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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规〔2020〕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树立质量先进标杆,推动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市,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以“好中选优、树立标杆”为宗旨,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向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对于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以上质量奖或其他项目。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计、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广州海关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协调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各区政府,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企业的培育工作,积极宣传发动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在市市场监管局业务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其中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得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环保、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在存续期间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
(二)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5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确保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管理办法。
我市自2010年起已成功举办3届质量奖评选,经过几年来质量奖的培育和评奖活动,树立了一批卓越经营的质量标杆,市长质量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期间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首届的16家增加至2016年度的25家,从最初的主要是制造业企业申报,扩大到工程类、服务类、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企业或组织积极申报。
2012年9月出台的《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2〕44号)到2017年9月有效期限届满。2017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文发布,明确要求“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完善国家质量激励政策,继续开展国家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建设质量强国”。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穗字〔2017〕7号),提出“优化品牌培育政策环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到2020年力争我市获得质量奖、质量标杆等国家、省级质量激励项目在全省居前列”的要求,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激励政策,有利于我市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全市质量建设,助推经济向质量好、结构优、效益高、消耗低的方向发展,有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 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医疗卫生、教育、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测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居全市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市有关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教育等事故,没有因违反质量监督、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卫生计生、教育管理、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申报时没有欠缴税款。
市长质量奖每三年评选一届,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长质量奖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商务委、质监局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申报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材料评审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30%。(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现场考评得分占评审总分权重的70%。(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材料情况和现场考评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定位和战略方向、行业代表性和评审总分排名,提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再申报市长质量奖。
(二)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医疗卫生等事故的;因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三)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 越。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五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一)质量奖评选时间发生变化
管理办法明确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由每两年评选一届,变更为每三年评选一届。
(二)申报条件发生变化
不再强调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正常运行5年以上可申报。鼓励更多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较大社会贡献的组织(如:教育类、医疗卫生等)或独立单元(事业部、部门、分公司等)参与本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
(三)质量奖评审程序优化
为提高质量奖评审过程的科学性、严谨性,确保我市质量奖的权威性,在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环节增设相应评价权重。
(四)市长质量奖评选数量及奖励资金发生变化
市长质量奖每届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取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增加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给予获奖企业或组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
明确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当自获奖次年起五年内,于每年12月份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卓越绩效管理情况报告。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穗府办规〔2018〕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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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1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四章 基础测绘 第五章 其他测绘 第六章 测绘市场 第七章 测绘成果 第八章 测量标志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加强测绘管理, 规范测绘行为, 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 建设、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军事测绘活动除外) 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测绘的组织领导 )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协调, 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行政管理机构 ) 2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国土资源 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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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综合评价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审程序各工作环节所规定的办理期限。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曝光。该企业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是组织进行自我评价、评审专家对申报组织进行评价、给申报者反馈报告的基础。
全国质量奖2001年启动伊始,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质量专家组,起草了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为使全国质量奖评审工作与国际接轨,经多方面征求意见,2003年对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基本以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卓越绩效模式标准为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调整。
2004年9月2日,我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适用于质量奖的评价和企业的自我评价”。经全国质量奖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委员会审议决定,自2005年起,全国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2012年3月15日,新修订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从2013年起,全国质量奖评审采用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
﹡注:标准如有更新,全国质量奖评审将采用新版标准。
标准的评价要求分为七章,内容为:
4.1 领导
4.2 战略
4.3 顾客与市场
4.4 资源
4.5 过程管理
4.6 测量、分析与改进
4.7 经营结果
标准的第1章到第6章要求组织提供针对标准各项要求,如何策划、制定哪些方法、如何实施、如何测量和改进等过程方面的主要信息。
第7章要求说明组织的关键绩效,以及与竞争对手、标杆的比较结果。
卓越绩效评价标准为组织改进提供了依据,鼓励组织实施创新和灵活的方法,与组织的整体经营需求协调一致。
标准注重一般性要求,而非具体的程序、管理工具和技术。其它改进方法(如ISO质量管理体系,六西格玛或合格鉴定)可以整合到组织的绩效管理体系中去,成为满足标准要求的一个部分。
标准具有适用性。可用于大企业、小企业、服务业,以及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