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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原名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成立于1993年,是负责全市房屋交易监管工作的部门。经市编委批准,2010年1月更为现名。交易监管中心的工作任务涵盖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市场管理、限价房销售行为监管以及对交易资金的监管。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基本信息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简介

近年来,房屋交易监管中心致力于建立“有法可依、专人管理、监管体系完备”的市场管理模式,通过抓好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资金的监管,努力促进一手交易阳光透明、信息公开,二手交易安全便捷、行为规范,保障市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主要工作任务:

(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限价房销售的具体监管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二手房交易行为和交易结算资金的银行托管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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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广州

  • 广州樱(樱花);型号、规格:地径:6cm;品牌:天适
  • 天适
  • 13%
  • 广州天适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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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广州樱(樱花);型号、规格:地径:8cm;品牌:天适
  • 天适
  • 13%
  • 广州天适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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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 广州樱(樱花);型号、规格:地径:10cm;品牌:天适
  • 天适
  • 13%
  • 广州天适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广州

  • 广州樱(樱花);型号、规格:地径:12cm;品牌:天适
  • 天适
  • 13%
  • 广州天适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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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房屋

  • 品种:轻钢房屋,材质:钢,规格(mm):建筑面积
  • 花园
  • 13%
  • 淮北花园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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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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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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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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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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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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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98房屋修缮人工

  • 2011年06或07月人工
  • 1工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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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人工单价

  • 广州市建筑人工单价
  • 1工日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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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固利斯

  •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 1kg
  • 1
  • 普通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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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的抛光砖600×600

  • 600×600
  • 1块
  • 1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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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现在石屑市场单价

  • 石屑即石粉,铺在市政道路垫层
  • 10000m³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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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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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文献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格式:pdf

大小:23KB

页数: 2页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 (甲方 ): 承租人 (乙方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 的房地 产 出租给乙方作住宅用途使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期 20年 月租金额 (币种:人民币 ) 元 小 写:¥ 大 写: 注:期限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 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的第 日前按 转入个人银行帐号 付款方 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已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仟元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 合同之日将保证金 退回乙方 。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 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公告范本(试行)》

格式:pdf

大小:23KB

页数: 12页

1 广州市小额建设工程 交易公告范本 (试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 2 项目交易公告 经 [ 立项批文 ]、[规划批文 ](如有) 批准,并且本项目资金已落实, 按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43 号规定, [ 建设单位 ] 现通过网上随机抽 取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一、项目名称: 二、资金来源: 三、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如有): 监理单位(如有): 监督机构: 监督电话: 注: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 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四、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2.承包内容及规模: 3.发包价: 3 4.承包方式: 5.时间要求:计划从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结束。 五、交易公告及报名时间:从_年_月_日_时_分至_年_月_日_时_ 分

[广东]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五一”开展房地产市场检查

5月1日,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对中心六区佳滨苑、珠江帝景苑等在售项目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个别商品房项目没有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明码标价销售价目表等资料,检查人员已要求违规企业限期内整改。

下一步,该中心将继续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全面掌握市场情况,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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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9〕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商业银行: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现将《大同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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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房产交易管理,保障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买卖房产必须到广州市房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市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禁止私买私卖或利用交易进行牟利等非法活动。

第三条房屋交易须符合下列原则:

1.房屋归属应当清楚,并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

2.凡经改建、扩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向房产登记部门办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方得出售。

3.凡继承人出售房屋,应先取得合法的继承权证书,方能申请出售。

4.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能办理交易手续。属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兴建、购买的房屋,需出售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及原拨款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批准,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5.出售商品经营的房屋,卖方须具备房屋开发资格,持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营业执照;凡中外合资、合作兴建的房屋,需要在港、澳出售的,事先得经广州市对外经济管理机关批准,并将所出售房屋报市房管局备案,方能办理交易手续。

6.出售出租或共有的房屋,卖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或共有人,承租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凡房屋经批准成交的,新业主对原租户除另有约定外,应参照原租约的内容续订租赁关系。

7.凡私人享受国家、单位补贴或以优惠价格购买、建造的房屋,需要出售时,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局,不得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房屋交易:

1.房屋产权未经确认合法的或仍有他项权利未清的。

2.已被批准列为市政建设征用地段内的房屋。

3.尚欠国家贷款或修缮费、房地产税的房屋。

4.经市房管局或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五条房屋交易可由市交易所介绍买卖双方洽商,也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商议,但严禁黑市经纪活动。

第六条房产交易的价格,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并应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产价计算办法商定,同时应如实向市交易所申报成交价格,经市交易所审查批准,方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将土地作价出售或变相作价出售。

第九条房屋交易的买卖双方,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卖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交易所申请填写《出售房屋申请表》。

2.买方应持有身份证明并写填《购买房屋申请表》

3.买卖双方应亲自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如本人不能经手办理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4.买卖双方必须作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市交易所审查允许成交前,必要时业权人应登报声明出售。

5.华侨、港澳同胞如购买中外合资、合作兴建并经批准允许出售的房屋,可直接凭引进外资建房单位的出售证件,到市房管局办理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凡未领取合法产权证的房屋,不得买卖。

第十条买卖双方,应缴交下列费用:

1.契税按房屋产价交6%,附加税近契税额交7%(即按房产价的0.42%),两项合计为房产价的6.42%,均由买方负责缴交。

以外汇购买的房屋,如通过银行办理外汇结算的,可免交契税。

2.按房屋产价交监证费1.5%,手续费0.5%,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按房屋产价交估价费0.2%,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有关处罚条款如下:

1.凡违反办法第二条规定,私买私卖房屋者,一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缴金额的一至五倍交纳;利用房屋交易进行牟利活动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2.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者,除没收经纪人非法所得外,还应按其非法所得总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3.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隐瞒成交价格者,除没收所隐瞒金额外,还应按隐瞒金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4.利用房屋交易行贿、受贿的,除没收行贿物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双方当事人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凡单位违反本办法,受到经济处罚的,应给予法定代表人处以近单位被罚款额的1-5%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超过其本人两个月的工资额)。个人罚款,单位不予报销。

本条各款规定,由市交易所作出决定并负责执行。如当事人不服,可于处罚后第二天起十五天内向市房管局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者,处罚即具有强制力,当地公安机关应协助执行。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复议后,一个半月内应作出处理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答复,则被视为申请复议有效。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房产违法交易活动经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奖励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税款和收费,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罚没款,均应全额上交地方财政。

第十四条市属各县城镇房屋的交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一九六五年公布的《广州市房产交易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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