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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行为,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灌溉用水是指通过国家投资、地方集资、农民筹资等融资方式建立的灌溉设施提供的农田灌溉用水。
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为用水户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或提水站等。
用水户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渠道)直接用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
农民用水协会是指以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灌溉用水单位和农户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服从供水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维护灌溉设施。
第五条各地应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积极引导、鼓励农户参与用水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用水自我约束、自行监督、对灌溉用水实行自律式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灌区内的灌溉用水由供水管理单位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度,根据实际需水要求和供水条件统一配水到支渠口。支渠口以下由用水户进行管理。
用水户向供水管理单位申请供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田面作物实际需水面积超过按支渠供水灌溉面积50%的;
(二)需水地块集中连片、渠系和田间配套工程比较完善,具备供水条件的;
(三)符合浅晒浅湿、轮灌等节水技术要求的;
(四)已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
(五)满足高效用水以及其它要求的。
供水管理单位应加强灌溉工程和灌溉配水的监督检查和调度管理,用水户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七条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制定和调整,乡镇场、办事处、开发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八条 农业灌溉用水的分类及价格形式。
计量水价是指依据供水计量装置所表述的计量单位核定的价格,以亩、方为计价单位,按照实际用水数量计收水费。
第九条水价的构成及定调价原则。
水价由供水成本、管理费用构成。
供水成本是指将地表水或地下水进行提升、输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能源支出、维修支出、折旧支出、和生产过程中的其他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包括机泵站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工资补助等。
制定和调整水价遵循的原则是:“补偿成本、适当盈利、促进管理、合理负担”。
第十条水价的执行与监督。农业灌溉用水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民主监督”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供水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水价标准,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水价的或不经过物价部门审批而擅自调整供水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二O一三年八月一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施行。
按照税法,如果作为农业水费收入,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功率从1500W,25M扬程,到2500W,25M扬程,3500W,35M扬程的都有,一般抽井水的话,落差不能超过12M,因为水泵的吸力不够,其它的没有什么问题.
农业灌溉用水泵的选择与应用
农业灌溉用水泵的选择与应用 摘要:水泵是节水灌溉系统中的重要设备。介绍农业 灌溉常用水泵类型,阐述水泵选择依据及过程,介绍水泵的 使用与维护方法,以更好地掌握水泵性能,充分发挥其在现 代节水灌溉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节水型农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业机械 水泵 节水灌溉 选择 应用 中图分类号: S277.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4-1161 (2015)02-0057-02 我国是全球主要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紧缺已经对我国 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对于用水量大的农业牛 产来说,必须大力发展节水灌溉。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 进步和节水型农业的发展,喷灌、滴灌、渗灌等现代灌溉技 术在农业生产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节约水资源、提高 灌溉水利用率的良好效果。 水泵是现代节水灌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除自压灌溉 系统外,基本上所有的灌溉系统都需要利用水泵进行加压。 1农业灌溉
农业灌溉用水泵的选择与应用
水泵是节水灌溉系统中的重要设备。介绍农业灌溉常用水泵类型,阐述水泵选择依据及过程,介绍水泵的使用与维护方法,以更好地掌握水泵性能,充分发挥其在现代节水灌溉系统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节水型农业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和改造节约用水设施。
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城市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居民住宅区,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中水利用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和中水利用系统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临时用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循环用水率,防止用水浪费。
第二十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洗涤等用水应当进行循环、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其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有关标准,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绿化用水使用雨水、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及河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以及单位内部的车辆清洗点,应当安装、使用节水洗车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先进的节水、环保清洗技术。月用水量超过500立方米的车辆清洗站点,必须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禁止使用居民供水设施从事经营性车辆冲洗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洗浴、游泳等耗水量大的单位用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或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自用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供水企业管网供水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超过标准部分的用水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用水设备、设施(含屋顶水箱,下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漏防渗措施,降低漏损率。发现供水设备、设施、器具漏水的,应当及时处理。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被取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居民用户应当节约用水,使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节水型设备、器具。
鼓励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采用或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3月2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
(一)完善规划,健全制度。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通过并实施《汉川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3-2020)》。编制《汉川市城市绿线管制规划》、《汉川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制定《汉川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汉川市公园管理办法》、《汉川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和《汉川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等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快建设,增加绿量。大力实施道路绿化,加强省一级公路、川刘路、汉蔡公路“两横一纵”景观带建设,配套完善城区道路绿化。大力实施环水绿化,打造涵闸河、泵站河、汉“两河一江”滨水景观带,完成徐家渠、洪西渠、截流渠等渠道绿化配套。大力实施建园绿化,加强以综合公园和小游园为主的公园绿地建设,按照综合公园建设标准改造仙女山公园,新建霍城遗址公园、市民广场和北桥公园,增加街头小游园、小绿地。加强以庭院(小区)绿化为主的附属绿地建设。深入开展省、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大力实施和推广拆墙透绿、屋顶建绿等立体绿化,全面扩大城市绿量。
(三)配套设施,提升功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形成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适应的污水集纳体系,使城市污水进网处理率达到65%以上。大力推进城区主次干道道路刷黑工程,完成人民大道、北桥路、文化路、沿河大道、滨湖大道等道路刷黑改造工程。继续推进城市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及停车场建设。全面推进城市管道燃气入户工程。力争万人拥有公交车辆10辆(标台)以上、公交出行比率15%以上、城市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道路机械清扫率30%、每万人拥有公厕4座。
(四)加强养护,巩固成果。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坚持项目主体工程与绿化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达标。严格落实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制度,严肃查处损绿毁绿行为。切实加强绿地管理养护,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标准,采取定人定岗、分级负责、经费包干和公开招标的方式,推行城市公共绿地养护市场化管理。