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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1986年1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三月份征收,下半年九月份征收。每次征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同一纳税人的房产跨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第十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第10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nbs...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府2011年10号令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1986 年 11月 19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 2011 年 10 月 20 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 2011〕第 10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 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 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 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 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 (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 到固定资产标准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 2011 年 12 月 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1 年 12 月 31日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 21 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 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8 章 46 条,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11月 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 布的《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 〔2011〕第 21 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 2011 年 12 月 28 日省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文件全文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修改为:“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第四条修改为:“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三、文中的“税务机关”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五、第十条修改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六、删去第十一条。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版)
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版)
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4年 第 1 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12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高虎城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