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篇 绪论
第1章 概述
1.1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
1.1.1 生物多样性的层次
1.1.2 生物多样性的价值
1.2 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意义
1.3 生物多样性评价的工作内容
1.3.1 生物多样性评价关注的主要问题
1.3.2 生物多样性评价的工作流程
1.4 指标体系的逻辑框架
第2章 国内外的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
2.1 全球尺度的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
2.2 地区尺度的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
2.2.1 欧盟SEBI2010项目
2.2.2 环北极生物多样性监测项目(CBMP)
2.3 国家尺度的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体系
2.3.1 英国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2.3.2 德国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2.3.3 墨西哥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2.3.4 日本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2.4 我国生物多样性评价的研究情况
2.5 评价指标的发展趋势
第二篇 陆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与技术体系研究
第3章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3.1 评价范围
3.2 指标体系的结构
3.3 评价指标的筛选标准
第4章 现状评价指标的建立
4.1 中国陆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
4.1.1 生态系统多样性状况
4.1.2 物种多样性状况
4.1.3 遗传多样性状况
4.2 评价指标
4.3 参数计算方法
4.3.1 景观格局(C1)
4.3.2 生态系统状况(C2)
4.3.3 生态系统的产品与服务(C3)
4.3.4 物种的组成与动态(C4)
4.3.5 遗传资源状况(C5)
4.3.6 传统知识与特有文化(C6)
第5章 威胁评价指标的建立
5.1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主要威胁
5.2 评价指标
5.3 参数计算方法
5.3.1 氮沉降(C7)
5.3.2 外来入侵物种(C8)
5.3.3 气候变化(C9)
5.3.4 土地退化(C10)
5.3.5 污染(C11)
5.3.6 人口、经济与建设(C12)
第6章 响应评价指标的建立
6.1 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管理状况
6.2 评价指标
6.3 参数计算方法
6.3.1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C13)
6.3.2 环保资金投入(C14)
6.3.3 可持续的发展(C15)
第7章 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价方法
7.1 国内外现有评价方法
7.1.1 综合评分法
7.1.2 红绿灯法
7.2 陆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价方法的建立
7.2.1 单项指标评价
7.2.2 综合评价
第8章 评价数据的获取与管理
8.1 数据获取方法
8.2 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与监测活动
8.2.1 生物多样性编目
8.2.2 生态环境调查与监测
8.2.3 生物资源调查
8.2.4 社会经济调查
8.3 生物多样性的野外监测
8.3.1 监测对象与监测内容
8.3.2 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
8.4 遥感监测技术方法
8.4.1 数据的采集与校正
8.4.2 遥感影像的解译与信息获取
8.4.3 空间数据分析
8.5 评价分析数据库的建立
8.5.1 数据库结构
8.5.2 数据库组织
第三篇 示范评价
第9章 江西省生物多样性示范评价
9.1 江西省概况
9.2 江西省生物多样性的现状评价
9.2.1 景观格局
9.2.2 生态系统状况
9.2.3 生态系统的产品与服务
9.2.4 物种的组成与动态
9.2.5 遗传资源状况
9.2.6 传统知识与特有文化
9.2.7 生物多样性现状变化趋势
9.3 江西省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评价
9.3.1 氮沉降
9.3.2 外来入侵物种
9.3.3 气候变化
9.3.4 土地退化
9.3.5 污染
9.3.6 人口、经济与建设
9.3.7 生物多样性威胁因素变化趋势
9.4 江西省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响应评价
9.4.1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9.4.2 环保资金投入
9.4.3 可持续利用
9.4.4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响应发展趋势
9.5 综合评价
9.5.1 评价结果图
9.5.2 结果分析
9.5.3 优缺点总结
第10章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示范评价
10.1 滇西北概况
10.2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的现状评价
10.2.1 景观格局
10.2.2 生态系统状况
10.2.3 生态系统的产品与服务
10.2.4 物种的组成与动态
10.2.5 遗传资源状况
10.2.6 传统知识与特有文化
10.2.7 生物多样性现状变化趋势
10.3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威胁评价
10.3.1 氮沉降
10.3.2 外来入侵物种
10.3.3 气候变化
10.3.4 土地退化
10.3.5 污染
10.3.6 人口、经济与建设
10.3.7 生物多样性威胁因素变化趋势
10.4 滇西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响应评价
10.41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10.4.2 环保资金投入
10.4.3 可持续利用
10.4.4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响应发展趋势
10.5 综合评价
10.5.1 评价结果图
10.5.2 结果分析
10.5.3 优缺点总结
附录
附录A陆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
附录B世界遗产名录(中国部分)
附录C中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
C1中国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名单
C2中国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名单
附录D我国主要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D1主要外来入侵病害
D2主要外来入侵植物
D3主要外来入侵动物
参考文献
《陆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评价技术研究》获得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200709018)的资助,并在编著过程中得到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和大理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的指导与支持。
第1章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现状与趋势
1.1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巾心项目概况
1.2危险废物填埋场分类与特点
1.3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现状
1.4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趋势
1.5污染控制方案
第2章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现状
2.1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2我国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管理现状
第3章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调查
3.1调查内容与程序
3.2调查方法
3.3地下水监测
3.4案例分析
第4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模型比较与筛选
4.1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模型简介
4.2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模型的筛选与构建
第5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模型应用
5.1RBCA模型
5.23MRA风险评估模型
第6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6.1危险废物填埋优先控制污染物类别的识别与鉴定
6.2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程序与方法
6.3评价指标初选
6.4评价指标再筛选
6.5本章小结
6.6案例分析
第7章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分级体系
7.1国内外污染场地地下水风险分级方法
7.2风险分级指标体系构建
7.3风险分级技术方法体系构建
7.4案例分析
第8章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分级管理
8.1风险分级管理内涵
8.2分级管理程序与方法
8.3风险控制与管理的措施
参考文献
一个人面对体制和风气是很无力的,所以首先你要找到同伴,对外可以通过绿色和平的网站吸收环保知识,寻找志同道合者和前辈,参与环保项目。对内你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集合身边有意环保的同学和朋友。然后有一定力...
环保项目很多,但是也要看你公司有没相对应的资质办理项目,无论多好的项目要做前提都要有相应的资质才可以做
环保项目就是就是相尽办法尽量把这些污染、危害消除或降到最低,有的还变废为宝。现实中其主要形式是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现在很多工厂在生产出所需产品的同时也产生了我们不想要的废品,包括固体废物、废水、...
《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系列丛书: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技术》针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发生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尤其强调地下水调查方法的科学性,重视对风险评价模型和评价指标的建立,力求构建适宜于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价的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分级管理的技术方法和风险分级管理的科学体系。
国家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蚕桑项目通过农业部验收
2011年5月28日,由西南大学蚕学与系统生物学研究所向仲怀院士、鲁成教授主持的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优质、多用途桑树新品种筛选及配套技术试验与示范\"项目验收会在重庆北碚召开,项目通过了受农业部科教司委托,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的专家组验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混凝土坝裂缝性态诊断与危害性评定关键技术”顺利通过验收
15年12月24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由南科院承担的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混凝土坝裂缝性态诊断与危害性评定关键技术\"验收会。项目以混凝土坝裂缝性态诊断与危害性评定研究为重点,采用现场检测、室内试验、原位监测、理论与数值分析等方法相结合,开展混凝土坝裂缝无损综合检测与裂缝性态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经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实施的目的是充分调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力量,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技问题,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经费预算、拨付、使用、监督、决算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二)科学安排,整合协调。严格按照专项项目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经费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科研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专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 专项的业务管理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专项经费管理相关办法;
(二)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
(三)组织专项项目预算评审;
(四)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五)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财务问题;
(六)组织对项目的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和后评估工作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义务;
(二)按照要求编制项目预算;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落实约定的自筹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
(四)接受并配合监督检查、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分别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或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工作量;
(二)项目参加人员基本情况;
(三)项目明细预算及测算依据;
(四)自筹经费来源证明;
(五)承诺书。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制定预算评审细则,建立和完善预算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根据预算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并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中报送年度项目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验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直接相关的、需要项目研究人员出国或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与项目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测绘地信局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开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及绩效支出的比例按照《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由各单位共同协商提出分解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确因项目需要,必须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并安排相应经费的,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实行报账制;特殊情况必须拨付资金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与权利;
(二)按照项目预算格式编制明细支出预算,支出结构应与承担单位预算书相符;
(三)将委托合同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的调整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变更应当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批准。
(三)项目预算和项目年度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支出。严禁使用专项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财务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财务决算中反映。项目财务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将专项经费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和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清查工作,收回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加强对项目经费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验收审计和绩效考评,配合财政部、科技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须及时全额上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结合项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工作,逐步建立对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予以暂停或核减拨款、终止项目、取消承担专项资格等处理。
对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及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年度检查、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预算及未来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财发〔201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做好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科研业务特点,我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6月25日
《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系列丛书:2011年度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成果汇编》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策划并组织实施,61个公益项目研究组以及相关领域的同行专家共同编制完成。对每个项目的研究背景和研究内容进行了总体介绍,对项目研究成果和成果应用情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管理建议,希望能够为广大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提供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