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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

为加强对在用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基本信息

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的背景、依据等介绍

我市自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改革检验体系,探索监督检验机制。其中对在用电梯开展监督检验是主要的改革试点工作之一。监督检验机制具有降低死亡事故风险、减少社会工作时间损失、减少额外急修费用、推动节能降耗等综合效益,不断提升了广州市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为保证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范化进行,原广州市质监局于2014年制定了《广州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规定》(穗质监〔2014〕25号),有效期为5年,当前已即将届满。另一方面,近年来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相继更新,如2017年6月12日,原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年第44号),对有关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等的检验内容、要求、方法都有进行更新。因此需要对该规定重新修订、重新发布。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如下:

(一)《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定期检验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不定期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选取一定比例的电梯按照通用检验规则中涉及安全的指标,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验。”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第三点第三项“质监部门对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选取10%-30%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规定》主要工作机制是什么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是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中的一项创新性制度,是一种科学、有效的事后安全监管机制。其主要做法是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选取通用检规中若干指标,对在用电梯进行随机性检验,随时监督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督促有关单位严守安全底线,主要工作机制有:

(一)监督检验任务选定机制。《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定义、范围,以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电梯为主要对象,按全市在用电梯10%-30%左右比例开展监督检验,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第七条列出了监督检验的重点,包括学校、车站、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电梯、举办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使用年限超15年的电梯、超高层建筑电梯等情况。

(二)现场检验内容与现场安全机制。《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二条及附件1《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等列出了监督检验的类型、现场检验的内容、方法和判定原则,确保检验项目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对于存量电梯由于标准更新变化后,一并列出判定处理原则。同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列明了检验现场安全秩序要求,防止因防护措施不足而造成新的隐患。

(三)检验结果处理机制。《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及附件3《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4《电梯停用意见书》等规范了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后处理的各种情形,对于检验后没有发现需要整改问题的,由使用单位继续做好日常管理;存在一般问题需要整改的,在15天内完成整改及复检。对于存在使用非法制造电梯、使用超定期检验周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电梯、制动器失效等问题的,停止使用。

三、《规定》主要修改内容有哪些

(一)优化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安排。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数量可在10%-30%的比例范围内浮动。考虑到市、区两级均有监督检验工作任务安排,为避免过多、过频的监督检验工作对使用单位造成的影响,因此将原规定市、区两级各以在用电梯基数15%为年度监督抽查数量的强制性规定删除,在《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对监督检验工作任务的安排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同时,《规定》第四条参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公告)第三条将现场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规定,将监督检验工作分为日常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检验,主要考虑近年来北京地铁自动扶梯逆行、苏州申龙自动扶梯盖板翻转等事故,需要在现行电梯检验标准或规范以外另行增加风险排查项目。

(二)优化现场监督检验方法。自2014年原《规定》实施以来,国家对电梯相关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包括《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1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第44号公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质检总局2017年第44号公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等。上述文件关于电梯安全技术的要求有很多变化,例如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增加了对于防止轿厢意外移动装置和层门轿门旁路装置的检验;增加了自动救援装置、IC卡项目的检验;删除了对于消防装置的检验;在定期检验中增加了平衡系数的检验项目;例如TSG T7005—2012第2号修改单对于“紧急停止装置”的标识以及设置位置作了新的修改。基于上述情况,《规定》重新制定了《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

(三)优化监督检验工作处置流程。由于本《规定》电梯监督检验标的是在用设备,为保障民众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不宜采取封存等影响电梯使用的措施;另一方面,监督检验结果又涉及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的权益,为充分保障有关单位的申诉权、异议权,《规定》第二十至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异议处理流程和方法,并在第十二条规定允许通过拍照、录像、记录运行参数等形式记录电梯被监督检验时的工作状况,作为后续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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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用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用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电梯使用状况,随机选取10%-30%的在用电梯,依照通用检验规则中若干涉及安全的指标开展监督检验,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在用电梯实施的监督检验。

电梯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分为日常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检验。

日常监督检验,是指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依照工作计划中设定的重点检验领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开展的监督检验。

专项监督检验,是指除日常监督检验外,根据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信息通报,以及各类事故案例,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对特定的在用电梯类型或技术指标实施的监督检验。

日常监督检验应每年开展,专项监督检验根据工作需要开展。

第二章 监督检验的组织

第五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分市、区两级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部署、组织开展上级及本级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级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并配合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验电梯选定、整改跟踪处理、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在用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监督检验的重点:

(一)学校、医院、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展览馆、公园、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中的电梯;

(二)组织承办各类国际性、全国性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场馆、宾馆、酒店等场所中的电梯;

(三)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四)超高层建筑中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针对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制定《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细则》(附件1),明确监督检验的项目、要求与方法。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安全技术规范实施状况、安全技术发展情况、新材料新技术应用状况等,对日常监督检验项目、数量进行适当的调整。

对专项监督检验,由具体组织实施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和细则。

第九条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电梯监督检验计划进行统筹,避免重复抽查。

第三章 监督检验的实施

第十条 检验机构负责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进行现场检验,并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的组织、跟踪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指定2名在用电梯监督检验负责人,其中1名人员负责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另1名人员负责相关文书、记录的报送、跟踪和整理工作;

(二)根据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验计划和专项监督检验计划,做好具体工作安排,统筹安排暑假、国庆、春运等重要节假日或时段前、后的检验任务;

(三)现场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名,对相关单位实施检验前,主动向被检验单位出示《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委托书》(附件2);

(四)严格按照监督检验项目要求,真实、准确、清晰地做好每台电梯的监督检验记录,如实上报监督检验结果,并对监督检验结果负责。对涉及第十六条中有关停止使用情形的,应当通过拍照、当事人签名确认等方法锁定现场情况,并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检验后处理工作;

(五)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避开电梯使用高峰,尽量减少对被检验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

(六)对监督检验信息严格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检验计划信息;

(七)不得泄露监督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检验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告知监督检验结果。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中现场安全的有关程序,做好现场防护,保证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3),由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机构三方签字确认。签字前,检验人员应当就监督检验情况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

第十五条 在用电梯经监督检验未发现不符合项目的,检验流程结束,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记录由检验机构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在用电梯经监督检验存在不符合项目的,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存在不符合项目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不符合项目应当立即整改并申请复检。

(二)存在需要停止使用情形的,检验人员应当现场同时出具《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电梯停用意见书》(附件4),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见证材料提交在用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属于需要停止使用的情形:

1.非法制造的电梯;

2.超期未检、经定期检验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

3.短接设备安全回路的电梯;

4.乘客电梯制动器制动功能失效、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失效等存在明显隐患,继续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电梯。

第十七条 现场不具备监督检验条件,如停电、现场正进行重大修理或者改造作业等,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危险的,检验人员可终止监督检验,如实记录上述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监督检验通知后应当对被抽查电梯进行临时停用,做好乘客疏导措施。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并派出至少2名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护保养人员配合开展工作,维护保养人员应对检验现场采取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在用电梯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督检验后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管理单位对不符合项目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使用管理单位复检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复检可以通过现场复查、资料核查等形式实施。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汇总报送组织实施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单位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使用管理机构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答复期届满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本次监督检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检验机构或专家进行复验,并在30日内出具复验结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检验机构汇总报送的结果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涉及电梯使用及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或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应当将监督检验结果、监督检验原始资料(包括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电梯停用意见书等)及时归档,相关材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验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监督检验工作造成影响或对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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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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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在用电梯监督检验工作规定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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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检验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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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观测工作规定

【学员问题】变形观测工作规定?

【解答】1、表面竖向位移及水平位移观测,一般应共用一个测点。深层竖向及水平位移观测应尽量结合布置;竖向及水平位移观测应配合进行。

2、观测基点应设在稳定区域内;测点应与坝体或岸坡牢固结合。基点及测点应有可靠的保护装置,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3、变形观测的正负号规定:

(1)水平位移:向下游为正,向左岸为正:反之为负。

(2)竖向位移:向下为正,向上为负。

(3)裂缝和接缝三向位移:对开合,张开为正,闭合为负;对沉陷,规定同(2);对滑移,向坡下为正,向左岸为正,反之为负。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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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内容简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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