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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的部分钢铁、水泥企业名单
2、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监测报告样式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排污许可证 监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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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1年5月26日印发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强化省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1]49号)及《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环境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冀环〔2009〕4号)等相关要求,就全省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全省总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设计日处理规模5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部分钢铁、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及年审的监测工作(部分钢铁、水泥企业名单见附件1)。其他省级发证单位的污染源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省发证以外的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由设区市及具有同等审批权限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二、“十二五”期间,国家新增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约束性控制指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及核发排污许可证有关要求,对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排放浓度和数量填写在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中。对排放主要污染物但没有评价标准的,也要进行监测并提供监测数据。
三、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规定格式出具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监测报告格式见附件2。
特此通知。
如何做好新时期环境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工作,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为环境管理与决策、经济与社会提供技术支持、技术管理和技术服务,是环境监察实施监督管理的耳目和手段。环境监测数据反映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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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分为水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土壤环境监测。主要做的事儿就是水、空气、土壤样品,然后分析所的样品,得出样品中污染物的含量,推算环境中污染物浓度,和环境质量标准值进行比较,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XX市环境监测工作
XX 市全年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XX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目 录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 1 (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 1 (二)东部地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 2 (三)酸雨监测 ...........
基于环保下的环境监测工作研究
在环境监测的同时,应对环境实施总量控制、防污设施运转、执行排污收费以及纠纷仲裁等环保措施,所以,对环境进行有效监测,提升环境监测质量对环保乃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环境监测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环境监测工作的对策.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环境监管,控制排污总量,规范排污行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我局于2007年7月印发了《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规定了管理权限、办理程序、监督管理及处罚等事项。截止到2007年底,全省共发放排污许可证6461个。为了进一步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规范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07]9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必须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停止使用排污许可证专用章。
二、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每季度末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报省环保局备案,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同时向所在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许可内容、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
三、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应将所发排污许可证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地址、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限等。
四、全省726家重点企业必须在2008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其他企业在2009年8月底前持证排污。
五、为确保排污许可证监测工作质量,省发证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监测,市县发证企业由市县监测站负责监测。
省环保局将在今年适当时间对各市发放排污许可证情况进行检查。
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扩权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规范排污行为,控制排污总量,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省环保局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要求、程序和省环保局发证重点企业名单进行了调整。经研究,定于2007年4月10日起按照新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从浓度控制改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浓度双控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2)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3)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依法缴纳排污费;
(5)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
2、排污单位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4)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含与污染监控网联网证明);
(5)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
(7)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其它排污单位提供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
(8)排污费缴款回联。
二、排污许可证实行两级发放。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单位及造成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
省环保局发证企业包括:
(1)省级重点污染源;
(2)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以煤、油、煤矸石等为主要燃料单机容量(含)6MW以上电力机组;
(4)跨设区市(含扩权县、市)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书、《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从河北省环保局网站下载。
三、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按照新的申请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组织工作。务于2007年4月30日前告知本辖区排污单位主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及各级环保部门的受理权限。
四、《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式、临时)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请各市将所需数量于4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河北省环保局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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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6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规定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要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5年下发了《关于订制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各地按《通知》要求陆续配备了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基本做到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经过几年的使用和配带,监察标志已有陈旧和破损,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人员的形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2009年全省统一换发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佩带范围。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业经省厅审查合格发给专职监察证的人员,包括各级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同志。“两网化”试点城市和有条件的市县也可酌情适量为经过培训的监察协理员和兼职监察员订制劳动保障监察标志。〖JP〗
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执行全省统一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专业厂家制作,包括量体、加工和交货后的质量跟踪服务。每个监察员全套标志订做费用为3400元,价目表附后。未经省厅批准,各市县不得擅自更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式,不得自行购置。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佩带仪式将在适当时间举行,请你们以设区市为单位于7月底前将名单和预付款报省厅,并协助厂家做好量体工作。
三、关于上次订制标志的一些遗留问题。 此次换发中一并妥善解决,请各市配合省厅做好核查、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