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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淮安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19〕5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任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友胜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6名。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规定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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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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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承担全区人民防空的责任。负责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城市防空袭预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计划。组织人民防空演习。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制度执行情况。

承担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并指导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承担全区城镇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并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运营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有关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资金安排。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产业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住宅装饰装修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城市房屋征收的责任。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城市房屋征收、安置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回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六)承担设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七)承担指导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规范全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负责全区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承担全省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工作。

(八)承担监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责任。制定城市园林绿化政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牵头负责“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协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全区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十)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拟订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促进建筑企业对外开拓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拟订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日常指导和监管。监督指导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十一)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制定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区政府组织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国家、省、市、区立项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工作。组织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

(十二)承担推进科技进步、绿色建筑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建筑减排的责任。制定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和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负责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管理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档案工作。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区人武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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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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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营商环境建设科、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政务协调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劳动工资、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目标管理、应急管理、信访、督查等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归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工作。

负责本系统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关于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制度措施并督促落实。

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负责机关各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工作;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和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核;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筹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负责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统筹、调度和管理工作。

(二)城市建设科(市政公用事业科、村镇建设科)

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参与城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全局承担的中心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年度重点项目与资金需求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情况,提出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建议;拟订全区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协调和研究解决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对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参与城建开发、旧城改造工作;负责制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监督执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定额标准和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监督指导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招标、造价、监理、验收、备案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古典园林保护修复、传统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等工作。牵头负责“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研究起草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建设计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城镇供水、供热、排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等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管理工作;推进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区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城市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

组织编制全区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负责指导和牵头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省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人防事业发展科(人防指挥通信科)

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和防护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计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承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批、申报工作;负责和指导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人防工程平时安全使用管理;指导战时人民防空平战转换。

拟订防空袭预案和有关人防应急预案;承担人防疏散区域、疏散地域(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各项措施的落实;指导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和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制定全区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警报通信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指挥通信保障工作;承担无核城市的核应急工作;承担人民防空战备值班管理工作;承担人民防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助实施战时人民防空行动和平时人防应急的组织指挥;负责人民防空战备数据信息采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指挥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科(住房保障与房屋产权监理科、物业管理科)

拟订全区房地产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承担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信用体系建设;指导住宅产业现代化与性能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审、规划布局和设计方案论证工作;参与房地产价格审批工作;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实施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网上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

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全区住房政策和住房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准公房出售、职工购房补贴工作,参与制定年度公房出售价格,指导落实私房政策。牵头负责房屋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和个人住房、房地产信息统计工作,指导房屋权属交易档案管理;牵头拟订房屋产权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测绘等行业中介机构管理。

负责编制全区住房保障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全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承担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

拟订全区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牵头拟订住宅装饰装修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组织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归集、建账、运营、核算和使用,会同财政等部门监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负责全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活动,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牵头组织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

(五)建筑市场管理科(行政审批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拟订全区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指导建筑业、建筑企业改革和对外市场开拓;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协调工作;监督指导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工作;负责进出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负责全区工程建设监理、检测、招投标、造价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涉外工程建设项目,承担涉外建设项目审查工作。

牵头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申报、审批及管理;承担行政处罚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指导、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牵头负责全面深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重点领域改革工作。

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建设项目登记,负责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备案、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负责抗震设防审查,负责结合小区建设人防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并限时办结。

拟订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制定智慧建筑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指导绿色建材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推广使用;负责建立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拟订推行建筑能耗限额、定额管理政策;承担全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及标准设计;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牵头开展绿色建筑专项审查。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设计科)

拟订建设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建筑业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政策;负责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推荐省级工法项目;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现场管理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国家、省、市、区立项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监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市优、省优、国优工程的申报推荐工作;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牵头组织建筑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达标创建工作;组织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突发事件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工作。

拟订工程勘察设计、人民防空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工程勘察设计、人民防空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人民防空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协助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牵头开展民用建筑初步设计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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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事项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淮安市淮安区住建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淮安市淮安区住建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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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获荣誉

2021年6月,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入选江苏省级机关“两优一先”拟表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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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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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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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监察局 武住建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 招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勘察、 建设(开发) 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进区实际,制订《常州市武进区建 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 2 - 主题词: 建设工程 勘察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常州市监察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 年 6 月 18日印发 共印 100份 - 3 -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市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 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现任领导

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局长:胡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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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现任领导

淮安市淮安区交通运输局局长: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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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水利局其他事项

区水利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淮安市淮安区水利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淮安市淮安区水利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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