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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103号
【发布日期】1996-09-06
【生效日期】1996-09-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6]10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广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城市基础公用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及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企业技术资质
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经济组织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和技术资质审核手续,依法取得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企业法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
(二)向市建委申请,提出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四)向财政、税务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技术资质等级后,核发《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
(六)凭验资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证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开发企业按其拥有自有资金、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开发实绩等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4个等级。按以下标准评定其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
一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给排水、概预算、电气等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各1名以上,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二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结构、预概算等专业工程师)6名以上,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职统计员。
三级开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须配备工程师(含建筑或结构专业工程师)3名以上,会计师1名,配备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持有《统计人员上岗专业知识合格证书》的统计员。
四级开发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须配备建筑或结构工程师1名,配备助理会计师和统计员。
第九条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定市区内资、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市区设立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和县级市一级、二级内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
(二)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审查评所在市三级、四级内资开发企业和外商投资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县级市属一级、二级的开发企业由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条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外资开发企业还须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或其委托审批机构发给的批准证书和企业合同、章程。
(四)法人代表证明。
(五)验资机构出具的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六)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内行 职文件及聘用合同。
(七)开发经历和实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实行升降级制度。
申请升级的开发企业,除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外,晋升一级、二级、三级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历分别不得少于4年、3年、2年,并有相应的综合开发实绩。
对不符合原定技术资质标准的开发企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技术资质证书。
第三章 计划统计
第十二条房地产综合开发用地纳入计划管理。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规划部门,每年根据市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当年房地产综合开发总规模、提出商品房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根据计划安排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商品房屋建设(包括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项目)必须纳入商品房屋建设计划。
商品房屋建设计划分为预备项目和正式项目计划。商品房建设施工应按年度申报商品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商品房项目开始施工后,列入年度商品房建设计划的公共配套设施投资,不得低于当年商品房计划投资的10%。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计划完成相应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申报预备项目计划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二)办理规划报建及征地拆迁手续的有效文件。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预备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预备项目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预备项目计划,向土地房管部门办理批准用地、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手续;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下列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正式项目计划:
(一)规划方案批文及其总体规划图。
(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三)建设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年度项目计划所需的资金证明。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须提供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批准的合作合同、章程及外商进资证明。
第十七条正式项目计划经市建委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计划部门下达。
开发企业须持经批准的正式项目计划向市计划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交易及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实行综合开发统计制度,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建设行政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我国目前造价管理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建设项目建安费用.而房地产开发管理是指在一个基建项目从立项-项目前期的可研-项目施工的前期准备-施工过程中-到项目竣工,的质量控制,安全控制,费用控制,工期控制...
关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思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热门行业,虽然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也有着很好地发展势头,但其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相关制度和管理理念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工作的要点,其次分析了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我国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进而推动房地产市场快速、稳定的发展。
关于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的思考
作为新兴的一门产业,房地产在我国尚且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近些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与国际的逐步接轨以及市场经济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经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经济市场竞争随之越来越激烈,而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那么就应当在不断创立企业品牌、提高产品质量以及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的同时,还应当对企业的综合开发管理提起高度的重视。本文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发展现状,简要的阐述了房地产的综合开发管理,旨在推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长足及有序发展。
芜湖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是芜湖市住建委直属单位。
芜湖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是芜湖市住建委直属单位。
(一)接受房地产行政部门的委托,依照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制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
(三)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备案工作;
(四)承担对商品房销售中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管;
(五)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现隶属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拟定工作;
二、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计划及项目的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开发单位资质审查、申报和业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拟定、检查落实工作;
五、会同物价部门审核房地产开发单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六、组织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做好开发小区配套费用征缴及小区配套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实施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25%投资证明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各类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九、总结推广交流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管理经验,开展横向联合等行业活动;
十、协调各房地产开发单位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关系。 2100433B
蚌埠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是蚌埠市住建委直属单位。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住建委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开发资质申报、年检、等级审批工作。
3、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定和代收工作。
4、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审核工作。
5、根据蚌政[2012]141号文件精神,负责具体承办资本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6、根据蚌政[2012]142号文件精神,负责承担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7、负责商品房预审会的前期材料的核查工作。
8、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
9、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统计工作。
10、负责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市场信息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