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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
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2013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明确。今后,凡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你代理的产品的厂家每年都会进行省采资格的投标,你可以跟他们联系,他们会给你指引。至于怎么供货就有几个方式,有投标,有反拍,有竞价
申请资格:(一)要树立良好的;(二)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要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四)要具备良好的社会记录;(五)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要遵守法律。你要做的事情就是:携带营业执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鄂政办发[2007]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八日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
1 《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2017版) 一、资格条件 序 号 禁止内容 法律、法规 1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 形式或者所在地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释义》 79页 2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 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 模条件的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 3 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 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政府 采 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4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 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 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二、分散采购目录
除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具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18号)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省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以及零星工程,可不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工程(含《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省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五、其他要求
(一)省直各单位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各单位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年度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省直各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积极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省直各单位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指定媒体上全面公开,公开的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并对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直各单位应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加强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研究,明确采购需求责任,采购需求要体现需求标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体现需求标准的经济性及与生产的适应性,体现对产业发展的导向性。
(五)省直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六)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和台帐。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电子化采购。
(七)省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八)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粤财采购【2015】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2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全省统一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采购范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采购限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纳入新的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原则,对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完全由集中采购负责选择,而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活动则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为此这里的政府采购际额标准仅指自行采购。
在自行采购中,一方面,各种政府单位的采购情况千差万别,有的采购*型设备,有的则仅采购简单的几张桌椅,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将所有的采购都适用一种统一的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推行新型采购制度的范围也有着较*的意见分歧,有人认为应将所有的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新的政府采购;也有人认为由于体制和条件,我们只宜将需竞争性的采购纳入新的政府采购,而对于一般抵值易耗品的采购无必要都纳入新的政府采购中。根据第二条确定的采购范围,纳入本法规范的政府采购只是要通过竞争采购即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的采购。而这些目的的实现只有通过竞争才能实现。为此,对于自行采购的采购项目,也需要对其实行招标采购的限额提出要求,即达到限额以上即应进行招标采购。在政府采购中,由于采购方式的不同,导致采用的限额标准有两种:一是应予招标的限额标准,即达到这个标准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采购,这种标准我们将在后面的招标程序中加以具体介绍。另一种限额标准是指在招标限额以下,应进行竞争性采购的限额标准,达到这一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均应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这在外国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和做法,招标这种限额是解决招标限额以下项目采购公开和高效问题的有效措施。例如德国、新加坡等政府采购制度,在招标限额以下又订了另一个限额,即在这个限额以下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在此限额以下的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自己根据需要自行采购,在此际额以上的采购则应进行询价采购,这种询价应向三个以上的供应商询价,然后在三个以上的报价中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供应商和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招标限额的确定权限
由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关系到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到采购的效益,并决定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公布。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