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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指导企业做好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单位参照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刘彬彬 2100433B
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的编制大纲。像化工、电镀企业环保局应该都有编制大纲的,跟他们沟通下。或者可以委托第三方环评公司帮你们编,不过要出钱。没编赶紧编,问题不是很大的。
应急预案应包括的内容有:(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引用的相关文件(四)应急准备(五)应急响应(六)演练和预案的评价及修改 项目部还应规定平时定期演练的要求和具体项目。演练或事故发生后,对应急救...
2015年5月19日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 3 — 附件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和预案定位 1.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尾矿库企业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 (以 下简称 “预案”)的整体框架、 编制程序、 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等。 本指南适用于运行期间尾矿库的预案编制工作,非运行 期间尾矿库的预案编制可以参照本指南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贮存放射性尾矿、伴有放射性尾矿的尾 矿库的预案编制工作。 1.2 预案定位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是尾矿库企业专项预案,在尾矿库 企业应急预案整体框架下编制、发布、实施。 2 编制程序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编写阶 段、评审培训演练阶段、签署发布阶段。 2.1 准备阶段 2.1.1 成立编制组 尾矿库企业针对尾矿库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 — 4 — 结合各部门相关职责,成立预案编制组,制定编制任务和工 作计划,明确职责分工, 必要时,对预案编制人员进行培训。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 3 — 附件 1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尾矿库企业编制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 (以 下简称“预案”)的编制程序、整体框架和具体要求等内容。 适 用于放射性选矿之外的正常使用尾矿库的环境应急预案编 制工作。其他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的环境应急 预案编制参照本指南执行。 2 预案定位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是尾矿库企业专项预案,在尾矿库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框架下编制、发布、实施。 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 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 工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编制该指南。 4 工作程序 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程序包括准备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针对当前石油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频发的现状,为进一步规范其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部组织制订了《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用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地方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南》,熟悉、领会其内容要求,并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一是要求现有石油化工企业在编制或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时,按照《指南》进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要依据《指南》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二是要求新建或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企业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指南》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一同提交环保部门审查。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应急〔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中国气象局
2020年2月21日
城建〔2015〕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转发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按照《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把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信息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请按照《指南》要求,合理组织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总体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等,并抓紧实施。请于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接受公众监督。于2015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便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三、自2016年起,各市城市黑臭水体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通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sxm.cin.gov.cn)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公众举报;共同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齐红令王建
电话:0971-6146183(传真)
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