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2015〕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加快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将《指南》转发你们,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按照《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把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并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此项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信息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请按照《指南》要求,合理组织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总体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等,并抓紧实施。请于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接受公众监督。于2015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便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三、自2016年起,各市城市黑臭水体主管部门要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通过“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sxm.cin.gov.cn)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接受公众举报;共同开展黑臭水体整治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齐红令王建
电话:0971-6146183(传真)
邮箱:qhjstcjc@126.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