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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简介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水平,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或国际处于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省政府批准,每次获奖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设立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党廉办,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国资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核评审管理办法,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第七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5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近3年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的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产品或服务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及经查证属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或服务有质量问题;

(五)参加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已获得国家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不再申报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具体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和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具体评价工作按《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实施。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公布本届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企业申报。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申报启动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三)材料初审。

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予以补充完善;对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申报截止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定标准和其他评审要求,评审企业申报材料,形成初步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的候选企业建议名单(一般不超过10家)。(材料初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现场考评。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材料评审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名单。(现场考评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和建议获奖企业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综合评价完成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公示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评审程序各工作环节所规定的办理期限。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颁发证书、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七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评审经费由市质监局在业务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终身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曝光。该企业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的;

(三)出口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因质量问题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广州市政府质量奖宗旨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推动广大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承担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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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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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文献

日立电梯获首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日立电梯获首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日立电梯获首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格式:pdf

大小:74KB

页数: 未知

4月6日,首届广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结果正式对外公布。经过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历时半年的评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荣获广州市政府质量奖。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74KB

页数: 3页

<正>穗府办[2008]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简介

太原市人民政府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绩效管理卓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推选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山西省政府奖评审。

第三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原则。

第四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组织)不少于5家。奖项有效期5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 评选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办公厅、市质监局和市经信委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安监局等部门。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制定发布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七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市评委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评审组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申报资料评审、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熟悉掌握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标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产品、工程或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市同行业前茅,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或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推进员工创业再创业和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果显著,在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走在省市同行前列;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在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无产品不合格问题,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无因企业(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投诉事件;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最新版本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公告。评审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照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评审报告,填写《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经当地质监部门征求企业(组织)主管部门意见并签署推荐意见后,向评审办申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择优确定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确定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由企业确认后向评审办提出建议获奖名单。

第十七条 审议表决。评审办根据评审组建议确定候选名单,提请评委会审议。评委会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审办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相关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评委会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给予50万元奖励,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对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太原市政府质量奖的,取消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得太原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太原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人员应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违反评审纪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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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办法发布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穗府办规〔2018〕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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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府发〔2020〕2 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 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认真贯彻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函〔2014〕124 号)废止。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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