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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发布日期为1992年3月19日。

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基本信息

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文件来源

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28号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区东风路交通干道的通行能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方案,该方案包括:兴建盘福路、解放路、小北路、越秀北路、建设六马路、先烈南路、农林下路、环市南路与东风路交叉路口立交桥,扩宽德坭路立交桥,兴建府前路西段道路(连新路至解放北路段);兴建应元路东段道路(应元路至小北路段);兴建正南路等路段人行、自行车天桥;扩宽改造部分东风路路面。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的征地红线(包括复建楼房用地红线)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有关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道路交通建设补偿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二、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证件,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证件的房屋,如属无主产业的,由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三、工程范围内已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划归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征用的房屋,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拆迁完毕;其他居民房屋,由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并在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统一迁往广源东路清水塘或广州大道水荫四横路安置定居。

四、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责迁移,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按原管线的规模、标准给予补偿,如重新敷设需扩大规模、标准或增加备用管线的,其扩大、提高和增加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有权属单位负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敷设的管线,不给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在工程范围内的各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于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现有管线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提供给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及广州市市政管理局,施工时管线所有权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否则,施工损坏的管线不予赔偿。

五、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收回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收回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六、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依法强行拆迁。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七、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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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28号

【发布日期】1992-03-19

【生效日期】1992-03-19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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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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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的通告文献

关于东风路改造续建工程的会议纪要 关于东风路改造续建工程的会议纪要

关于东风路改造续建工程的会议纪要

格式:pdf

大小:167KB

页数: 2页

4月28日下午,副市长戴治国主持召开会议,研究东风路改造续建工程的问题。会议听取了市建委邹贞元总工程师关于去年东风路首期工程完成情况和今年续建项目安排的汇报。与会同志就如何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快东风路续建工程的建设速度进行讨论。会议纪要如下:会议认为,自去年10月东风路首期改造工程完成并全线实施交通管制以来,交通秩序有了改善、路容路貌明显改观、公交服务质量也有所提高。广大市民反映良好,说明东风路改造工程和实施交通管

关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建设的通告 关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建设的通告

关于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工程建设的通告

格式:pdf

大小:167KB

页数: 2页

广州市新光快速路(以下简称新光快速路)是经广东省计委批准立项的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该工程自海珠区赤岗的新港东路起至番禺区市桥光明路止,全长16.8公里,拟于200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新光快速路海珠区、番禺区段建设工程范围按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核

广州市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74号

【发布日期】1992-07-31

【生效日期】1992-07-31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2)74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风路沿线旧城区改造工程,是继东风路道路改善工程之后,为进一步改善东风路沿线两侧的市容景观、加快对东风路沿线两侧旧城区改造而作出的重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该工程征用土地地段。范围从东风西路西场口至东风东路广州大道立交桥。近期改造从人民路至越秀北路地段,范围按规划红线执行。

二、征用土地与拆迁房屋的补偿,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凡改建为商业、商务、高级公寓的,依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永迁安置,改建为普通住宅楼宇的应予回迁安置。

三、工程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在市征地办公室房屋拆迁通知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港澳同胞在三个月内;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在六个月内)携带有关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缴验,并办理拆迁安置手续。没有产权证明文件的房屋,属无主产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代管;如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地按期拆除,不予补偿。

四、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征用土地或被拆迁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另行办理补偿手续。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征用土地和拆迁工作的进行。对被拆迁的房屋可实行先拆迁、后补偿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但应做好被拆迁房屋或被征用地块的测绘、登记等资料工作。

五、凡在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按期施工。逾期不服从拆迁安置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执行的,将其房屋依法强行拆除。强制执行的费用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搬迁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付。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五)偷窃、抢夺、破坏公私财物的;

七、本通告同时适用于本市其它路段的旧城区改造工程。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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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简介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4]57号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1994-07-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建龙溪路道路工程的通告

(穗府(1994)57号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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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通告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置换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6]41号)

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天然气,我市将逐步对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实施天然气置换。现就置换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9月起,我市将分期、分片进行天然气置换工作。现有管道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器具须经改造或更新后才能使用天然气。

二、各燃气企业应提前15天将具体置换时间、注意事项等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各管道燃气用户应在置换当日留人配合置换工作。

三、每个居民用户置换时可享受由燃气企业提供的一台燃气灶具和一台燃气热水器的免费改造或更新补助,超出限额部分的燃气器具的改造费用由燃气企业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居民用户的改造费用和更新补助由燃气企业自行解决。

四、非居民用户的燃气器具由用户委托相关企业按国家有关标准自费改造或更新。

五、下列燃气器具必须进行更新,不得改造:

(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如直排式热水器等;

(二)达到报废标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实施改造的;

(三)燃气器具生产厂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六、燃气企业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用户通气、点火。

七、市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置换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应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的开展。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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