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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对规制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某一系统、某一特定群体乃至企业分支机构间不特定相对人的税政和征管问题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5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处室发文的文件目录》(附件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废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5)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目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税收执法的依据。
2.凡是转发、翻印、摘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其效力以原文件主办单位的清理结果为依据。
3.凡是以内设机构名义主办的文件一律作废。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作废。
5.《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实施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2号),其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现公告修正为“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其他内容不变。
6.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168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0]200号)两份文件,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现予修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证的通知
42 2008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整企业跟踪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8]139号 有效
43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72号 有效
44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汽车经销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145号 有效
45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再生资源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148号 有效
46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9]189号 有效
47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45号 有效
48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家电下乡工作有关发票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58号 有效
49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94号 有效
50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14号 有效
51 2009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9]174号 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是主管全省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共管辖纳税人58.76万户。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17万户,个体工商户38.64万户。河北省国税系统共...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属正厅级单位地址:昆明市白塔路304号省局机关内设13个行政机构(不含机关党委、离退休办公室)、1个直属机构、5个事业单位。行政处室:办公室、人事处、教育处、监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邮编:100044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中央税收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和部分地方税税收收...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标 签】企业计税工资标准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发﹝ 1995﹞29号 【发文日期】 1995-02-27 【实施时间】 1995-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字[ 1994]9号)的规定,参照地方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现就我省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计 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和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的月扣除 最高限额为 500元/人。在此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 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标 签】严格按照征管法 ,确定核定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 2005﹞81号 【发文日期】 2005-05-16 【实施时间】 2005-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国 税发[ 2005]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原 则,认真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 理,对
【发布单位】81802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4-14
【生效日期】2001-04-14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鄂政发〔2001〕20号2001年4月1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步伐,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绿色通道建设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我省铁路、公路和江河渠堤纵横,是华中地区的交通和水利枢纽。据统计,全省境内铁路绿化率为60%,公路绿化率为71%,河堤渠绿化率62%,与国家绿色通道建设标准相比有较大差距,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山川秀美的荆楚大地,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
充分认识加强绿色通道建设的重大意义,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牢固树立建设绿色通道就是建设生态环境、树立湖北形象的观念,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性。各地要把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作为大事来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中去,努力将我省绿色通道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明确目标,制定规划
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完成京广、京九、襄渝铁路湖北段和汉丹铁路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汉宜、武黄、岱黄及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所有通过湖北境内的国道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省道所有宜林路段的绿化达标;完成县、乡道60%绿化达标;完成属于中央和省管理的江、河、渠、堤坝和水库的绿化达标,建设全省绿色通道主体工程;完成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地绿化和坡度在25度以上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到2010年,全省所有可绿化的铁路、公路、江河渠堤、库区周围、以及其可视范围内的所有城镇、村庄、农田林网、山地、坡耕地全部达到绿化标准,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化通道与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绿色屏障。
各级政府要根据全省建设任务和目标,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区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将绿色通道建设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纳入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造林绿化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公路、铁路、水利、城建、林业等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绿色通道建设规划,并认真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单位,分解到路段,安排到年度,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坚持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根据国家对绿色通道建设提出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的绿化,要以护路、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功能,江河渠堤和水库周围绿化要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建设标准是:新建、改建、护建的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公路绿化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米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公路、堤渠两侧的防护林带,特别是环城道路的绿化,每侧要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可加宽到50米以上。现有已绿化,但标准未达到要求的,要补植补选,实现达标;尚未绿化的,要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绿化标准。绿色通道两则可视范围内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城镇和乡村要全部绿化,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绿色通道建设要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合理配置树种,优化林带结构。在树种上,要选择生态、经济和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并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在林带结构上,要合理配置主副林带,平原、岗地主林带树种以半常绿杨树、水杉、樟树、广玉兰等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林带要实行针阔混交、常绿与落叶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栽植一定比例的花草和经济林木。要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成果,加大绿色通道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广筹资金,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的支持、参与。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增加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新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财政从2001年至2003年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绿化达标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级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全省境内的铁路绿化分别由武汉、襄攀铁路分局负责;“京九”铁路湖北段绿化由省绿化委员协调南昌铁路局负责;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留地范围内宜林路段的绿化,由省交通厅负责,留地范围以外的绿化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省交通厅适当给予种苗补助;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堤渠、环城道路绿化由城建部门负责;河渠、堤坝和水库按隶属关系,属于省管理的工程绿化及境内长江、汉江防浪林和堤防林建设由省水利厅负责,属于市(州)、县管理的工程绿化及河流护岸林、堤防林建设由市(州)、县政府负责;县乡道的绿化以及绿色通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乡镇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
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的铁路、公路、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农民的补偿工作,涉及到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报批。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
要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绿色通道建设。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把铁路、公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鼓励国家、部门、集体和个人一起上,坚持“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的原则,积极推行拍卖、租赁、股份合作、个体承包等多种经营形式,解决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和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实行管护与利益挂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责任制,使管护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毁坏林木和乱砍滥伐等破坏绿色通道建设的违法活动,依法保护绿化成果。
五、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绿色通道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建立领导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绿色通道建设顺利实施。
绿色通道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负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督办的运行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铁路、公路、水利、城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绿化责任,制定绿色通道建设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认真抓好绿化任务的落实。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搞好技术指导,抓好种苗供应和技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确保全省绿色通道建设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日前,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通知中的第四条是“四、《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保持不变。使用“过渡方案”时,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其含税价仍应按17%、11%进入计算程序”,对此条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通常对于用量少、价格变化不大和影响造价较小的材料,约定不调整定额取定价,对主要材料或影响造价较大的材料就需要约定按工程进度时点调整定额取定价。执行“过渡方案”,材料的价格是含税价格,计算材料价格就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对于税率调整的材料“过渡方案”的材料费调整系数是以17%、11%税率的含税价为基础计算的,不同时期的税率如16%、10%和13%、9%都应调整到17%、11%税率的含税价再使用“过渡方案”调整系数。约定不调整定额取定价的自然不需要考虑材料含税价格的调整,定额取定价本来就是按17%、11%税率计算的。约定调整定额取定价的材料,材料含税价的税率为17%、11%材料不需要调整含税价,对材料含税价的税率为16%、10%和13%、9%的材料,需要通过调整税率,将材料含税价调整到17%、11%的税率,这类型的材料称之为“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
使用“过渡方案”计算工程造价时,所有的材料和机械均需要在17%、11%的税率下进行,符合了此条件,才能按“过渡方案”中“费用计算程序”计算。当然销项税的税率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按11%,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按10%,2019年4月1日后按9%。
“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含税价转换公式为:
含税价=[除税原价×(1+17%)+除税运杂费×(1+11%)] ×(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
其中,除税原价=除税价÷(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除税运杂费。
除税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信息除税价或发承包双方认可的材料除税价。
示例: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如何转换为17%、11%的含税价
某市,2019年4月的材料信息价如表(税率13%、9%):
材料名称 | 除税价 (元/吨) | 含税价(元/吨) |
42.5水泥 | 452.67 | 510.01 |
若除税运杂费为36.04元/吨,运输损耗率为2%,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可计算得:
除税原价=452.67÷(1+2%)÷(1+2%)-36.04=399.05元/吨
换算为17%、11%税率下的42.5水泥含税价为:
[399.05×(1+17%)+36.04×(1+11%)]×(1+2%)×(1+2%)=527.37元/吨。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019年4月3日
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潮中,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对于企业的整体运营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而公司集团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是转让定价研究的核心内容。新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章就转让定价方法的重要性及其选择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
(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再次,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