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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探讨招标投标理论和实践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为其制定和修改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和政策法规提出积极建议;
(三)有针对性的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调研,广泛开展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论研究和招标投标业务以及相关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培训;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
(五)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和纠纷;
(六)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七)组织会员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
(八)组织会员单位到省内外、国内外进行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学习考察,促进会员单位整体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编辑、印发会刊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书刊资料;
(十)建构及维护协会网站的服务功能,做好企业宣传、政策宣贯及用网络搭建会员与协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十一)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专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监督本协会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相关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得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常务理事会必须完成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常务理事会组成成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协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各办事机构的设立;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一)、(三)、(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事理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在我省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及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放《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讨论、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并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意义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是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2、有利于合...
建筑工程招标是指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工程发布公告,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提出招标申请、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报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 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审查 招标文件发放 勘察现场 投标答疑...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执行政府的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贵州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贵州省民政厅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协会接受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贵州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贵州省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楼。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费;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本分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的终止方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2100433B
贵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成立
3月28日,经贵州省民政厅批准,由贵州省住建厅主管的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成立。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 前言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配套法规和规章, 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 建立一个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 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 “招投标规范 ”)。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 18 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 格、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 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 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
贵州省钢结构协会,是社会团体。
所获荣誉
2021年1月26日,获评2019—2020年度全国“四好”商会。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章程 (核准号:滇社章字第3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
中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Yunnan Bidding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简称:YNBACP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在工程建设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完善我省招标投标法规体系及有关政策,推动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促进云南省招标投标和有形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在云南昆明市西昌路189号,协会办公室设在四楼401室、402室、403室、404室、405室、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我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发展招投标市场,加强市场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方向、理论、方针和政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等,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策时参考;
(二)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纽带作用;
(三)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提高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水平;
(四)编辑与招标投标有关理论、经验与信息刊物,组织出版有关招标投标专题资料;
(五)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的具体工作;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
(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
l、本协会的单位会员范围主要为:
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含大专院校);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等;
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员资格的取得:
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批准;
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
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其书面提出,由秘书处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及个人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由本协会秘书处予以注销登记;
3、会员因自动退会或因违法、违规、违纪或收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推荐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入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4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甲级3000元/年(含一级以上建筑企业);乙级2000元/年;暂定级1000元/年。其余会员单位1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经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中文名: 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英文名: Nanjing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Tender (NAET)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为会员单位和行业发展服务。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促进南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183号二楼2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及条例;
(二)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会员单位自我约束、规范运作、诚信守信;
(三)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了解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评价、看法、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问题可行性建议,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学术活动和工作交流,编印会刊及法规汇编,及时向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政策依据;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业务咨询、诉求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业务讲座、研讨班、培训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七)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准入资格审查;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内容。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等,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其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它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10年 9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