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根据珠海市九届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和2020年5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出台了《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达产验收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指引》总共三章12条,包括总则、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附则等三个章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含3项条款,第一条阐述《指引》制定依据;第二条提出各区应牵头成立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监督小组负责新型产业用地达产验收工作;第三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结果将作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开发主体自持部分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项目可分割转让部分的产业用房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达产验收要求与流程”,含6项条款,第四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达产验收采取“事前明确验收标准,事后对标验收”的方式开展;第五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可实行分期建成投产项目;第六条介绍新型产业用地项目验收类型按照验收阶段分为建成投产验收和运营期满验收;第七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归纳四个验收程序,分别为“提出申请”、“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和“验收意见出具”;第八条明确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达产验收指标标准,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强度”、“年产出比”、“财政贡献”和“分割转让比例”等;第九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验收,责令整改期限1年。
第三章“附则”,含3项条款,第十条明确项目达产验收之前,项目开发主体股权不得变更,自持不动产权不得转让;第十一条提出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全部或分期)逾期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处置方式;第十二条介绍《指引》解释部门和实施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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