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是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正式施行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基本信息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302

【发布文号】省政府令[2001]第17号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1〕第17号)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未设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的县(区),由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有关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省级地方性技术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铁路干线、城市高架路;大型桥梁(含立交桥)、大型隧道;设区的市火车站;中型以上水库和位于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二)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及广播、电视控制、发射工程;大型以上矿山、企业;中型以上城市的供水、供热、供气工程。

(三)坚硬场地高度达到80米和中软场地高度达到6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四)其他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甲类建筑建设工程和乙类建筑中型以上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高层建设工程,其高度未达到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依其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由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乙类建筑小型工程以及其它中型以上建设工程,在其可行性研究期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到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其确定评价级别;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直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类型的划分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按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级别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评定申请,并连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有权责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重新评价;重新评价完成后,另行提出评定申请。

重新评价所需费用,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应当向省或者设区的市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省地震安全评定委员会的评定意见,由其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有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十四条按规定未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手续或者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主动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单位或者工程业主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当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不按资质级别及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价的,由设区的市以上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评价工作,原评价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河北

  • 米径3cm 高度300cm
  • 13%
  • 宁夏永宁苗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河北

  • 品种:杨树;胸径/米径Φ(cm):10-12;高度H(m):6-8
  • 银川苗木场
  • 13%
  • 银川苗木场基地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河北

  • 米径(cm):Φ3/*
  • 13%
  • 泾源县青原苗木产业销售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河北

  • 胸径:13-15cm
  • 13%
  • 天津市京蓟苗木基地廊坊销售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工作评价管理

  • 定期由相关部门(后台授权)组织发起工作评价,系统有领导评价、单位评价、个人自评、公众满意度评价等方式对相应指标进行评价.
  • 1套
  • 1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1-07
查看价格

防爬高安全性围网

  • (1)新建围网 (2)钢材材料采用Q235,1015或经认可的材料 (3)采用大I"型立柱(100×54.4×2mm),内外表面做热浸锌处理,平均锌层质量为100g/m2外表面喷塑处理,喷塑厚度为
  • 2900m²
  • 5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6-16
查看价格

安全性节能镇流器

  • 15w-18W消防型
  • 8310支
  • 1
  • 九佛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4-30
查看价格

安全性节能镇流器

  • 5-10W 消防型
  • 7911套
  • 1
  • 九佛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8-25
查看价格

安全性节能镇流器

  • 65W 消防型
  • 6362套
  • 1
  • 九佛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7-02
查看价格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文献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45KB

页数: 4页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 第 176号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月 4日省政府第 39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3月 1日起施行 。 省长 韩寓群 二〇〇五 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 省地震安全性评 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防御和减轻地震 灾害,保护人 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 评价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 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 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 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 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 (具体项目见附件 ),必须进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格式:pdf

大小:45KB

页数: 6页

1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0 号 《河南省实施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 公布 ,自 2008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代省长:郭庚茂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 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23 号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 ,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 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 ,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 , 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 或者地震动参数 , 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

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特制定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应于河北省境内所有按《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或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五、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内容包括现场工作费、管理费以及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审查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本办法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的要求,对一、二、三级工作的收费予以规定。四级工作依据三级工作相应内容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地震、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颁布

〔2011〕第21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查看详情

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简介

《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是在陕西省实施的办法。

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各设区市地震局(办):

为规范我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地震局制定了《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震局为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审批机关。

第二章 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取得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地震局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聘用单位提供有关申报材料,聘用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如实向省地震局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

第七条 申请人应于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

(二)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交《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将《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省级地震局;

(三)省级地震局审核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者核发《陕西省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3);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五)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4);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所在单位意见;

(四)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新聘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或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五)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 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本人或聘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及时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一)申请注销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聘用单位被吊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

(五)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六)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七)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八)被依法吊销注册证书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十一)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初始注册要求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或污损,需要补办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办。

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6);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应当提供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三章 审核与审批

第十四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注册。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准予延续。

对申请补办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省地震局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补办。

注册审批后,其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六)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七)申请人因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依法被审批机关撤销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要求的;

(九)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批准注册的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由省级地震局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30日内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陕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