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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是2000年由河北省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00年5月25日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该办法有效加强了预算初审工作,保证了预算编制的合法性,提高了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更好地服务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预算决定权、监督权的实施。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基本信息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0301

【发布文号】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7号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2000-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初审工作,保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益性,更好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预算决定权、监督权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初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决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初审,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依法对预算进行的初步审查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其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时,必须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六条初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收支平衡、确保重点、依法审议的原则。

第七条初审时邀请下列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章 初审程序

第八条预算编制过程中,省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编制工作情况。

第九条预算初审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部门,将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及报告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审后,应写出初审报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初审意见,转省人民政府。不予采纳的,省人民政府应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及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成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将拟提交的有关报告和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应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必须真实反映审计期内的基本情况,对审计出的问题应当提出解决措施,省人民政府应限期报告落实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省人民政府应作出安排,并报告审计结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决算初审后,应写出初审报告,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报告的审议意见或批准决议转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落实,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初审时需要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或提供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依法对预算初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或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三章 初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九条预算草案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政府功能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

决算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决算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及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的决算资料。

预算、决算初审时,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预算草案初审重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结构和法定比例、顺序确定、确保重点情况。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情况初审重点: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支结构和进度情况;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审重点:

(一)调整范围和程序;

(二)调整依据;

(三)收支平衡情况。

第二十四条决算初审重点:

(一)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重大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使用情况;

(四)上年结余资金、当年超收、预备费、上级返还和补贴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省对设区的市补助支出的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无特殊情况不按时报送或提供初审文件和资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提供审计报告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审议意见或决议不落实或不反馈落实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答复质询或作虚假答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前条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撤销其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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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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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初审办法文献

河北省社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应用 河北省社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应用

河北省社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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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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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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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河北省省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从操作层面对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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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试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冀财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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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领导下,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对本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及下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以及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的各项税收及返还收入、企业缴纳的利润、专项收入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本级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财政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省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七)有预算收入缴纳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缴纳预算收入情况;

(八)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本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下一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一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一级预算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关系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每一季度完成对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并分别向省长、市长、县(市、区)长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机关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向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和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以及本级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地方税务部门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地方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

(四)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五)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六)其他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计划,由人民政府下达给本级审计机关和其他部门。

第十一条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出具审计意见书,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机关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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