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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类用水均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100433B
关于发布《河北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河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https://slt.hebei.gov.cn/a/2020/01/20/2020012038...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57号)规定,自《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水利部部长:二○○三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
2017年1月12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 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其中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的,实行再加价的水价制度。
第九条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第十条 供水经营者提出确定和调整供水价格申请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构成等材料。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水利工程进行供水成本监审。供水经营者应当配合监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必要时应当采取专家论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供水经营者、用户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其中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资金投资部分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确定。
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确定。
第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扬水设施排除地面积水的排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确定。
利用水库供水的水利工程不得因干旱之外的原因动用水库死库容供水。因抗旱确需动用的,供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的二倍确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供水价格。
第十六条 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当将水价标准、用水定额、水量水费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供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供水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供水经营者执行供水价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奖励激励机制,根据节水量对实施节水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八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正常供水而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外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随着我省水资源日渐紧缺,社会资金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日渐增加,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上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通过价格机制规范供水用水行为,不断提升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
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孙巍介绍,所谓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用水业态,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用途从以前的农业、非农业用水二类,重新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用水四类,这样更有利于科学制定供水价格。
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其中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的,实行再加价的水价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孙巍说,大型、中型、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不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其中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必要时应当采取专家论证、座谈等方式,听取供水经营者、用户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确定了水利工程
供水价格定价标准
孙巍告诉记者,《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分别确定了定价标准。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确定,其中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护的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社会资金投资部分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利润确定。工业服务业和城乡水厂用水价格依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供水价格。
此外,利用水利工程扬水设施排除地面积水的排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确定。利用水库供水的水利工程不得因干旱之外的原因动用水库死库容供水,因抗旱确需动用的,供水价格依据用途按照同类水价的二倍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干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孙巍说,《规定》明确了供水经营者的责任和奖励救济措施。供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供水经营者应当将水价标准、用水定额、水量水费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供水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供水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供水经营者执行供水价格。
为激励用水户积极节水,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奖励激励机制,对实施节水的用户给予适当奖励。为充分保障供水经营者合法权益,因发生自然灾害等情况,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正常供水而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