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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河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取有关组织管理费用及提高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冀财会[2002]2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收费,每人每科20元(含上缴省财政厅会考办5元,用于组织专家出题、试卷印刷、组织巡视、阅卷、登统、安全保密等)。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每本16元。
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主要用于支付命题、试卷印制、运输及保管、组织报名、考场租赁、聘请监考人员、阅卷等费用。会议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印制、运输及损耗等费用。
四、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批复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2100433B
宁夏会计从业一般一年考两次,也就是上半年考一次,下半年考一次。 宁夏财政厅目前还没公布2017年从业考试安排,但根据以前年度考试计划推断,2017年上半年会计从业考试报名可能会在2017年3-4月左右...
全部报名点在这里,看那个离你比较近,就到那个。希望帮到你。1、东城 东城区财政局会计科 东城区天坛路57号(北京市商业学校) 67023738 67060798 祁山 8:30—12:00 12:00...
鹤岗市财政局0468-3450117 鹤岗市财政局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办公自化等机关政务工作;负责起草领导讲、报告重要文件;负责财政宣传、新闻发布;负责落实督...
河北省物价局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建行河北省分行关于 《收取技术经济咨询服务费》的规定 建冀函字 [1993] 第 330号 1993 年 7月 8日 各地市物价局、建设银行各分行、中收支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银行于 1992年在技经系统内组织骨干力量,配 备专业设备,建立专门机构,开办了技术经济审价咨询服务业务。这项业务的开发,对充分发挥 建设银行审价职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此业务自开办以来,在咨询服务费用的收取上,全省尚 无统一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技经工作管理,促进审价咨询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我省经济 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 建行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1、代理编制工程预 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底 的,按编制总造价计收咨询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 部分(含 100万元)按 6‰;100万元以上至 500万元部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重点要点总结全
1 2011年北京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重点要点总结 —总论 (1 第一节 会计概述 一、会计的概念 会计是以 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反映和监督 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 经济管理工作 。(多选) 第一:会计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它属于管理范畴。 第二:会计对象是特定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三:会计的基本职能是 核算和监督 。 第四: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 区分主要计量单位、统一计量单位、唯一计量单位。 (判断) 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各项经济业务以货币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才能够汇总和记录, 但货币并不是唯一的计量单位。 提示:财务会计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狭义的会计仅指财务会计。 二、会计的基本职能 (一)会计核算 1. 定义: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等环节,反映特定 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向有关各方提供会计信息。 2.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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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4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活体检验、鉴定 元/人次 100—200 挂号、检查、检验按医疗收费标准另收
二、尸体检验、鉴定
1、尸表一般尸体 元/每具 1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2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3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400
2、局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2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3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4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500
3、全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4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5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6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700
三、毒物、药物等检验
定性检验 元/每个样品 50—100
定量检验 元/每个组分 100—150
一氧化碳定量 元/每个样品 50
四、物证痕迹检验、鉴定
血迹(血型系统) 元/例 100
毛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骨骼(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精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组织(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病理 元/案 300
指纹、枪弹、工具等痕迹 元/份 100—200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类收费,每例鉴定只能按一类标准收费,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1000—12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六、亲子鉴定
父母一方确定的鉴定 元/例 2400
单亲鉴定 元/例 3200
父母双方皆疑的鉴定 元/例 4800
隔代亲缘鉴定 元/一人份材料 2400
七、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 元/例 900
八、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000
九、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300
十、文书鉴定 元/件 40—100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备注:1、精神病司法鉴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的费用,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按相应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2、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鉴定人员、专家以外的其它医疗检查费用,如需进行医疗项目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出庭费和异地调查取证费,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异地调查取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4、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不得再收费。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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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河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异地扩建工程申请概算调整的函》(冀环办〔2013〕396号)、《关于河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异地扩建工程概算调整项目资金问题的说明》和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审查意见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国家政策、市场材料价格、工程内容和征地发生变化,且目前项目已经基本建成,原则同意对我委冀发改投资〔2007〕1658号文件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建设内容:
1.政策性调整:因人工单价由编制时的20.5元/工日调整为60元/工日,调增投资84.43万元。
2.市场材料价格上涨:钢材、水泥等材料价格上涨调增投资214.85万元。
3.工程内容:新增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指挥中心,新增建筑面积3598.75平方米,新增投资1099.95万元;取消锅炉房、高压输变电线路、蓄水池等,调减建筑面积101.41平方米,调减投资321.66万元。
4.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由于规划调整,减少用地规模,土地购置费调减605万元。
5.预备费调整:原批准概算预备费,已全部扣减到已完工程中,此项费用调减53万元。
三、调整的概算总投资:工程总投资由2520万元调整为2939.6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省预算内投资1520万元,自有资金419.65万元。
请据此抓紧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早日发挥效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4月22日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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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4〕7号)规定,我省钢铁企业拥有的45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4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已纳入淘汰类生产设备。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45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对上述淘汰类设备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生产用电实行差别电价的相关工作,切实将政策落实到位。
河北省物价局
2015年4月7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