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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信规字〔2020〕3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3日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保障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2019年4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府办规〔2019〕4号),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制定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 项目(含分割转让拟引进的项目) 准入和退出的机制、流程、标准等内容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指引》)。
(二)目标任务
为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有效规范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提供遵循,进一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内容
《实施指引》共分六个部分。
1.第一部分准入条件,明确了M0用地在主体、产业和投入产出标准等3个方面的准入要求。
2.第二部分产业监管,明确了产业监管协议签订的相关工作要求、核心内容、考核对象、考核方法等。
3.第三部分分割转让,明确了M0用地中的产业用房分割转让相关要求,包括单次转让面积、转让对象等具体要求。
4.第四章部分退出机制,明确了各种情况下对M0用地和M0用地主体的违约处置方式。
5.第五部分部门职责,明确了M0用地、项目在用地供应、物业租赁及分割转让、供后监管3个阶段市、区相关部门的职责。
6.第六部分其他,明确了结合M0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指引内容,及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三、关键词诠释
新型产业用地(M0):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解读方案
(一)解读途径。一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的“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公布文件解读方案,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是利用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移动平台广泛公布;三是利用局重点项目(企业)服务组工作机制,深入区属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公布。
(二)解读形式。主要以书面解读为主,并采用政策宣讲、座谈会、印发政策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为辅。
(三)解读时间。在文件制定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实施指引》正式印发后,解读材料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2100433B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准入条件
包括主体准入、产业准入和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一)主体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的供应对象原则上应为单一主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
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村集体改制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
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二)产业准入。
新型产业用地(M0)拟发展的产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属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详见附表。
(三)投入产出指标准入。
投入产出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投入产出指标准入为全市下限标准,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投入产出指标准入按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执行分级标准。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四区全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新龙镇、龙湖街、九佛街以外地区,面积约933平方公里;外围区域范围为除中心城区外的广州市其他区域。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投资强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不低于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120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二、产业监管
(一)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供应对象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数量、分割转让条件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以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项目指标为准。
(三)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供应对象,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以考核时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三、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三)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求。未达强度要求的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行分割转让。
(四)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单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
四、退出机制
(一)工业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进行评估,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要求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相关要求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由各区政府、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指定相关部门执行:
1.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
3.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4.将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竞争性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5.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6.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的其他违约处置方式。
五、部门职责
(一)用地供应。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组织本区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工作,按照本指引要求对用地主体、产业内容、经济社会效益指标等进行筛选把关,并明确选址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主体准入和产业准入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部门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的各项指标等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供地合同及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签署的依据。
(二)物业租赁及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供地后,后续运营的物业租赁合同应按要求备案。
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相关部门结合准入条件、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对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对象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作为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三)供后监管。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是产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根据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由各区政府及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在开竣工阶段、约定达产时间1年内、达产评估考核后每隔3至5年、出让年期届满前1年等阶段,对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核查、处理情况应在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设全市产业大数据监测及分析管理平台,并与其他部门平台及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实现全要素、全过程的一体化管理。
六、其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等关联部门,结合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实施情况对本指引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本指引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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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1 附件: 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增强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 促进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 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 (粤 府〔 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类别) 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 (M)”大类 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 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 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并标明为“新型产业用地项 目”。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符合中山产业发展 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生产 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 施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 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行以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为核心的住房保障体系,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 “富民优 先,民生为重 ”的重要举措。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 社会公平, 关系构建和谐广州的长远大计,意义十分重大。各级政府、 各有关单位务必加强 组织领导,深入宣传,精心组织,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 要,根据国
一、背景说明
根据珠海市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和2020年5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出台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指引》总共三章12条,包括总则、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附则等三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含3项条款,第一条阐述《指引》制定依据;第二条提出各区应牵头成立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监督小组负责新型产业用地达产验收工作;第三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结果将作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项目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含6项条款,第四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采取“事前明确验收标准,事后对标验收”的方式开展;第五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可实行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第六条介绍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验收类型按照验收阶段分为建成投产验收和运营期满验收;第七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归纳四个验收程序,分别为“提出申请”、“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和“验收意见出具”;第八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达产验收指标标准,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强度”、“年产出比”、“财政贡献”和“分割转让比例”等;第九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验收,责令整改期限1年。
第三章“附则”,含3项条款,第十条明确项目达产验收之前,项目开发主体股权不得变更,自持不动产权不得转让;第十一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置方式;第十二条介绍《指引》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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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按照《办法》要求牵头成立的(各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监督小组,负责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及达产验收。项目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区(经济功能区),负责监督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结果,将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项目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采取“事前明确验收标准,事后对标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标准主要根据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内容确定。
第五条 按照《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实行分期建成投产的,可申请进行分期达产验收。采取分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投资强度、年产出比(产出强度)和财政贡献指标。
第六条 验收类型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验收类型按照验收阶段分为建成投产验收和运营期满验收共2种。
(一)建成投产验收。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按约定当期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产出强度)通过验收的,允许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运营期满验收。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竣工且运营满5年,项目开发主体方应向监督小组申请整体或当期期满验收。如果验收中仅财政贡献指标未达标,允许开发主体按《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期限内的财政贡献指标补足差额(计算公式:每年补缴额=约定的年度财政贡献—年度实际上缴财政贡献),补足差额后,视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由监督小组出具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验收流程
(一)提出申请。项目开发主体按验收类型向属地监督小组提出验收申请,提供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投产时间、投资强度、年产出比(产出强度)、财政贡献、分割转让比例等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二)材料审查。监督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开发主体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复核,形成项目复核意见,并根据工作分工将有关达产指标情况发各部门核实,各部门核实意见以书面方式反馈监督小组。
(三)现场验收。属地监督小组办公室组织监督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项目验收工作组,对通过初步复核的项目,以项目现场会议听取达产情况汇报、项目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项目现场验收,并形成项目现场验收报告。
(四)验收意见出具。监督小组根据项目验收类型、项目复核意见、各部门的达产指标核实意见以及项目现场验收报告,出具验收意见。
第八条 验收指标标准
项目验收时,监督小组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等约定内容及相关指标,对项目开发主体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同一项目采取分期建设的,则按当期实际开发面积计算验收指标。具体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二)年产出比(产出强度):不低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三)财政贡献:不低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四)分割转让比例:不高于项目开发主体承诺指标。
第九条 整改期限
在《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通过验收的,由属地区(经济功能区)责令开发主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项目整改完成后,再提交达产复验申请。
整改期内未提出达产验收申请或提出申请未能通过达产验收的项目,视为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项目,应按《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具体要求以及本指引第十条进行处置。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项目达产验收之前,项目开发主体股权不得变更,自持不动产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在执行《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有关违约责任外,视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置方式:
(一)停止剩余未分割转让部分进行分割转让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二)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得再次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等惩罚措施。
(三)开发主体(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珠海直接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所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有一个验收不达标的,5年内不得在珠海申请或联合申请开发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第十二条 本实施指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2020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