成本价,不得有利润,只允许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收取不超过建设成本2%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控制户型,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户型标准一般分为60平方米、70平方米、85平方米三种,其比例为:85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应占50%以上,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不少于20%。具体户型及比例,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结合实际掌握并严格管理。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把关。
第十七条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设总面积3‰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第十八条 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符合本规定,所建设的住房套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集资职工人数。禁止将集资所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对集资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原集资职工后剩余的房屋,由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调配,供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人员选择购买。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和公示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指定有资质的价格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查,并出具成本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批准的基准价格、浮动价格及批准文号,其浮动价格不得超过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发,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尽快解决中低收家庭住房问题,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免收占道费。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来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同步配建,并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暂行办法》施行前确定的自有生活区土地建设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