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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排水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体现政务服务效能,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努力推动广州市“四个出新出彩”,市水务局立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充分考虑我市排水户“基数大、行业广”现状,结合各级职能部门意见,编写《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行业分类、接驳分级”的角度切入,规范各类排水行为,明确各级部门分工,建立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排水户管理工作,先后印发《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整治违法排水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同步开发广州市排水户巡检,建立基于“四标四实”地址的排水户底册,排水户管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
但是,由于我市排水户基数巨大、涉及行业众多,目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排水户管理覆盖面不全,各级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二是排水户管理要求不够细致,暂未实现差异化管理;三是部分排水户管理规范文件出台年限久远,难以适应新形势;四是优化营商环境大势所趋,需要采用宽进严出的排水户管理方式,降低企业成本。
为此,我局通过编写《办法》,开创性提出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理念,明确各类型、各级别排水户的排水接驳、雨污分流、达标排放、预处理设施管养等方面要求,指导各级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完善排水户“一户一档”信息化台账,简化排水许可办理要求,建立排水户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机制,落实排水户监督管理全覆盖。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参考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参考依据
制定《办法》主要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15第21号令)、《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水规字〔2018〕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排水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7〕4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工作的通告》(穗府规〔2020〕4号)等。
借鉴参考外城市法律法规文件包括:《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
(二)制定主要过程
1.前期准备
我局于2020年4月7日,组织局排水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成立《办法》编制小组(以下简称编制小组),由编制小组负责开展《办法》编制工作,梳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排水户管理相关文件,总结过往排水户管理经验,制定《办法》整体框架。
2.调研学习
编制小组通过调研北京、上海、深圳、苏州等地排水户管理先进经验,认真研究《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排水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文件中关于排水户分类、办证、证后监管等内容,横向对比我市排水户行业现状,初步确定将我市排水户按照行业性质主要划分为12类,分别是工业类、建筑类、餐饮类、医疗类、汽修机洗类、农贸市场类、畜禽养殖类、垃圾收集处理类、洗涤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部队)类、综合商业类、居民类。
3.《办法》征求单位意见
编制小组召开多次水务系统座谈会,了解各级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实际管理需求及难点,梳理编写《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20年4月、7月向各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生态环境局、广州水投集团等25个单位征求意见,累计收到102条修改意见,经沟通协调,均已达成一致意见。
4.征求群众意见
在第二次征求意见的同时,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提高立法质量,我局根据《广州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涉及营商环境文件分类处理及调整优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映或者提交意见和建议。
5.《办法》上报送审
编制小组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讨论研究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形成《办法》(送审稿)上报送审。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排水户分类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排水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7〕46号)要求,加强污染源源头监督管理,实现排水户全覆盖管理,由市水务局牵头制定《广州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针对不同排水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因此,经参考研究《北京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苏州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分类办法,将排水户主要划分为工业类、建筑类、餐饮类、医疗类、汽修机洗类、农贸市场类、畜禽养殖类、垃圾收集处理类、洗涤类、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部队)类、综合商业类、居民类等12类。
(二)关于排水户分级的问题
本办法中提出排水户分级的定义说明,按照“行业分类、接驳分级”原则将全市排水户划分一级、二级排水户,主要依据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所以,有必要提升将污水直接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排水户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公共排水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
对此,根据排水户接驳情况,将直接接驳至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定义为一级排水户,其余均为二级排水户,不再设其他分级,有利于紧抓排水户管理,通过分别对一级、二级排水户的排水行为提出规范要求,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模式,简化排水许可办理条件,力争实现排水户全覆盖管理。
(三)关于重点一类、重点二类、一般排水户的问题
《办法》基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当前排水户管理现状及以往工作经验,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将工业类、建筑类(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餐饮类、医疗类4类应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分为重点一类、重点二类、一般排水户,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作为重点一类排水户;二是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200㎡)、建筑类排水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属于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的医疗类排水户将划分为重点二类排水户;三是除重点一类、重点二类排水户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四)关于排水户全覆盖监管的问题
为实现排水户全覆盖监管,明确不同类型排水户的监管要求。《办法》规定已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证后监管,重点一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二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排水户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所有一级排水户,将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自建排水设施的接驳、运维、雨污分流等情况。检查频率结合我市排水户分类情况及对排水户的首次检查结果进行确定,检查中发现雨污混接、超标排放等问题,将上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严格落实排水户全覆盖监督管理。
根据“用水户即排水户”的管理原则,由镇(街)、村(居)河长负责对照《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整治违法排水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穗河长办〔2018〕89号),以排水单元为片区、涌边-市政道路-内街内巷为顺序,逐户核查排水户信息(基本情况、行业类别、接驳情况、污水预处理设施),并一户一表建立档案,纳入排水户巡查中统一管理。 2100433B
穗水规字〔2020〕8号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理,防治城镇水污染,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排水户排水行为的差异化管理,现印发《广州市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20年9月25日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污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工业集聚区污水原则上不得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已经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工业废水,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者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当限期退出或者整改。
第五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排水监测站负责落实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类分级管理行政区内的排水户,监管排水行为,包括排水接驳、排水许可审批、证后监管、违法查处等。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排水户分类分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排水接驳现场勘查,定期检查排水户的管网接驳、排水行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排水户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照排水设施接驳情况,排水户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直接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其他属于二级排水户。
按照排水类型,排水户主要分为以下十二类:
(一)工业类,是指从事工业生产及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二)建筑类,是指涉及施工排水的建筑工地排水户。
(三)餐饮类,是指从事各类型餐饮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四)医疗类,是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体检中心等从事医疗行业的排水户。
(五)机关事业单位类(含学校、部队),是指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级学校(含民办学校)、部队等排水户。
(六)汽修机洗类,是指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及洗车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七)洗涤类,是指从事洗涤餐具衣物、桑拿、洗浴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八)垃圾收集处理类,是指从事垃圾收集、分类、处理、回收等活动的排水户。
(九)农贸市场类,是指从事农副产品、水产品交易活动的排水户。
(十)畜禽养殖类,是指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一)综合商业类,是指从事办公、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排水户。
(十二)居民类,是指小区、公寓、宿舍等排水户。
第八条 一级排水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接驳井前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二)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开工前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接驳手续,并按照排水工程设计和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完成排水设施建设。排水接驳完成后,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办理排水接驳手续。
(四)已建项目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含连接接驳井的出户管)存在雨污错混接情形的,由排水户自行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现场技术指导。
(五)负责红线范围内雨水、污水管及连接公共排水接驳井的出户管等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管理台账;按照《排水管渠维修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具体清疏要求详见附件1《排水管渠清疏频率》。清疏产生的通沟余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置,不得进入公共排水设施。
(六)工地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建筑物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换水或者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池排水、工业生产产生的冷却水(不含污染物)、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达标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
第九条 二级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标准规范要求。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级排水户应当配合一级排水户开展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类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隔渣池、格栅、三级沉淀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具体设置要求详见附件2《预处理设施分类管养要求》。
第十一条 排水户应当配合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渣、废液,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向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质;
(三)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公共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公共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公共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工业类、建筑类(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餐饮类、医疗类等排水户应当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一级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排水许可;二级排水户可由所属的一级排水户统一申办排水许可,也可自行办理,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排水户应当按规范设置独立检测井,或者设置专用检测口。
第十五条 工业类、建筑类(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餐饮类、医疗类等排水户按照排水行为影响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划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3类。
(一)列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为重点一类排水户。
(二)符合下列条件排水户为重点二类排水户:
1.排放生产废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2.大、中型餐饮类排水户(建筑面积超过200㎡);
3.建筑类排水户(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除外);
4.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医疗类排水户。
(三)其余工业类、餐饮类、医疗类等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六条 排水许可有效期内,排水户变更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七条 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已办证排水户开展证后监督检查。重点一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重点二类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排水户由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监督检查时,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台账等有关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一级排水户的排水行为,检查内容包括自建排水设施的接驳、运维、雨污分流等情况。检查频率结合我市排水户分类情况及对排水户的首次检查结果进行确定。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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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水户:指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大专院校、工业企业、汽车维修及洗车企业、餐饮服务类企业、科研院所、医院等排水户学校饭堂具有50平米
注:如有变动,以北京市行政服务大厅为准
螺旋分级机主要有高堰式单螺旋和双螺旋、低堰式单螺旋和双螺旋、沉没式单螺旋和双螺旋几种分级机,低堰式现运用的很少,主要是高堰式和沉没式。
低堰式一溢流堰低于螺旋的旋转轴。该种分级机由于沉降区面积小,实际生产中只用于冲洗含泥不多的砂矿及粗粒物的脱水,在磨矿循环很少应用。
高堰式一溢流堰高于螺旋的旋转轴,但低于溢流端螺旋的上缘。该种分级机其沉降区的面积较低堰式大,其堰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即沉降区的面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调整改变,从而可以调节分级的粒度,是磨矿循环中常用的一种设备。
沉没式一在溢流堰端有4~5个螺旋叶,全部沉没在矿浆中。该种分级机沉降区面积较大,分级池深,螺旋的搅动对矿浆表面影响较小。所以分级面平稳,溢流量大而细。在选矿厂生产中常作为细磨或二段磨矿的分级设备。
锥形离心气流分级机。锥形离心气流分级机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实现粗粉和细粉的分离。该设备成品粒度最细可达0.95um左右,分级精度D75/D25可达到1.16。该设备没有任何运动部件,其导流片角度可以在7~15度之间调整,设备结构紧凑,分级效率高,运行安全可靠。
MS叶轮分级机。MS叶轮分级机是日本研制并生产的标准形分级机,图1为该机示意图。该机特点是粉体由气流带入分级腔后在二次风的风筛作用下分离,细粒级在分级区受分级轮高速旋转产生强大的离心力场和分级机后部抽风所产生的向心力双重作用,细粒因向心力大于离心力,而由细粒排料口排出,相反粗粒因受离心力大,而由粗粒排料口排出。
外观品质分级机是利用光束照射果实,通过光束反射率来判断果实的差色程度或伤痕等。按色泽分级的分级机工作原理是:果实从电子发光点前面通过,果实表面产生的反射光被测定波长的光电管接受。反射光的波长因果实表面颜色的不同而变化。系统根据采集的波长进行分析并确定取舍,达到分级目的。意大利的果品贮藏加工业最早使用颜色分级机,主要对苹果进行颜色分级,其原理就是按照绿色比红色的反射光强的道理进行的。工作时,苹果随松软的传送带上跳跃前进,以便于光线能照射到水果的大多部位,这样可以避免水果被单面照射。电脑接收到反射光,按照不同的反射率将果实分级,一般将其分为全绿果、半绿(半红)果和全红果等级别。
内部品质分级机是利用一定波长的光照射产品,在不破坏产品的情况下,通过测定透过光的强度来推断产品中的糖和酸及其他成分的含量。果实内部品质包括很多方面,如成熟度、糖分含量、酸度、空心烂心等。如果仅靠人的视觉、触觉是很难进行准确的选别的。目前应用较为广泛效果较好的是透光检测法检验果品内部是否腐烂的情况。马达带动滤光器以一定的速度回转,滤光器上的干涉滤光片仅让某种波长的光通过,经透镜集光后照射到被测物上,被测物置于海绵质的下缓冲垫上,操纵手柄使下托架上升至被测物上部与上缓冲垫相接触,借助下缓冲垫上的检验眼测出透光量。这种利用透光率的方法精确度高,所以应用广泛[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