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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019年3月28日从此间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以下简称《保卫规定》)将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卫规定》共七章四十条,分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于2019年1月25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保卫规定》,未持有效通行证件进出陆域安全保卫区,在水域安全保卫区内非法捕捞、养殖,在空域安全保卫区升放风筝、孔明灯、无人机等12类行为将被禁止。
长期以来,葛洲坝水利枢纽充分发挥发电、通航、防洪等综合效益,对保障地区能源需求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陆域安全保卫
第三章水域安全保卫
第四章空域安全保卫
第五章安全保卫职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葛洲坝水利枢纽和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根据《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规定对葛洲坝枢纽实施保护。
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葛洲坝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第三条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专门机关管理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安全保卫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三峡通航管理机构、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和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危害葛洲坝枢纽的安全,发现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行为和隐患应当立即报告。
对保护葛洲坝枢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体制予以保障。
第二章 陆域安全保卫
第七条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控制区、核心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各区的出入口和重点部位应当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控制区是限制无关车辆和人员接近葛洲坝枢纽,并在紧急情况时提供有效缓冲和防护的区域。
车辆和人员凭控制区通行证,并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方可进入控制区。
第九条核心区是封闭式管理的区域。核心区实施下列安全保卫措施:
(一)出入口和重点部位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固定岗哨,车辆、人员凭核心区通行证按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并确认资格、身份方可通行;
(二)物资凭有效的物资转场、外运、内运申请单通行,必要时在出入口对所有通行物资进行危险物品检测;
(三)配备覆盖全区的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设施,实施全天候安全巡查。
第十条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车辆、人员的通行证件,由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核发和管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因施工作业等需要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应当经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依法报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陆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进出陆域安全保卫区;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
(五)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或者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车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 水域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各区的周边界线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警戒岗哨或者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三条管制区是对拟通过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以下称过闸)的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未经批准通过的船舶接近葛洲坝枢纽的缓冲水域。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通航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有抢航、追越或者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第十五条禁航区是禁止船舶和人员进入的水域。除公务执法船舶以及持有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签发的作业任务书和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签发的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船舶外,任何船舶和人员不得进入禁航区。
禁航区应当设置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岸瞭望岗哨。
第十六条水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非法捕捞、养殖,以及其他危害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因机器故障等原因失去控制有可能进入水域安全保卫区的船舶,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其远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管制区、通航区的船舶,公安机关、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将其带离。
对违反规定进入禁航区的船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人员应当立即进行拦截并责令驶离;对拒绝驶离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控制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第四章 空域安全保卫
第十九条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第二十条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第二十一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及负有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空域安全保卫区安全情况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葛洲坝枢纽空域安全保卫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五章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负责统一指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三条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由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急管理部门等组成的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组织制定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管理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其他机构、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协同联动机制,负责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方面安全保卫力量共同防范、应对、处置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破坏活动,并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建立安全运行监测体系;对重要部位、特种设备进行重点排查梳理,对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加强背景审查及其身份核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建立葛洲坝枢纽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处置危害葛洲坝枢纽安全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和恐怖袭击事件,预防、处理涉及葛洲坝枢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责葛洲坝枢纽通航建筑物和水域安全保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葛洲坝枢纽水域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葛洲坝枢纽通航安全管理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工作,协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对长江流域沿线进出葛洲坝枢纽水域安全保卫区的客运、货运船舶、码头等实施监管,对葛洲坝枢纽水域施工作业船舶予以审批。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同长江航务管理机构维护区域内长江干、支流进出葛洲坝枢纽水域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技术保护措施,做好通报预警、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疑似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起的网络攻击情况,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负责各自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负有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
在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和反恐等特殊时期,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可以在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周边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限制车辆、船舶、人员等进出。
第三十一条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
拟进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
第三十二条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对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综合治理,防范针对葛洲坝枢纽的破坏活动。
负有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
葛洲坝枢纽周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在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内设立或者调整游览项目,应当由旅游部门会同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和评估,报宜昌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至(三)项,扰乱陆域安全保卫区管理秩序或者危害生产设施安全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进入陆域安全保卫区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人员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非法升放或者飞行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扰乱管制区水上交通秩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扰乱通航区水上交通秩序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船舶非法进入禁航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不按照规定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导致进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在水域安全保卫区内非法捕捞、养殖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负有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涉及葛洲坝枢纽水库大坝安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事项,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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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解决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的矛盾。建设长江三峡等一系列大型水利工程的作用,就是要在洪水期拦蓄洪水减小洪峰流量(降低洪涝灾害),在枯水期加大水资源的供应(减少干旱的威胁)。 从2006年起到2007...
2019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规定》(以下简称《保卫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葛洲坝水利枢纽(以下简称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时期。
《保卫规定》的主要内容
《保卫规定》共七章四十条,分总则、陆域安全保卫、水域安全保卫、空域安全保卫、安全保卫职责、法律责任、附则。
(一)科学设定和划分安全保卫区。为加强葛洲坝枢纽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设立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二)明确各保卫力量及相关单位法定职责。葛洲坝枢纽安保工作涉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葛洲坝水利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级安防层级;日常安保涉及相关部门较多,主要有能源、建设、交通、农业、公安等部门。葛洲坝水利枢纽的安保工作需要形成层级分明、权责统一、有机联动的工作机制。所以,通过《保卫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安保职权职责,各负其责、依法履责,依法管理,确保高效安全运行。
(三)明令禁止行为。(第七至第二十一条)
陆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持有效的通行证件进出陆域安全保卫区;
(二)通过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者超越通行证限定的范围活动;
(三)攀爬、钻越、移动、损毁实物屏障或者警示标志;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运输危险物品;
(五)扰乱管理秩序和危害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水域安全禁止行为有:
进入管制区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过闸船舶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前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报告;
(二)不得运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禁止过闸的危险物品;运输其他危险物品过闸的,应当向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申报,不得伪报、瞒报;
(三)不得进行容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检修作业;
(四)不得在集泊期间上下除本船船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装卸物品;
(五)不得抢航、追越或者有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通航区是由三峡通航管理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过闸船舶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的特定区域。
船舶应当按照通航调度指令有序进出引航道和通航建筑物,不得在通航区内擅自停泊,不得有抢航、追越或者其他扰乱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过闸期间船员、乘客不得擅自离开本船,不得攀爬通航建筑物。
水域安全保卫区内禁止非法捕捞、养殖,以及其他危害通航安全的行为。
运输危险物品过闸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过闸,不得与客运船舶同一闸次通过,除核定船员和押运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随船。
空域安全禁止行为有:
(一)在空域安全保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严格按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计划飞行。
(二)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葛洲坝枢纽的重要地位
葛洲坝——万里长江第一坝,是我国水电建设史上的一座丰碑,奠基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竣工于八十年代末,是20世纪我国自己设计、自己制造、自己施工、自己运行管理的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葛洲坝工程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动力。如果说三峡工程是世界水电建设史上的标杆,那么,葛洲坝工程则开启了中国水电事业走向辉煌的大门,是中国水电迈向世界前沿的起点。
葛洲坝枢纽在重大技术难题、技术队伍培养、后援支持等方面为三峡工程做好实战准备,是三峡枢纽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我国水电开发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被称为水电人才的摇篮。同时,它还是我国重要的水电能源基地,集发电、通航、防洪为一体,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被国家确定为重要保卫目标。
葛洲坝枢纽的建成运行,给宜昌经济的发展带来第一次质的飞跃。葛洲坝电站绝大部分发电量用于湖北,对保障湖北能源需求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重点工程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3月1日0时,葛洲坝电站多年累计发电5505亿千瓦时,仅次于三峡电站,相当于减少标煤消耗1.7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4.64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4.31万吨。船闸安全通行船舶245.01万艘次、过闸货运量15.16亿吨。大坝安全下泄长江干流每秒45000立方米以上的洪水超过60次,包括1981年7月19日每秒72000立方米洪水、2010年7月19日每秒70000立方米2次大洪水。在1998年长江流域抗洪抢险中,不具有蓄水防洪能力的葛洲坝枢纽三次超限蓄水,持续时间达11小时,有效避免了荆江分洪,确保了长江中下游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全面实施《保卫规定》
《保卫规定》的实施,是宜昌法治建设上的一件大事,对葛洲坝枢纽保卫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和国家总体安全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视察长江的重要讲话,认真贯彻执行《安保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履行好企业主体责任,坚持做大国重器的合格管理者,做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江大保护的忠实保护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绿色动力,为推动宜昌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扩大《保卫规定》的影响,使《保卫规定》家喻户晓,为《保卫规定》实施做好舆论准备,确保葛洲坝枢纽绝对安全运行和周边社会发展与稳定。
(二)加强领导。根据《保卫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的三峡枢纽安全保卫指挥系统负责统一指挥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宜昌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由葛洲坝枢纽运行管理单位、三峡通航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急管理部门等组成的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指挥平台,组织制定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管理葛洲坝枢纽安全保卫工作。
(三)依法划分安保区域。市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划分提出设想,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送市政府审定。 2100433B
葛洲坝水利枢纽监测评估
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监测设施系统庞大、项目全、测点多、分布广 ,运行 2 0年来 ,首次对安全监测设施进行了检查、维护和鉴定 ,明确报废项目或继续观测、补充、完善和更新项目 ,同时提出关键监测部位和重点监测项目
葛洲坝水利枢纽大江截流施工
葛洲坝水利枢纽大江截流施工
专业主干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治安行政法规、保安学、治安管理学、安全防范技术、现代企业保卫、保卫礼仪、体能训练、技能训练、企事业单位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企事业单位及服务行业的安全保卫部门。
具有从事企事业单位及服务行业安全保卫工作的能力。
2021年,安全保卫服务列入《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