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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比选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比选活动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第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
(五)比选人依据评比报告确定中选人并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
(六)比选人与中选人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七)比选情况报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等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比选人应当根据比选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比选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比选申请人发出。
比选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比选公告;
比选申请人须知;
合同条款;
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格式;
履约担保格式;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进行比选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人应当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规定的购买比选文件的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比选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比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比选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比选文件的发售价格、时间和地点;
(四)对比选申请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比选人应当自发售比选文件截止日的三日后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
第十二条 比选活动可以根据项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别进行。但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比选。
第十三条 比选人如需对已发售的比选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
第十四条 比选申请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比选申请文件,并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申请书;
(二)申请人担保;
(三)授权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比选人允许);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六)比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七)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八)比选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
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比选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比选人。
第十六条 比选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比选文件规定的比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比选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比选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 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应当公开举行。会议由比选人主持,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比选人对比选会议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比选工作由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比选人代表组成的评比委员会负责。评比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比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评比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比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比选评比办法可采用双信封法、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和最低报价法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 评比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比文件确定的评比标准和方法,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比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比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封比选申请文件记录情况;
(三)评比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比选申请人的评价;
(五)推荐的中选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比委员会发现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应当出具终止评比的报告,比选人应当重新组织比选。
第二十四条 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将中选结果通知其他比选申请人。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五条 比选人应当自确定中选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比选情况报告。比选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项目概况;
(二)在媒介上发布的比选公告;
(三)评比委员会向比选人提交的评比报告;
(四)中选通知书;
(五)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比选:
(一)所有比选申请人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
(二)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比选再次失败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但符合比选公告要求条件的并已报名参加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十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九条"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一、拟制定比选办法的目的:
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防止行政干预,提高透明度,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追求效率和公平,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市场机制扶优限劣,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高业务能力。
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关于“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通部 交公路发[2004]688号)关于“对公路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的选择要逐步推行招标方式”。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超过3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按本办法进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
1、参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九条 (三)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参照服务采购三十万必须招标标准制定)
2、项目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代理费用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计算应为30.55万元。
四、关于《办法》第十九条(五)“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根据公路工程国家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投资特点,从不加重中标人经济负担出发,特此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mohurd.gov.cn2006年11月22日 甲级资质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以前是国家建设部建筑市...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简介:吉林省天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08月2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等。法定代表人:李洪君成立时间:2003-03-12注册资本:100万工商注册号:22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本刊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以154号令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标代理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投标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和进入本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理招标业务的各类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但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本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备案内容包括:营业范围、资质等级及认定机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其中从事货物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一)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或者指令,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
(二)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或者其上级主管事业单位以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文件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隶属于上级事业单位,并且该事业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
(四)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事业单位任命,并且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由行政机关任命的;
(五)人事和财务受上级事业单位控制或者支配,并且该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又由行政机关任命的;
(六)某些工作人员仍然享受财政拨款待遇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时,应当认真了解招标项目的审批和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凡是招标人未办理招标方案核准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先行办理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范围、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可以采用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合同。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或者投标咨询服务,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取得相应招标代理资质后15日内,依法到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依法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四)开标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前,告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活动聘用的评标专家从省政府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评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进行公示,并将书面评标报告抄送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七)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督促或者代理招标人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人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每一项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当整理、装订、编号、存档有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完备资料。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资料不全的,责令补正,作为受理投诉、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评价制度,定期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代理业绩、守法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行为的,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停其一定时期内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和专用电话受理举报,进行详细记录,认真进行核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 0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作为我市市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比选人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局拟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
2、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3、服务周期:1年(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具体时间应满足比选人的要求)
二、比选内容:
2018年度我局实施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全过程服务(详见比选文件)。
三、对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拥有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者在呼和浩特市以外注册在本地设立分支招标代理机构;
2.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好、经济实力强并能有效履行合同;
四、报名时间、地址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8年4月9日9:00至2018年4月11日17:00时。逾期不再接受。
2.报名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213室。
3.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贰份: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贰份。
五、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1.联系方式:0471---4612217
2.联系人:冯冠宙 范宇
六、比选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1.比选文件领取时间:2018年4月13日
2.比选文件领取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213室
3.比选文件售价:500元,售完不退。
七、发布公告媒介: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http://www.hhcin.gov.cn/)
比选人: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作为我市市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比选人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我局拟通过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
2、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3、服务周期:2年(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具体时间应满足比选人的要求)
二、比选内容:
2017年和2018年度我局实施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全过程服务(详见比选文件)。
三、对比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拥有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并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或者在呼和浩特市以外注册,具有以上资质在本地设立分支招标代理机构;
2.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资信好、经济实力强并能有效履行合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伍百万元整。
四、报名时间、地址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10日9:00至2017年3月13日17:00时。逾期不再接受。
2.报名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213室。
3.报名时需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贰份;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正、副本)有效期内的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贰份;
3)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件一式贰份。
五、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1.联系方式:0471---4612217
2.联系人:冯冠宙 范宇
六、比选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1.比选文件领取时间: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5日
2.比选文件领取地点: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213室
3.比选文件售价:500元,售完不退。
七、发布公告媒介: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
比选人: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