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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市民化,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设,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八条 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采用IC卡材质的,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属于边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18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和签注日期。
第十五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更正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区、县范围内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应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离开本市区、县,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和制作单位由省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居住证的材质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选定。
第三章 权益和保障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
(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七)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城镇经济结构,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公共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的信息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二十八条 居住地政府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三河市、涿州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怀来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二)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也可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三)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6年2月,河北省政府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办法,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办法还明确了河北省各类城市的落户条件,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根据办法,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持有人享有哪些福利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等5项权利。同时,办法还列出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八大基本服务和八项便利。
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八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以及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执业)资格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河北省各类城市落户条件是什么
针对不同规模城镇、城市的落户条件,办法分别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首都周边的三河市、涿州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永清县、固安县、怀来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城镇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首都周边的廊坊市市区可根据实际,综合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落户条件,也可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在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nbs...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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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 2011 年 12 月 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31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 21 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 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8 章 46 条,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11月 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 布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2011〕第 21 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28 日省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抽样能耗调查结果分析
以河北省建既有居住建筑抽样能耗调查数据为基础,分析了4个城市抽样调查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的情况,将居住建筑分为节能和非节能两种形式,并将能耗与标准规定的数值进行对比,对于居住建筑,主要分析供热能耗。调查发现,非节能居住建筑基本符合其能耗标准,而部分城市调查节能建筑能耗远高于标准要求,还有的低于标准要求,并对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件管理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学校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
第七条 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相片;
(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其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每满1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中止居住证使用;按规定签注后恢复使用。
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二条 居住证登载信息发生变化、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换领或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
第三章 权益和保障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积分管理
第十六条 雄安新区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
公共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项目、标准,并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领居住证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核定居住证积分。
申请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变更居住证积分。
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共享与居住证积分指标相关的信息,为申请人申请核定、变更积分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积分,并为居住证申请人提供积分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居住证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享有相应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办事便利。符合雄安新区积分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
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规定居住证积分享有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安政字〔2020〕34号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积分落户办法(试行)》《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
公安部近期公布的消息显示,目前已有25个省区市发布了居住证实施办法。记者注意到,各地居住证福利待遇的“含金量”不一,与国家版的规定相比,不少地区扩大了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此外,部分地区创新居住证申领方式,极大方便了群众办证,如黑龙江推出了“电子居住证”。
25省份出台居住证实施办法
《居住证暂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一年多以来,各地陆续出台本地区的居住证实施办法。近期,公安部召开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专题视频培训会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区市都研究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5个省区市发布了居住证实施办法。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已经发布居住证实施办法的地区包括北京、河北、吉林、天津、江西、四川、海南、甘肃、福建、湖北、河南、内蒙古、黑龙江、重庆、山东、山西、青海等地。
根据媒体报道,2016年全国已发放居住证2890余万张,北京市发放近169万张,上海市共发放40.6万张,广州市发放81万张,深圳市发放171.5万张。
多地扩大居住证“含金量”
持有居住证可以享受什么福利待遇?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还可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7项便利。
在地方层面,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居住证福利待遇的“含金量”并不相同,与国家版的规定相比,不少地区扩大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比如,山西增加了“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的权益;江西增加了“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的权利;河南增加了“6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的便利。
此外,河北、江西、吉林等地增加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满足条件下可在当地参加中高考的便利。如,河北规定,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多数地区普遍要求不断扩大福利范围
在明确居住证福利待遇范围的同时,北京等多数地区普遍明确要求,要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如,湖北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连续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因素,建立居住证梯度赋权机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些地区明确了定期公布的时间表。福建提出,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部分地区创新居住证申领方式
记者注意到,在申请居住证的方式上,多地借助互联网进行了创新,大大方便了群众申办居住证。
如,北京依托“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开通了网上申请居住证业务。申请者在完成填表、预览确认操作后,根据系统通知到受理网点现场办理。根据平台的最新公告,自3月9日起,平台还将推出“自主选择受理时间”的服务功能。
而黑龙江则推出了“电子居住证”业务。“电子居住证”是在微信、APP、网页上面形成的与卡体居住证相同的证件图片,不需要制作和邮寄,缩短了领证时限。
据了解,“电子居住证”具有申领便捷、方便群众,节约成本、终身使用,技术含量高不能伪造等优势。申领人只需记住用户名和密码,经过身份验证后,均可不限平台、不限次数重新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