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是贵州省人民政府1981年10月13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1]141号

【发布日期】1981-10-13

【生效日期】1981-10-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

(1981年10月13日黔府〔1981〕141号)

人民防空工程是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御敌人侵略的重要战备设施。为了确保我省人防工程的安全,使之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人防工程是国家重要的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各单位要对广大干部、职工和居民进行保护人防工程重大意义的教育,杜绝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行为的发生,使各类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二、加强已有人防工事的管理,单位修建的工事由单位负责管理,公共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管理。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已经修建起来的人防工事,要加以充分利用,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长期坚持不用的,人防部门有权安排调用。

三、城市建设,凡有涉及人防工程安全的,须事先经省、地(州、市)人防办公室同意,未经人防部门许可而损坏人防工程的,应由施工单位修复或赔偿损失。

四、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事先向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拆除。大、中型项目由人防领导小组批准,大型项目报大军区和全国人防办备案;小型和零星项目由地、州(市)人防领导小组批准,报省人防办备案。

五、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按原工程的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建。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人防工程的,应追究领导责任,并予以补建。工程补建地点,由拆除单位同当地人防部门协商解决。

六、不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建房、采石、取土或进行其他有损工事的作业。个别确需建房的,应事先取得人防部门同意,但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口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不准向人防工程内倒垃圾和污水,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气孔;不准损坏人防工程设备,对于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轻者予以批评教育、赔偿损失;性质严重、态度恶劣者,除赔偿损失外,并要给以行政处分。蓄意破坏人防工程的,应依法惩处。

七、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人防工程。要求参观人防工程的人员,须持正式函件与省、地(州、市)人防部门联系,经批准后予以接待。未经批准对外开放的人防工程,一律谢绝参观。

八、保护人防工程人人有责。无论单位和个人,凡发现有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或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于保护人防工程有功的人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查看详情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贵州

  • 厚度(mm):18,表面处理:自然面,规格(mm):600×600,说明:大理石光洁细腻 纹理自然流畅 有很高的装饰性 在室内装饰装修中有广
  • m2
  • 陆家嘴
  • 13%
  • 上海陆家嘴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产地:国产;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宽度(mm):大板;长度(mm):大板;厚度(mm):16;规格(mm):大板;
  • m2
  • 中珂
  • 13%
  • 中珂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产地:贵州;颜色:灰白色;厚度(mm):18;规格(mm):600×600;类型:大理石;
  • m2
  • 华东
  • 13%
  • 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华冬石材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产地:贵州;颜色:灰白色;厚度(mm):18;规格(mm):600×600;类型:大理石;
  • m2
  • 荣翔
  • 13%
  • 蛟河市天岗镇荣翔石材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贵州木纹

  • 品种:贵州木纹大理石;产地:贵州;颜色:灰白色;厚度(mm):18;规格(mm):600×600;类型:大理石;
  • m2
  • 圣岩
  • 13%
  • 蛟河市天岗镇石材产业园区圣岩石材厂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5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2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程驳船

  • 100T以内
  • 台班
  • 清远市英德市2014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人民防空工程概况

  • 尺寸:800×1000mm;材质:荧光式铝合金,底色:R:19 G:140 B:195;字体:见图示
  • 1个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8-25
查看价格

人民防空工程标注牌

  •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选用07FJ03》
  • 1套
  • 2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16
查看价格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 尺寸:800×1000mm;材质:荧光式铝合金,底色:R:19 G:140 B:195;字体:见图示
  • 1个
  • 3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08-25
查看价格

"人民防空工程"标志牌

  • 1.依据江门市人防工程挂牌管理规定要求悬挂 2.江门市指定标准和单位
  • 1.00套
  • 3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03-09
查看价格

人民防空室外指示牌

  • 500×1601.5mm铝合金板符合人防要求
  • 4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6-09
查看价格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贵州省政府关于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文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5页

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2001]国人防办字第 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 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也可通过考察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业绩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工程是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 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10页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 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现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规 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内容简介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0年12月22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从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确保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的方针,切实加强物价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促进生产,活跃流通,提高经济效果,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物价管理

要认真执行物价分级管理的规定,不准越权确定、变动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对符合政策规定,而又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价格的商品,凡属中央管理的,要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物价总局规定执行,属于省管理的,分别由省政府、省物价综合部门或与省有关厅、局联合下达;属于行署、州、市、县管理的,统一由行署、州、市、县政府下达,并抄送省物价综合部门备查。在未经批准前,一律不得变动,物价综合部门发现有关部门和地区越权定价、调价或调价不当,有权予以纠正。

农牧产品的收购、调拨和销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等级规格和价格执行,不准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粮食、油料的超购加价的品种和幅度,要严格执行中央的规定,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农产品议购议销要贯彻薄利多销的方针。议购议销的商品范围,限于三类农副产品和允许完成收购任务以后上市的一、二类农产品。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要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及时向群众公布。议价销售部分,同平价供应部分要分开经营,明码标价,不得平价进议价销,也不得搞混合平均价。

工业品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属于国家统一定价的,按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工业部门在市场自销、展销的产品以及工厂直接向个人销售的商品,均要执行统一的零售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品种和浮动幅度,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行。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搞议价购销。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包括手工业产品的小商品),由工商双方协商定价,灵活掌握。对于实行临时定价和价外补贴的,要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并严格控制。任何地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规定“价外附加”。

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企业,有权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一些利润过高和供过于求的产品,以及超储积压物资,实行浮动价格(向下浮动)其幅度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工业企业新产品定价,按照产品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后执行。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由企业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自定,对于新花色、新式样、新型号、新规格、新装璜的产品,要比质比价,按质论价。改头换面,换了牌子就涨价的,必须坚决制止。

一切商品都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质量标准,贯彻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原则。质量显著下降,又无条件改善的,要及时提出改价报告,经过批准,重新定价。

饮食、糕点、糖果、酿造、加工等商品,主管部门要制定配方标准,加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投料,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掺杂使假。修理服务行业要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各有关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物价管理制度,要尽快把责任制、物价台帐制和明码标价制建立、健全起来。

责任制: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贯彻执行党的物价方针、政策,正确解决管理权限内的价格问题,组织和领导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加强物价工作的思想、组织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并积极支持物价员的工作,保护物价人员行使正当职权。

物价员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协助领导搞好物价管理工作,随时检查本单位和本系统的价格执行情况,做好物价管理工作。

营业员、采购员、配料员等都要执行物价政策,做到价格、质量、数量相符。

物价台帐制:商业批发部门和大中型零售商店,要建立健全物价台帐,及时记载现行价格。商店下属营业点可用保管帐或调价通知单代替物价台帐,要装订齐全,专人保管。

生产企业、物价部门、医院(卫生院)等单位,要建立物价收费变动情况的登记簿。

明码标价制:商店要一律明码标价,品名、等级规格、价格要醒目。饮食业除价格公开外,主食品、带馅食品要标明成品重量。理发、浴池、照相、服装加工、交通运输等单位,要有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费表,悬挂明处,接受群众监督。农副产品收购单位,要把价格、等级标准和实物样品公布于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工商企业,要建立与物价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物价的检查整顿

对各类商品的购销价格、各种非商品收费标准(包括度量衡器)都要认真检查,重点是检查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购销价格,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因时制宜,那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就着重检查那方面的问题。各企业、各单位以自查为主,同时要组织检查人员进行互查和抽查。通过检查整顿,着重纠正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乱收费用和哄抬议价等违反物价纪律的现象。

物价检查整顿要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的物价进行几次群众性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定期进行检查。原则上要求:商业、粮食、副食、饮食等行业的基层单位,如商店、饭店、门市部,每月自查一次,每季组织一次互查,年终进行一次普查;逢年过节或价格调整后要及时进行检查;支农物资按农时季节进行检查;修理服务、文教卫生、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单位,要按季进行检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干部负责物价检查工作。各地区还可以聘请财税、银行、工商、计量等单位的同志兼任物价检查员,在各地区物价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员由各级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件,物价检查员持证经常对指定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抽查。被检查单位要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欺骗、抵制和拒绝。物价检查人员要正确行使职权,模范地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物价检查人员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建立群众性的物价检查监督组织。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物价检查监督小组,负责收集群众对物价的意见,对一定范围内的商业、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的门市部(包括全民、集体的销售单位以及经销国家商品的个体户)进行物价检查监督,并对群众进行物价宣传解释工作。

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各单位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由本单位认真解决,不能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仍然不能解决的,由物价综合部门仲裁,有关部门必须执行。物价综合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积极协同有关部门解决整顿中的一些主要问题。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物价检查档案,对每次物价检查的结果及责任人员,核实后登记,做为奖惩的依据。

青海省政府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暂行规定实行奖惩制度

加强物价纪律,实行奖惩制度

要把执行物价政策的好坏作为评价企业,考核职工的标准之一,要结合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开展评比活动。对于一贯严格执行物价政策,模范遵守物价纪律的企事业单位,对成绩显著的物价工作人员,兼职、义务物价检查员,以及其他敢于坚持原则,坚决同违反物价政策行为作斗争的人员,要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

对企、事业单位,因乱提价、变相涨价或压级压价而得到的非法收入,凡能退还的,一律退还,退不了的收缴地方财政,不得视同企业利润。严禁在非法收入中提成分奖。

对于违反物价纪律,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和领导人、当事人,要根据情节轻重,认真处理,一般性的问题,给予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分别给予通报、经济制裁(包括没收非法利润、罚款、取消一定时期内的奖金、扣发一定比例的工资、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和行政处分(包括对个人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利用价格贪污,掺杂使假,损害人民健康,打击报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物价政策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事实要清楚,根据要充分,手续要完备,处理要恰当。对一般性的问题由本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问题严重的应报各级政府处理;涉及干部处分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违反物价纪律比较严重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分子,要依法惩处。

查看详情

贵州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1984]76号

【发布日期】1984-08-25

【生效日期】1984-08-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通知

(1984年8月25日黔府〔1984〕7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标(1984)774号文件,现就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黔府〔1982〕50号文和黔府办〔1983〕50号文规定的一、二类职工住宅面积标准与国务院文件规定不符,均停止执行。全省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在一个单位或一个工矿企业内,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可适当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可设少量的三室户,以照顾某些家庭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

三类住宅和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与适用范围,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三、四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为最高指标,即同一类标准的住宅中,各户的建筑面积均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

在全国及我省住宅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每户超标准的住房应按照黔府办〔1983〕50号文件的处理办法认真处理。鉴于目前缺房严重,分配住房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级别、职务和职称,又要考虑可能。这个控制指标不是分配住宅的必达指标,不一定到了那一级就要分配到那一类住房。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定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在当前我省住房紧张的情况下,主要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对于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单独列出,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地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凡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

三、各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均按墙厚24厘米计算,由于墙厚增加,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住宅层高按2.8米计算,如采用2.8米以下(不含2.8米)层高时,其所节约的投资,可作为增加建筑面积之用,但每户增加数量最多不超过3平方米。

对于必须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由于增加了电梯间及通道,可适当增加平均建筑面积,但每户不得超过6平方米。

厨房使用煤气(天然气、石油气)灶的一、二、三类住宅,每户可设一个阳台;厨房使用煤灶的一、二、三类住宅,厨房外可另增设一个辅助台。四类住宅每户可设两个阳台。但每个阳台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符合上述规定的阳台,其面积可不计入规定的各类住宅建筑面积之内。

各类住宅的必要设施仍按黔府〔1982〕50号文执行。

四、除按规定不计入各类住宅建筑面积的阳台外,住宅建筑面积均按原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分户门以外的公用楼梯、平台、走道、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平摊到每户的建筑面积之内。

五、各地、州(市)和省直各部门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查看详情

贵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0〕2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黔府发〔1998〕40号)精神,为加快我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进程,推进住宅产业化,拉动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实施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当前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 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既能启动住房投资,又能刺激住房消费,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州、市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今年(2000年)4月底已进入具体实施操作阶段,要不失时机地把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要加大力度启动个人住房消费和投资,活跃住房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今年(2000年)全省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都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地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租、售价格和补交土地收益办法。开放住房二、三级市场,推动房改房上市,启动住房有效需求。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把存量住房资产转化为存量补贴,把财政和单位原来用于住房建设和维护的资金转化为增量补贴。近期增量补贴可采取提高单位公积金的办法,今后逐步理入工资。对一些难点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采取切实的解决办法,不能因此而延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时间,更不能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方针政策。为了确保方案出台实施后兑现存量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地原挪用的住房资金要限期归还。今后,绝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挪用住房资金,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要进一步健全房改机构,配备工作能力强的干部。 房改机构是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主要操作单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政府房改机构没有健全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健全,人员配备和办公设备经费都要落实,以利房改工作的推进。为体现精简的原则,可将房改、房管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合并在一起。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机构也要加强。省人民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在房改系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房改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各单位的房管和房改机构在努力做好各项房改工作的同时,可以积极探索建立或转化为物业管理公司,但必须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

四、各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要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的困难问题。 要把工作做细,切切实实地优先兑现特殊人群的存量补贴,采取优先出售出租腾空房和优先安排公积金贷款等措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可考虑暂不补交全产权款或者暂不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其租金按政策规定能减免的就减免,不能减免的采取租住廉租房的办法解决。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存量补贴资金建立特困补贴基金,对少数特别困难职工购租住房给予适当补助。鉴于全省各地、州、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方案已开始运作,为方便解决跨地区调动职工的住房问题,省内跨地区购租住房的职工,其存量补贴按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标准从当地货币化方案执行时开始计发。这类职工的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相关地区之间划拨。

五、加快住房建设,提供有效供给。 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力度。要在公开招标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政府房改部门牵头,引入开发机构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和闲置空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成后,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其余部分由政府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出售给其他单位的职工。这样不仅可以加快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同时也是促进住房社会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六、物业管理是当前住房管理的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管理水平上有所突破。 一是对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建设部规定建立公有部位设备和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二是转变人们对原有住房维修管理体制的依赖思想,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观念。三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保证正常开支,使物业管理工作走上正轨,逐步实现住房管理社会化。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