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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

《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发布日期是2020年04月09日。

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基本信息

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简介

文件全文

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要求,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加快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要加强建设管理,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试点城市,要总结试点经验,助力行业转型发展。

二、推动建筑企业加快提质升级,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采取自行完成或组成联合体形式承揽工程总承包项目,积累相关工程业绩。对建筑企业工程总承包业绩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录入。

三、支持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的施工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四、施工企业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原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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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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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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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的通知文献

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未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并且企业收益也越来越低,尤其是随着建筑行业朝着专业化、制度化与规范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面对的经营困难也越来越多,为了确保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经济利润,推动我国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稳定良好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转型升级十分重要。在我国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转型可以发展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不仅可以确保企业获取可观的经济利润,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对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型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程总承包企业价值链及其优势分析 工程总承包企业价值链及其优势分析

工程总承包企业价值链及其优势分析

格式:pdf

大小:55KB

页数: 4页

介绍了价值链理论以及价值链分析方法,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工程总承包企业内部价值链、传统施工企业价值链、设计单位价值链以及建筑业在传统条件及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产业价值链。通过价值链分析,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成本优势、独特性优势及其来源进行阐述,指出了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可取之道。

[四川]关于做好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信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石油分中心,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业银行各二级分行,省分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和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现就做好支持农民进城购房信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消化房地产库存的有效措施。农业银行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专门推出“农民安家贷”产品。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进城购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当地农业银行搭建“农民安家贷”信贷平台,提高农民购房支付能力,大力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二、明确标准,做好“农民安家贷”业务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借款人应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或为新入城镇户籍未满1年(含1年)的农民;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55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自主自愿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   (二)优惠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利率   “农民安家贷”贷款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按照现行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20%。利率在各地农业银行转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三)差异化收入证明认定   有雇主的,提供雇主开具的收入证明书;无雇主或无法出具收入证明书的,提供收入声明,并提供近期银行收入流水进行佐证;无法提供收入证明书且银行收入流水不充足的,可由地方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同意为贷款追加提供全程保证担保的增信证明,作为依据。   (四)降低评分准入标准   “农民安家贷”贷款评分准入标准在普通居民购房贷款基础上下调100分执行。   (五)灵活还款方式及手续费减免   借款人可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借款人可按照月、季、半年或按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的还款频率。对借款人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   三、加强联动,健全保障机制   (一)加强银政联动   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农业银行已就支持农民购房信贷工作达成战略共识。各地银政双方要主动对接,签署相应合作协议,结合地方特点,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开展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银行等部门可联合建立“农民安家贷”服务团队,负责协调解决辖区内购房农民相关金融服务。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探索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为农民提供全方位住房金融服务,并适度增加当地农业银行为公积金贷款受托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趋紧的市(州),当地农业银行要主动提供融资服务和“公转商贴息”贷款服务。   (三)做好政策宣传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农业银行提供宣传便利,配合农业银行通过宣传横幅、平面广告、LED屏和网络等方式传递产品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各地农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县域网点优势,开展集中宣传,扩大“农民安家贷”在农民中的影响。同时,加强贷款服务,让购房农民熟悉贷款流程,及时有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开通绿色通道   各地农业银行对符合条件农民提交的住房按揭贷款需求,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限时办结;要保障信贷规模,确保“农民安家贷”及时发放。   四、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一)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各地要研究建立农民住房贷款担保机制,与当地农业银行对接合作,借助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等方式,为贷款农民提供增信,使更多购房农民享受金融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主动与保险公司对接,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机制。   (二)强化风险监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保持与当地农业银行信息沟通。各地农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开发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楼盘销售价格合理性调查,重点防范项目完工风险和价格虚高风险。对不良贷款大幅上升,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区域,银政双方要会商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促进业务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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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广州、深圳、珠海、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要求,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现就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要求,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筹协调,为企业迅速复工复产提供保障

(一)指派专人指导重点项目复工

各地有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指派专门工作人员,指导复工复产管理及防疫物资供应使用,保障复工复产条件,协调复工复产管理,服务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二)协调保障复工防疫物资

及时了解掌握在建工地防疫物资配置情况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积极会同发改、卫健、工信等部门及时为企业复工提供口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确保达到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三)加快项目复工备案办理

简化在建工地复工程序和流程,加快办理复工备案。其中,对疫情防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民生保障项目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要建立复工备案绿色通道。复工申请材料鼓励通过属地信息化系统网上申报、在线服务。

(四)帮扶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密切联动,帮扶建筑企业联系非疫区的劳务输出地开展定向招工。与职业技术院校的主管部门联系,帮扶因疫情减员的建筑企业开展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各建筑协会帮扶企业解决返岗人员不足和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的问题。

(五)全力保障项目建材供应

认真研究有序复工的建材供应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和指导企业切实做好仓存、采购、运输等准备工作,尽全力保障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材供应,缓解建材供需矛盾。

二、优化服务,建立各类绿色通道

(六)加快施工和商品房销售相关许可办理

全面提升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图全程电子化联合审查、安管人员证书核发、商品房预售审批等行政许可效能,千方百计压缩办理时间。

(七)加快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复工复产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八)减少复工复产阶段的检查

除了涉及防疫、安全、质量、消防等必要项目和执法项目外,其他检查项目采取并项综合检查的方法,减少检查单项频次。

(九)指导完善商品房销售管理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落实疫情防控方案后,有序有度恢复商品房正常销售。支持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建立互联网线上销售平台,通过网上公开认筹、公开选房等模式进行销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线上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需要,及时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增加、完善网上身份认证、签名认证等功能,实现商品房交易合同备案网上办理。

(十)及时指导宣传

派员指导,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交流推广疫情防控经验,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各项防控措施,帮扶企业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意识,提高企业疫情防控能力,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三、落实责任,努力取得工作实效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的责任担当、作风状态、纪律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住建系统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好表率,身体力行,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确保将复工复产的各项要求和相关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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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开展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青建协〔2016〕09号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15]91号《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公布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通知》、《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开展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评选,参评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管理等现状。同时,根据《暂行办法》中优势建筑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已荣获过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称号的企业,都应参加第四届优势建筑企业的申报,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在西宁地区经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驻青建筑企业,迳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资料,交通、水利、电力等建筑企业相应报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专业优势建筑企业的组织评选,资料受理和初审工作,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的企业的申报资料函报省建筑业协会。

三、省建筑业协会将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有关部门组成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审定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正式发文表彰并授予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称号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开展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一定要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

在评选过程中《暂行办法》可在青海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栏目查阅,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建筑业协会联系。

联系电话:0971-6150345

附:1、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2、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申报表

2016年6月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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