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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共七章,内容包括: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构成,工程计价方法及依据,工程决策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工程施工和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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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知识点
1 / 44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1 增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 . 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 建筑许可 ①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②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a) 已办理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b) 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 规划许可证 ; c) 需要拆迁的,其 拆迁进度 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 建筑施工单位 ;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g) 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 。 ③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 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 过 3 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 ④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知识点 (2)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构成 §建设工程造价的含义与特点 一 . 工程造价的含义 1. 第一种含义: 从投资者或业主的角度,从项目建设角度提出, 广义概念 1)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 就是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总和; 2) 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总造价 是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的总和。 2. 第二种含义 :狭义概念 指为建设某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承包 市场等交易活动中,形成的 工程承发包(交易)价格 。 二 . 工程造价的特点 1. 大额性 2. 单个性 。 3. 动态性 。任何一项建设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这一期间,如工程变 更、材料价格、费率、税率、利率、汇率等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直至 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 4. 层次性。 建设项目总造价、单项工程造价和单位工程造价。 5. 阶段性(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于2005年6月13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二○○五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省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
第六条 参加质量巡查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8年以上,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应专业工程师职称5年以上;
(三)熟悉和掌握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原则性、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确定质量巡查的时间和区域,并定向或随机确定被巡查的工程。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质量巡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其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可以进行现场检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
第九条 被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机构,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条 质量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质量巡查组随机确定被查工程后,向被查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巡查通知书;
(二)质量巡查组进入工程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应制作质量巡查结果笔录,并由巡查人员、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质量巡查组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三)质量巡查组针对检查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或建议,并书面送达有关当事人;
(四)质量巡查组将质量巡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质量巡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重点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落实情况。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第十二条 质量巡查组对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被查工程有质量隐患需立即处理或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规范需进行整改的,应当场下达改正或暂时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责任主体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交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其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交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查处。质量巡查组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和行政处罚查处建议书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处罚结果,应按时向派出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向派出质量巡查组的单位报告。
第十四条 巡查结束后15日内,质量巡查组应当向派出单位提交质量巡查报告。
第十五条 质量巡查组派出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巡查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质量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水利、交通等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2100433B
文件全文
关于颁布2014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计算与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厅组织编制了2014年《河北省建设工程工期定额》,现予颁布。
本定额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地认真总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4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