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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规字〔2019〕7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2月25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生活环境,助推老城市焕发新活力,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市直各职能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填补制度空白的需要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制定发布建(构)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现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是有要求,但比较宏观,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国内城市如北京(2000年发布)和深圳(2010年发布)等均已出台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相关法规,我市亟待制定出台《管理办法》。
(二)是满足市民群众对干净整洁城市环境向往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建设,通过创建容貌示范社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示范街(镇)和"厕所革命"以及垃圾分类等工作,城市环境面貌越来越好,更加宜业宜居宜游。但是,目前部分建筑物外立面由于长期无人维护管理,出现明显污迹、积灰或者严重变色等影响市容环境情形,较大地影响了整体的城市环境面貌和市民群众的视觉体验以及生活居住的幸福感,离市民群众对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的期盼还有不小的差距,必须尽早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管理。
(三)是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品质化水平的需要
城市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外立面(以下简称"建筑物外立面")既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元素,也是传承建筑文化、承接城市历史的重要载体。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完好,关乎城市品质,体现城市管理精细化品质化水平。而当前我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对"谁来保洁、怎么操作、具体标准"等关键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和规范,不利于责任到人、落实落细落小,对表对标城市管理精细化品质化要求仍需进一步补短板。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定义、行政管理职责、责任人的确定、保持整洁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实施方式、费用筹措、监督管理等。。
(一)对《管理办法》的主要概念进行了定义。将"建筑物外立面"定义为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外侧立面,如不含公共设施,则称"建(构)筑物",将"保持整洁"定义为对建筑物外立面的定期清洗和日常维护等行为。
(二)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为明确建筑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管理办法》确定了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分层次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了界定。
(三)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责任人进行了明确。按照所有权人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责任人,并对一些另有约定和无法直接确定责任人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四)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总体要求和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技术规范,并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总体要求和对外立面清洗频次、实施方式、质量要求、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费用筹措方式进行了明确。经费是工作实施的重要保障和支撑,《管理办法》明确了以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作为经费的承担主体,并依据建筑物管理模式明确了费用筹集方式,同时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构建了资金多元筹措机制,保障工作开展。
(六)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属地责任进行了压实。《管理办法》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中的日常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压实了属地的主体责任。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充分发挥街(镇)及时发现问题、快速处置问题的便利和优势,同时加强层级管理,把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压实在基层一线。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办法保持整洁。
建筑物外立面整饰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外立面”,是指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外侧立面。如专指建(构)筑物,则称“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保持整洁”,是指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日常保洁和定期清洗等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建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并有权对损害建筑物整洁、美观和完好的行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和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的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开展,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和公共设施的经营或管理单位是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公共设施的经营或管理单位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不能确定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人。
第七条 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总体要求:
(一)无明显污迹、积灰或者严重变色;
(二)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
(三)无其他明显外形不整洁影响市容环境情形。
第八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具体要求:
(一)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者金属板幕墙材质的,清洗频次如下: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4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年不少于1次,公共建筑每年不少于2次,小区建筑每3年不少于1次;
(二)外立面为石材、瓷面砖、水性涂料及其它材质的,清洗频次如下:标志性建筑每年不少于2次,城市雕塑及建筑小品每2年不少于1次,公共建筑每2年不少于1次,小区建筑每3年不少于1次;
(三)外立面为喷涂涂料的,除按前项规定的频次进行清洗外,每5年至少粉刷1次;
(四)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刷;
(五)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及预先保护对象的清洗保护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公共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洁,至少每6个月清洗一次,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环卫、公交候车、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设施至少每1个月清洗1次。
道路隔音屏每年不少于6次,限高龙门架、道路栏杆每年不少于2次,人行天桥、地下隧(通)道每2年不少于1次,桥梁及高架路每5年不少于1次。
第十条 本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保洁。
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可以自行实施保持整洁工作,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它单位组织实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作业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所需费用由建筑物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承担。
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构)筑物,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所需费用如符合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条件,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没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所需费用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筑物保持整洁的责任人进行筹集。
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丰富和拓展资金来源,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清洗剂、建筑涂料等产品,保证作业质量,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条 保持整洁责任人应当建立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档案记录,并在档案中载明定期保持整洁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发现建筑物外立面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对城市容貌造成影响的,应当通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日常检查,通过公告提示、书面通知等方式,督促保持整洁责任人按时限要求进行清洗保洁。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损害建(构)筑物和外立面公共设施整洁、美观和完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未依法处理的;
(二)未按本办法统一组织开展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的清洗保洁工作的;
(三)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未按本办法要求确定保持整洁责任人的;
(五)其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定期清洗保洁或未按要求清洗保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矩管不算围护结构。
你好:按墙面装饰计算规则计算
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偷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或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0年第 5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 近郊区和远郊区、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 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 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
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本规定保持整洁。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城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均须按本规定保持整洁。主要城市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商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容貌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辖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清洁工作,城管监察组织负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等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楼房阳台整洁的规定》保持完好、整洁。
本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立交桥及桥下设施、人行过街桥、公共电车与汽车站(亭)、地下铁道通风亭等市政公用设施外立面的整洁,由设施管理经营单位负责。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外立面为水刷石、干粘石和喷涂材料的,应当定期清洗并至少每五年粉饰一次;外立面为其他材质的,视材质情况定期清洗。
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的,应当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本市遗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改变原建筑物、构筑物色调、造型或者建筑设计风格的,应当先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申报批准后再进行。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装修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和脱落现象。
对不符合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标准的,由城管监察组织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确定的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拒绝或吉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筑物、构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推透扯皮,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本规定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助推城市焕发新活力,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印发《广州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不断提升城市形象。
据悉,意见稿对不同建筑每年的保洁频率和保洁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外立面为玻璃幕墙或金属板幕墙材质的标志性建筑,每年清洗频率不少于四次。已引入专业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将住宅小区内建筑物外立面的清洗保洁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开展清洗保洁。
广州市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建筑物外立面的干净、整洁,支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实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并有权对损害建筑物干净、整洁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或发现影响建筑物外立面干净、整洁现象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镇(街)投诉举报,并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和执法工作。
根据意见稿,环卫、公交候车、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设施至少每个月清洗一次;道路隔音屏每年不少于六次,道路栏杆每年不少于两次,人行天桥、地下隧(通)道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桥梁及高架路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如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时,应当按照市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保洁。
此外,广州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丰富和拓展资金来源,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开展;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工作开展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经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创建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洁净、美观和完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标志性建筑物和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适用本办法。鼓励市区非前款区域内的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做好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第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外侧墙体立面。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具体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协助做好建筑物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第五条 市区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当符合下列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外侧墙体、阳台搭建附着物或其他设施,堆放、悬挂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建筑物产权人或管理人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半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他材质每年清洗一次,并每四年粉饰一次;
(三)对建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或者重新装饰、装修,应当保持原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因施工等原因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装饰材料剥落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或者重新装饰、装修。
第六条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和使用人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一建筑物内有多个产权人的,由建筑物产权人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负责保持建筑物的外立面整洁。
第七条 本市遇有重大庆典或重要活动,产权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粉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八元至三十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九条 对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负有管理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不落实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