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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基本信息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明细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将第八条中的“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修改为:“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四、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五、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单位办学、私立学校等,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七、删除第二十条。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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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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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米径3cm 高度300cm
  • 13%
  • 宁夏永宁苗木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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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品种:杨树;胸径/米径Φ(cm):10-12;高度H(m):6-8
  • 银川苗木场
  • 13%
  • 银川苗木场基地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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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米径(cm):Φ3/*
  • 13%
  • 泾源县青原苗木产业销售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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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胸径:13-15cm
  • 13%
  • 天津市京蓟苗木基地廊坊销售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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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米径(cm)3,高度(cm),冠幅(cm),地径(cm)
  • 13%
  • 宁夏北方苗木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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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一般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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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计价依据

  • 简易计税
  • 工日
  • 佛山市2018年7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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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10定额人工

  • 工日
  • 江门市新会区201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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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日(2010年计价依据)

  • 工日
  • 梅州市蕉岭县2022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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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调整系数(2018 年计价依据)

  • 系数
  • 梅州市平远县202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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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管理端

  • 详见附件
  • 1人日
  • 1
  • 国产
  • 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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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N125
  • 2台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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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米径4cm 高度300cm
  • 3021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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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火烧面) ST-03 厚18mm(大理石)
  • 80m²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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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18mm
  • 4548m²
  • 1
  • 三定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5-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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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后条例内容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正)

(200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场、林场内部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六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的,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参照评估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进行核定。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纳税人用国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补偿费、安置费,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重置价格没有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安置费的部分应当缴纳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六)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我省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规定的,应当自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一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的,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缓缴申请,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应交的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进行纳税鉴定应当查验纳税人前手契税完税凭证,未缴纳契税的,应当由土地出让人、房屋出售人先补缴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第十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开具由省契税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凭证,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上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征、免征手续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和加盖契税征收机关印章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未履行所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申请退税的,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退税。

第十九条 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对契税的纳税人依法实施稽查,纳税人应当提供帐簿、纳税记录、交易手续等有关资料,有偷、逃、欠税行为的,由契税征收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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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引言

经2005年9月23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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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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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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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 五”发展规划( 2011-2015 年)的通知 冀政函〔 2010〕6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 年)》已经 2010年 6月 1 日省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二日 河北省新能源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年) 发展新能源产业是调整能源结构、 改善生态环境、转变发展方式和用能方式 的必然要求,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提升整体竞争力、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 战略选择。为推进我省新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本专项规划。 本规划中的新能源产业是指新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和传统能源生产利用方 式变革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产业,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核能、煤的 清洁利

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

河北省人民政府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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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7] 第 2 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已经 2007 年 1 月 12 日省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 ○○七年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法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修改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但是,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税率为百分之三。”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土地、房屋权属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将第八条中的“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修改为:“契税应纳税额,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

四、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公用仓库、车库、职工食堂等直接用于办公或者直接为办公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食堂、学生宿舍、办公室、校内实习场地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病房等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场所、库房等直接为科研服务的土地、房屋。

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五、将第九条第一项中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包括单位办学、私立学校等,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比照国办全日制学校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申请,计税金额不足五千万元的,报县级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五千万元以上、不足一亿元的,报设区的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计税金额一亿元以上的,报省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契税征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契税征收机关备案。”

七、删除第二十条。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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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条例修改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建筑条例

(一)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七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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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文件发布

〔2011〕第10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2010年全面清理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经2011年10月9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1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1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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