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本标准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鉴定,如确需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的,其费用由鉴定机构支付,不得向委托人另行收取。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鉴定机构登记证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经司法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各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时应给予减免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4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司法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活体检验、鉴定 元/人次 100—200 挂号、检查、检验按医疗收费标准另收
二、尸体检验、鉴定
1、尸表一般尸体 元/每具 1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2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3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400
2、局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2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3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4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500
3、全部解剖一般尸体 元/每具 400
轻度腐败 元/每具 500
中度腐败 元/每具 600
高度腐败 元/每具 700
三、毒物、药物等检验
定性检验 元/每个样品 50—100
定量检验 元/每个组分 100—150
一氧化碳定量 元/每个样品 50
四、物证痕迹检验、鉴定
血迹(血型系统) 元/例 100
毛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骨骼(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精斑(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组织(血型系统) 元/例 100
病理 元/案 300
指纹、枪弹、工具等痕迹 元/份 100—200
五、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按类收费,每例鉴定只能按一类标准收费,不得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8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1000—12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800—1000
六、亲子鉴定
父母一方确定的鉴定 元/例 2400
单亲鉴定 元/例 3200
父母双方皆疑的鉴定 元/例 4800
隔代亲缘鉴定 元/一人份材料 2400
七、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 元/例 900
八、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000
九、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 元/例 2300
十、文书鉴定 元/件 40—100
十一、司法会计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1999〕第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按冀价经费字〔2002〕第6号文件规定执行
备注:1、精神病司法鉴定、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的费用,排除器质性病变检查按相应医疗收费标准收取;
2、省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省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收费标准不含鉴定人员、专家以外的其它医疗检查费用,如需进行医疗项目检查按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不含出庭费和异地调查取证费,如需出庭按每人次100元收取,异地调查取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4、因鉴定机构原因造成原鉴定项目有遗漏,需原鉴定机构补充鉴定的不得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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