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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加强对小型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党和国家机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射功率在两瓦(含)以下的无线电报话机、无线话筒、话机、袖珍铃、遥测、遥控(电子玩具除外)等设备,统称小型无线电设备。
第二条 凡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设备,均可使用小型无线电设备。严禁个人或单位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必须经过批准,由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地、州(市)所属单位设置小型无线电设备,由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省属单位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黔单位设置各种小型无线电台站,由各该部门批准抄送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业经批准设置的小型无线电设备,须到相应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可用频率,领取《使用证书》或《执照》,方可使用,其设备不得出租或转借。
第五条 购买小型无线电设备,需持有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准购证》或函件。
第六条 军队系统(包括民航、人防系统和民兵)按编制装备的小型无线电设备不再核发证书,但应报所在地、州(市)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自购编外设备,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按全国无委和国家体委颁发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国外团体来黔访问、旅游、援建、举办展览会等需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由接待部门按《无线电管理规则》履行批准手续,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设置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由设台单位所在地广播事业局审核,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核定频率,并按全国无委和中央广播事业局颁发的《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及省政府、省军区颁发的《小功率电视转播台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业经批准使用的小型无线电设备联络资料,在启用前半个月,由县、团级以上机关将通信资料报北京市57323部队保密室备案,并抄报省及所在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资料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地点、机器型号、数量、功率、频率范围、使用频率、工作种类、调制方式、天线程式、高度、数量、通信对象、使用呼号、期限等。
第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呼号是识别空中电波的标志,各种无线电台站都应按核配的无线电呼号、频率工作,不得自编呼号,自选频率。
无线电报呼号按全国无委〔78〕无发文4号及省无委无发文〔7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无线电话呼号按地区、系统编制核配(见附表)。
部队、民兵、邮电、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无线电话呼号,按各该系统有关规定执行,但须报省及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以利协调,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二条 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应严守保密纪律、通信规定和通信纪律,在无保密措施时不得涉及党和国家、军队机密,不得用无线话筒录放机密内容的讲话。
第十三条 研制、生产小型无线电设备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其频率、功率必须符合全国无委〔80〕无发文5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无线电产品发射试验须采取屏蔽措施,无屏蔽措施进行实验须经省无委同意。
第十四条 需报废的小型无线电设备,经批准设台的单位同意后,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向所在地无委备案;设台注销时,缴回《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者,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没收设备,并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房屋预告登记证或契税完(免)税证原件和复印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①原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建设用地或宅基地...
网络上没有找到这个规定,不过找到一个《现场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里面有该规定,应该还可以适用。 发其中一段给你参考:其中第二小点就是02 《辽宁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18日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1995年7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无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规定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的技术要求
一、地下管线探测设备:一种用于寻找、测定埋在地下的各种电缆、管道及类似结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该设备使用时将无线电射频信号耦合至电缆、管道等上面,并在地面用接收机来探测这些电缆的位置。
1.使用频率:14.0-95.0kHz;105.0-200.0kHz;
2.发射功率:在14.0-45.0kHz(不含)内,其(峰值)功率≤10W;
在45.0-200.0kHz内,其(峰值)功率≤1W;
3.调制方式:任意非话音调制。
二、通用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用于玩具、车门、车库门、防盗、报警、数据传送、无线话筒等用途的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
(一)、A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1.700-2.100MHz,2.200-3.000MHz, 3.100-4.100MHz,4.200-5.600MHz,
5.700-6.200MHz,7.300-8.300MHz, 8.400-9.900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5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3.频率容限:≤100×10
4.6dB带宽不得超过200kHz
(二)、B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6.765-6.795MHz,13.553-13.567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0020μV/m(采用准峰值检波);
3.频率容限:≤100×10
(三)、C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26.957-27.283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00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3.频率容限:≤100×10
(四)、D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40.66-40.70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0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3.频率容限:≤100×10
(五)、E类设备
1.使用频率为:24000-24250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2500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3.杂散发射功率衰减:≥60dB
三、通用无线遥控设备:用于各种窗、门的无线遥控及各种遥控开关等。
1.使用频率:470.0-566.0MHz,606.0-798.0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25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3.杂散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25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4.占用带宽:≤1.0MHz;
四、无线传声器:一种通过无线方式传送声音的无线电收发设备,用于教育、文化部门的视听训练,电影院、音乐厅、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残疾人士的听觉辅助使用。
1.使用频率及发射功率:
1)使用频率:88.0-108.0MHz,
发射功率:≤3mW;
2)
3)使用频率:470.0-510.0MHz,702.0-798.0MHz
发射功率:≤50mW;
2.调制方式:F3E
3.占用带宽:≤200kHz
4.频率容限:≤100×10
5.杂散发射功
率衰减:≥30dB(对84-87MHz频段为≥40dB)
五、生物医学遥测设备:一种用于传送人类或动物生理现象测量信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仅限医院或医学研究机构内使用。
1.使用频率:175.0-215.0MHz
2.占用带宽:≤200kHz
3.频率容限:≤100×10
4.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50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5.杂散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150μV/m(采用平均值检波);
六、无绳电话机:
1.使用频率:
信道序号
座机发射频率(MHz) 手机发射频率(MHz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45.000
45.025
45.050
45.075
45.100
45.125
45.150
45.175
45.200
45.225
45.250
45.275
45.300
45.325
45.350
45.375
45.400
45.425
45.450
45.475
48.000
48.025
48.050
48.075
48.100
48.125
48.150
48.175
48.200
48.225
48.250
48.275
48.300
48.325
48.350
48.375
48.400
48.425
48.450
48.475
2.座机和手机的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0mW;
3.最大频偏为:5kHz;
4.占用带宽:≤16kHz;
5.杂散发射功率:≤25μW;
6.频率容限:≤1.8kHz;
7.邻道功率:≤0.5mW;
8.占用带宽以外的调制产物必须衰减40dB以上(与没有调制的载波电平相比);
9.天线与座机或手机的联接必须是永久固定式的,其长度不得大于1米。
七、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遥控设备:
1.使用频率:
230.700MHz,223.700MHz,230.975MHz,223.975MHz, 231.600MHz,224.600MHz,232.325MHz,
225.325MHz,230.100MHz,223.100MHz,232.025MHz,225.025MHz
2.发射功率不得大于20mW;
3.占用带宽:≤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2.5μW;
5.频率容限:≤4×10
八、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1.使用频率及占用带宽:
1)使用频率:223.300MHz,224.900MHz,230.050MHz,233.050MHz,234.050MHz;
占用带宽:≤50kHz;
2)使用频率:450.0125MHz,450.0625MHz,450.1125MHz, 450.1625MHz,450.2125MHz,
占用带宽:≤20kHz;
2.发射功率不得大于50mW;
3.杂散发射功率:≤2.5μW;
4.频率容限:≤4×10
九、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用无线方式传送遥控信息的无线电收发设备。
1.使用频率:
418.950MHz,418.975MHz,419.000MHz,419.025MHz, 419.050MHz,419.075MHz,419.100MHz,
419.125MHz,419.150MHz,419.175MHz,419.200MHz,419.250MHz,419.275MHz;
2.发射功率不得大于10mW;
3.占用带宽:≤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2.5μW;
5.频率容限:≤4×10
十、无线数据传送设备:用于传送数据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1.使用频率:
228.050MHz,228.100MHz,228.200MHz,228.275MHz, 228.425MHz,228.575MHz,228.600MHz, 228.800MHz,223.150MHz/230.150MHz,223.250MHz/230.250MHz, 223.275MHz/230.275MHz, 224.050MHz/231.050MHz,223.350MHz/230.350MHz,224.250MHz/231.250MHz
2.发射功率不得大于10mW;
3.占用带宽:≤16kHz;
4.杂散发射功率:≤2.5μW;
5.频率容限:≤4×10-6
十一、防盗报警无线控制设备:用于短距离的汽车、车库、贵重物品、紧急情况等安全、防盗和报警无线电控制设备。
1.使用频率:315.0-316.0MHz,430.0-432.0MHz;
2.所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6000UV/m(采用平均值检波);
3.杂散发射的电场强度在距设备3米处不得超过600UV/m(采用平均值检波);
4.占用带宽:=〈25kHz;
十二、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用无线电波遥控的航空模型飞机,水面模型船只、地面模型汽车等非载人的模型玩具。
1.使用频率:
26.975MHz,26.995MHz,27.015MHz,27.045MHz,27.065MHz,
27.095MHz,27.115MHz,27.145MHz,27.195MHz,27.225MHz;
2.发射功率:=〈1W;
3.调制方式:任意调制;
4.占用带宽:=〈8kHz;
5.频率容限:=〈20×10-6;
6.杂散发射功率衰减:=〈45d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是指符合本规定附件中各项技术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第三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对讲机和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它合法的各种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它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上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 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
第七条 研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或含有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其它设备)须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产、进口的设备应在其显著部位上标明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型号核准代码(其第三位字母为"D")。
生产厂商应接受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的检查和测试。所生产产品的性能指标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九条 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
第十一条 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第十二条 各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见附件。根据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对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及技术指标进行修改和补充。
使用下列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无线传声器、生物医学遥测设备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2.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遥控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
设备安装前须进行电磁环境测试,以免受到干扰或干扰其他同类设备的正常工作,造成生产事故;
当受到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的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的设备。
3.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
限在工业厂房(或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4.无线数据传送设备
限在建筑物内使用,两次发射的间隔时间不小于5秒。
为保护北京天文台射电天文业务,在北京辖区内不得使用229.0-235.0MHz频率范围内的设备。
5.防盗报警无线控制设备
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1分钟;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6.通用无线遥控设备
必须具有自动控制装置,使周期性工作的无线控制设备的电波发射持续时间不超过1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或使非周期性工作的设备每次电波发射的持续时间不超过5秒,两次间隔时间不小于60分钟;
不得用于无线控制玩具;
若使用频率与当地声音、电视广播电台频率相同时,不得在当地使用;
若对当地声音、电视广播接收产生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待消除干扰或调整到无干扰频率后方可重新使用。
7.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
限单向控制;
不得在机场附近及航空管制区内使用;
不得在军事管制区内使用;
第十三条 进口和生产厂商在其产品的说明书或使用手册中,应刊印下述有关内容:
1.标明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指标和使用范围,说明所有控制、调整及开关等使用方法;
2.不得擅自更改发射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它发射天线;
3.使用时不得对各种合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一旦发现有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4.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忍受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
5.不得在飞机和机场附近使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微功率无线电设备违反本规定者,或擅自改变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频率、发射功率者,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凡进口、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凡进口、生产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在其设备说明或使用手册中未刊印本规定第十三条内容的,由国家或所在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2202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9月3日黔府〔198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